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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题(共11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经过车管所同意可以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上道路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和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通过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判断题(共42题) 为了方便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后补齐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了证明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不再查验机动车。 机动车变更燃料种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转入查验时,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相关情况说明办理转移登记。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使用非本厂生产的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所应当配置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实现远程比对《公告》数据、采集机动车照片、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效率。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按照有关标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对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 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对跨省异地申领6年内免检车辆检验标志的摩托车,要审核行驶证、车船税和交强险,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页上应签注检验有效期。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 清障车可以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进口车。 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但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最后一排座椅可以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
2判断题(共160题) 免拓印是指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对于群众主动提交拓印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重新免费拓印。 要加强对轻型货车的查验,查验员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应当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记录受理、查验全过程信息,按规定采集、上传机动车查验结果、照片及视频,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制作并内部转递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推行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的登记服务站代办进口车预登记的,可以由社会查验员查验车辆,由民警查验员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复核确认。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查验员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并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查验员进行查验。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音视频资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业务大厅、专用库房等相关场所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行驶证的照片使用实车照片。 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根据GB 7258—2017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旅居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对申请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应查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教练车应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订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应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当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从事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查验区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后,查验员可视查验工作量按需随身携带查验包。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由本省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其内容应该包括人工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验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只需书面告知机动车车主查验不合格的原因即可。 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照片拍摄要求:解体过程照片或视频必须与原车特征有关联性,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能体现切割痕迹。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或者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手锤、长卷尺、平面放大镜、内窥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等工具、物品。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紫外荧光灯、VIN码信息读取仪器、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设备。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戴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查验工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实车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为提高查验效率,可以只查看尾六位),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备注"栏中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只需要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的规定。 工作人员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根据GB 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年9月1日起出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对于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该轴钢板弹簧片数为"主簧片数"与"副簧片数"之和,左右两侧不一致的,以少的一侧为准。 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人。 进口机动车取车辆识别代号前8位作为车辆的型号。 国产小型载客汽车不录入准牵引总质量。 进口机动车的"车辆品牌"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对2008年8月1日后签发的"发动机号"栏目为空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时不含发动机的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签发地海关予以换发。 自2008年3月1日起,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 办理注册登记时,国产机动车的"出厂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录入。 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确保车辆座位、安全带、轮胎、灯光、应急出口等配置符合安全标准,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 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检验监管系统用户应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应授予不同的权限。 办理注册登记时,摩托车可不录入轮胎规格。 办理注册登记时,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应分别录入,用“/”隔开。 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涉嫌违规的机动车,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对超过以上尺寸的,应核定为"普通客车"。 注册登记时,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时,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注册登记时,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 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需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 注册登记时,应对所有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对属于卧铺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业务的,不需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查验不合格,不得办理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的,可不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记载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由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视为查验不合格,不得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查验员查验遇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 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辆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但更换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使用要求,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发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测试报告)记载的测试结果与实车外廓尺寸等参数明显不一致的,不予采信测试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通过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受理查验业务后,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查验员。 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查验不合格的,查验业务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36小时内审查完毕。 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至少1名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兼任登记审核岗。 社会辅助中级查验员可以承担社会辅助初级查验员查验工作,以及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外的所有车型的转移登记、变更迁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的查验工作。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为社会辅助查验员配备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部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不能采用远程视频监督方式。 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报废的机动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机动车查验工具的配置应遵循规范、实用的原则,根据机动车查验的业务种类、车辆类型等合理配置,满足机动车查验工作需要。 根据GB 7258—2017国家标准规定,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可以核定为2人。 对半挂牵引车查验时,应查验其驾驶室后围板上方是否加装“后示廓灯”以体现车辆“后部”轮廓。 采用自动离合、手动换挡的乘用车可以加装驾驶操纵辅助装置成为残疾人专用汽车。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应符合GB 7258—2017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按照GB 7258—2017的规定属于货车。 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10 人的商务车属于 GB7258—2017国家标准 定义的客车。 所有客车发动机舱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专用客车可以不安装行驶记录仪。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不需要记载有更换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对实车技术参数违反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无论其《公告》是否有效,均应“取证、退办、报违规”,不得办理登记。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2判断题(共195题)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车辆识别代号(VIN)中年份位代码所表示的是车辆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 车辆识别代号(VIN)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同一辆车辆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可以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GB1589-2016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和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总质量大于26000kg且小于等于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应当符合GB1589的规定。 测量车辆宽度时,外部标识、灯光和光信号装置、锁止装置、铰链、手柄、控制器、开关、排气尾管等装置符合规定时,不列入测量范围。 根据GB1589-2016,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的车长限值为13950mm。 根据GB1589-2016,除冷藏车宽度最大限值为2.6米外,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宽度最大限值为2.55米。 根据GB1589-2016,所有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高度最大限值均不得超过4米。 GB1589-2016中,乘用车列车是指乘用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GB1589-2016中,自卸式货车包括栏板式自卸货车、平板式自卸货车和厢式自卸货车等。 GB1589-2016规定:汽车尾部排气管既不在长度测量范围,也不在宽度测量范围,只要该排气管超出车辆后端不大于50mm、单侧超出车辆侧面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 GB1589-2016中的"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 车辆唯一性检查只须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乘用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的年份,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括且仅包括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6月1日。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可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查验要求和检验监督要求。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相关项目。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应急锤和乘客门数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8的乘用车,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包括小、微型手动挡、自动挡乘用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客车均需要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英文警告性文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使用性质的,需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手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的,须经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前来办理查验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变更迁出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办理机动车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并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在“备注”栏中记录“新能源汽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特别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在“判定栏”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摩托车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在办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挂车(无纵梁的除外)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若上述痕迹不足以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不应简单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按照规定打刻新的原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更换的车身或车架上应按规定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应符合GB7258-2017的4.1.3的规定。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查验时,已采集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电子照片的,实车的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与电子照片一致的,视为合格。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对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未列入车辆品牌/型号的进口机动车不应办理注册登记。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确认车身颜色时,对于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俗称“变色龙”),应在判定栏签注“×”,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情况。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查验时,对需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车型,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车辆运输挂车(包括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后部不应设置有可能用于载运车辆的可伸缩的结构。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加装尾翼等情形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的乘坐区与作业区重合的部分,可只在一侧设置车窗,防弹运钞车押运员乘坐区的两侧可不设置车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非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栏内签注“不合格”,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配置齐全后复检。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按照GB7258-2017规定不核定乘坐人数的座椅,以及其他仅在机动车停止状态下供人员乘坐的座椅不属于乘员座椅,这些座椅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且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对这些座椅的设计和制造用途、使用安全事项等应予以说明。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辖区内转移登记查验判定整备质量时,确认车辆无非法改装情形且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轴荷等相关数据正常的,视为合格。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居车应配备使用状态有效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其压力表应在不移动灭火器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力状态。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卧铺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8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等于8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发动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应记载有更换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及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或等于10000kg的挂车,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进口机动车标注的(正常查验时能观察到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如有英文“warning”等明确属于警告提示内容的均应有相关中文说明,但如无相应文字,或已经用图形表示警告内容,视为满足要求。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 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 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9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 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按规定应经强制计量检定的查验工具,经过检定后可以一直使用。 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查验包应配置伸缩旋转镜、轮胎花纹深度尺、平面放大镜、VIN码信息读取仪器、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装置。 金属卷尺长度不小于3m,分辨力不小1mm,主要用于测量部件尺寸参数。 查验智能终端应提供设置固定查验区域功能,未经授权禁止在固定查验区域外进行查验。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选择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或公安内网服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上岗前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机动车查验的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查验员资格证书。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的业务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不可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 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经车辆管理所民警查验员授权后可以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非民警查验员代为查验。 对业务办理中需要收回的号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收回后自行销毁。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擅自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为查验不合格车辆办理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相应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机动车查验的,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其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在其整改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其恢复业务办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审核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岗”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使用查验工具包和查验智能终端,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查验过程。 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可以在查验区进行。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初级查验员查验的车型为: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 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其负责人应为中级查验员或者高级查验员。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查验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指导、监督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教育工作。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查验员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 查验不合格的,查验监督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48小时内审查完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嫌疑机动车强行驶离的,应当记录嫌疑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特征等信息,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调查期间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全过程,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机动车存在被盗抢、走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集嫌疑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及零部件编号,比对盗抢库、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应联系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企业进行核查。 对机动车存在走私嫌疑的,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查获地的海关部门处理。 经查验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合格证等凭证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等情形时,查验监督岗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违规类型、情形、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上传整车、违规项目及询问笔录等照片;属于进口机动车的,还应记录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 查验监督岗承担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民警中级查验员以上资格。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本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后,应当安排开展调查。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的具体查验业务范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不得兼任登记审核岗。 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组织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业务的日常检查,每月明查暗访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每季度完成对辖区全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查。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机动车虽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对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机动车产品,自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后出厂的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均应当符合《通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的车辆的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和靠背应为固定式结构且不能被翻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以后排的普通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配备豪华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900mm。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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