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到2002年短短的3年时间内,总资产从1000多万元增长到近10亿元,年销售额从1999年的4365万元增长到2002年的20多亿元,在全国乳制品企业的排名,从第1116位上升到第4位,并且以1947.31%的成长速度获得《当代经理人》2002年中国成长企业百强第一名。但是此时的蒙牛集团资金来源非常有限,资金的制约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蒙牛迫切需要突破融资瓶颈。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的出现,使蒙牛股份走上了一条迥异于同类的发展道路。在经过双方博弈和复杂的股权设计之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给蒙牛带来了急需的资金,但同时带给蒙牛的还有业绩的压力。所幸的是,蒙牛每次都提前完成了业绩增长要求,但无疑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这也凸显了私募投资者逐利的本质。
蒙牛引入首轮投资的第一份对赌协议:如果蒙牛管理层没有实现维持蒙牛高速增长,开曼公司及其子公毛里求斯公司账面剩余的大笔投资现金将由投资方完全控制。届时外资系将取得蒙牛股份60.4%的绝对控制权。如果蒙牛管理层实现蒙牛的高速增长,1年后,蒙牛系可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给B股。这样,蒙牛管理层实现了在开曼公司的投票权和股权比例一致,即蒙牛系真正占有开曼公司51%的股权。2003年8月第一份对赌协议最终以蒙牛管理层胜出结束。
引入二次注资的第二份对赌协议:自2003年起,未来3年,如果蒙牛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股东支付蒙牛乳业已发行股本的7.8% (约7830万股)或者等值现金;如果实现目标则外资股东向蒙牛管理层支付同等股份。所谓盈利复合增长50%,即2004年至2006年每年的盈利平均增长50%。蒙牛2003年的盈利为1.64亿元人民币,就意味着若想赢得7830万股股票,蒙牛2006年的盈利必须达到5.5亿元以上。事实上2004年蒙牛公布盈利为3.19亿元,以1900万股险胜当年的配额3亿元。
2004年,摩根等外资股东提前终止了与管理层之间的对赌,代价是将其持有的金额近5000万元的可转换股证券转给蒙牛管理层控股的金牛公司,相当于新增发行6260万股蒙牛乳业股票,如果以当时6港元的市值计算,约合3.75亿港元。第二次对赌协议最终也以蒙牛公司胜出而终止。
摩根等战略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参与这次赌局,是因为他们即使输掉7.8%股权的“赌局”,仍可以获得27.1%的股权升值带的收益,而一旦赢了,则可以增持蒙牛股权至42.7%,成为公认的大股东。而反观蒙牛方,若是输了,则等于将辛苦换来的控股权拱手让人,而要想达标又谈何容易。
讨论:
(1)本案例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简述对赌协议的利弊
(3)融资企业在引入PE投资,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该如何规避风险并获取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