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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机 关 的 辅 警 , 虽 未 列 入 国 家 机 关 人 员 编 制 , 但 代 表 公 安 机 关 行 使 职 权 , 在 执 法 执 勤 时 也 必 须 遵 守 《 公 务 员 法 》 、 《 人 民 警 察 法 》 的 规 定 。 (  )2 . 辅 警 不 是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因 犯 罪 主 体 不 符 , 不 会 犯 受 贿 、 贪 污 、 玩 忽 职 守 犯 罪 。 (  )3 . 在 受 国 家 机 关 委 托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行 使 职 权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辅 警 , 在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行 使 职 权 时 , 视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有 渎 职 行 为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渎 职 罪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4 . 在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辅 警 , 在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行 使 职 权 时 , 视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有 渎 职 行 为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渎 职 罪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5 . 辅 警 在 没 有 民 警 带 领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单 独 出 警 、 处 警 。 (  )6 . 辅 警 不 得 进 入 重 要 的 涉 密 岗 位 、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岗 位 、 刑 事 技 术 岗 位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由 人 民 警 察 从 事 的 岗 位 。 (  )7 . 注 意 利 用 现 场 执 法 视 音 频 记 录 设 备 和 其 他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 拍 摄 固 定 现 场 证 据 。 登 记 周 围 监 控 设 备 位 置 、 编 号 , 及 时 调 取 视 音 频 资 料 。 (  )参 考 答 案 : 正 确8 . 警 力 充 足 时 , 可 以 安 排 专 人 记 录 。 现 场 无 法 有 效 记 录 的 , 及 时 报 告 指 挥 中 心 调 度 周 边 视 频 监 控 进 行 记 录 。 (  )9 . 组 织 疏 散 现 场 无 关 人 员 , 设 置 警 戒 线 实 施 现 场 管 理 , 现 场 有 伤 亡 的 ,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 (  )1 0 . 采 取 强 制 手 段 注 意 事 项 。 处 置 群 体 性 事 件 时 , 应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 切 忌 盲 目 与 当 事 人 发 生 冲 突 , 应 在 统 一 指 挥 下 , 形 成 警 力 优 势 后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  )1 1 . 拿 取 催 泪 喷 射 器 时 , 应 在 眼 睛 看 着 喷 嘴 方 向 的 同 时 , 用 手 打 开 喷 射 器 袋 , 以 保 证 将 喷 嘴 指 向 目 标 。 (  )1 2 . 约 束 性 警 械 主 要 有 警 棍 、 高 压 水 枪 、 催 泪 弹 及 特 种 防 暴 枪 等 , 制 服 性 ( 驱 逐 性 ) 警 械 主 要 有 手 铐 、 警 绳 及 脚 镣 等 。 (  )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出 ,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中 国 人 民 以 英 勇 顽 强 的 奋 斗 向 世 界 庄 严 宣 告 , 中 华 民 族 迎 来 了 从 站 起 来 、 富 起 来 到 强 起 来 的 伟 大 飞 跃 ,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进 入 了 不 可 逆 转 的 历 史 进 程 ! (  )2 9 . 为 坚 决 杜 绝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 各 级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人 员 泄 露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方 案 》 要 求 , 彻 查 严 办 内 部 人 员 泄 露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案 件 , 加 强 对 民 警 和 辅 警 的 警 示 教 育 , 规 范 信 息 系 统 的 授 权 和 使 用 , 强 化 防 范 措 施 , 严 格 队 伍 管 理 。 (  )3 0 . 个 人 计 算 机 首 次 接 入 公 安 网 需 进 行 设 置 账 户 、 密 码 及 防 火 墙 、 入 网 注 册 、 安 装 杀 毒 软 件 并 升 级 病 毒 库 、 系 统 打 补 丁 。 (  )3 1 . 公 安 数 字 证 书 管 理 中 不 得 出 现 私 自 借 出 、 盗 用 他 人 证 书 、 恶 意 使 用 证 书 、 专 人 专 用 情 况 。 (  )3 2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或 其 它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相 联 接 , 必 须 实 行 物 理 隔 离 。 (  )3 3 .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规 定 , 公 安 民 警 应 当 保 证 通 讯 畅 通 , 个 人 通 讯 方 式 变 更 时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单 位 , 以 备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迅 即 调 集 警 力 。 (  )3 4 . 为 坚 决 杜 绝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 各 级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人 员 泄 露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方 案 》 要 求 , 彻 查 严 办 内 部 人 员 泄 露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案 件 , 加 强 对 民 警 和 辅 警 的 警 示 教 育 , 规 范 信 息 系 统 的 授 权 和 使 用 , 强 化 防 范 措 施 , 严 格 队 伍 管 理 。 (  )3 5 . 、 “ 一 机 两 用 ” 的 常 见 现 象 公 安 网 上 的 计 算 机 杀 毒 软 件 需 要 升 级 , 需 要 联 入 因 特 网 等 外 网 进 行 升 级 、 使 用 注 册 后 的 计 算 机 联 入 外 网 查 找 资 料 、 使 用 注 册 后 的 计 算 机 测 试 外 网 联 通 情 况 等 、 注 册 过 后 的 计 算 机 损 坏 后 , 维 修 时 或 维 修 后 联 入 外 网 、 使 用 注 册 后 的 计 算 机 测 试 能 够 联 入 外 网 的 设 备 , 如 手 机 等 。 (  )3 6 . 发 生 轻 微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后 , 如 当 事 人 对 事 故 事 实 及 成 因 无 争 议 ,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协 商 处 理 。 (  )3 7 .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交 通 警 察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必 须 持 有 相 应 等 级 资 格 证 书 。 (  )3 8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需 要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自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 (  )3 9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一 律 不 得 扣 留 事 故 车 辆 。 (  )4 0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因 收 集 证 据 的 需 要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扣 留 事 故 车 辆 。 (  )4 1 . 公 安 民 警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对 肇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进 行 呼 气 酒 精 检 测 时 , 当 事 人 的 呼 气 酒 精 含 量 未 达 到 8 0 m g / 1 0 0 m l , 如 当 事 人 对 该 检 测 结 果 无 异 议 , 则 无 需 对 该 当 事 人 进 行 抽 血 检 测 其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 (  )4 2 . 符 合 六 年 内 免 检 政 策 的 车 辆 , 无 需 申 请 领 取 检 验 标 志 。 (  )4 3 . 在 办 理 摩 托 车 注 册 登 记 时 , 要 严 格 查 验 是 否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头 盔 , 对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做 出 承 诺 后 , 才 可 以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  )4 4 . 车 辆 管 理 所 对 初 次 申 请 和 增 加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 小 型 汽 车 、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 轻 型 牵 引 挂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预 约 , 应 当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的 互 联 网 考 试 预 约 系 统 办 理 。 (  )4 5 . 车 辆 管 理 所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对 考 试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录 音 、 录 像 。 (  )4 6 . 审 验 教 育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教 育 或 者 网 络 教 育 开 展 。 但 属 于 校 车 驾 驶 人 及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9 至 1 1 分 的 大 中 型 客 货 车 驾 驶 人 , 应 当 采 用 现 场 教 育 形 式 开 展 审 验 教 育 。 (  )4 7 . 持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申 请 人 属 于 内 地 居 民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  )4 8 . 车 辆 管 理 所 办 理 持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业 务 时 , 对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属 于 非 中 文 表 述 的 , 受 理 岗 还 应 当 审 核 其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  )4 9 . 持 有 小 型 汽 车 驾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在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内 不 需 要 提 交 《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 (  )5 0 . 年 龄 在 6 0 周 岁 以 上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身 体 检 查 , 在 记 分 周 期 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 提 交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身 体 条 件
的 (  ) 接 近 , 左 手 抓 住 其 右 手 拇 指 折 腕 的 同 时 右 手 迅 速 上 拷 。A . 左 侧 后 方 B . 左 侧 前 方 C . 右 侧 后 方 D . 右 侧 前 方1 3 . 关 于 执 法 记 录 仪 的 使 用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 执 法 仪 应 固 定 在 相 对 稳 定 的 位 置 上 。B . 交 通 工 具 上 没 有 记 录 设 备 的 , 可 将 执 法 仪 固 定 在 交 通 工 具 上 能 够 全 面 反 映 整 体 情 况 的 位 置 进 行 记 录 。C . 务 必 手 持 执 法 仪 记 录 , 确 保 记 录 全 面 完 整 。D . 带 回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应 将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带 入 公 安 机 关 执 法 办 案 场 所 办 案 区 时 才 停 止 使 用 记 录 仪 。1 4 . 防 暴 棍 扫 击 动 作 要 点 为 , 持 棍 戒 备 , (  ) 暴 恐 分 子 的 小 腿 或 踝 关 节 。A . 侧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 B . 上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C . 撤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 D . 撤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1 5 . 抓 胸 解 脱 技 术 的 动 作 要 领 第 一 步 是 (  ) 。A . 撤 步 B . 按 住 其 手 背 C . 转 体 D . 格 撞 其 肘 关 节1 6 . 下 列 关 于 使 用 警 棍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 必 须 经 过 警 告 才 使 用 B . 可 以 不 经 过 警 告 直 接 使 用C . 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 D . 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1 7 . 当 对 方 攻 击 我 方 下 肢 及 裆 部 时 , 我 方 最 好 用 (  ) 方 式 进 行 防 护 。 A . 用 手 格 挡 B . 提 膝 防 护 C . 下 蹲 闪 躲 D . 直 拳 反 击1 5 、 防 暴 棍 扫 击 动 作 要 点 为 , 持 棍 戒 备 , (  ) 暴 恐 分 子 的 小 腿 或 踝 关 节 。A . 侧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 B . 上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C . 撤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 D . 撤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1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于 (  ) 开 始 实 施 :A .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B . 2 0 0 4 年 5 月 1 日 C . 2 0 0 4 年 1 0 月 1 日 损 失 的 事 件 。
人 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  ) , 按 照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 , 对 当 事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A . 在 作 出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之 前B . 在 作 出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之 后C . 在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之 前D . 在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之 后2 7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出 警 指 令 后 , 白 天 应 当 在 (  ) 分 钟 内 出 警 。A . 1 5 B . 1 0 C . 5 D . 32 8 . 尚 未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 需 要 临 时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 应 当 取 得 (  ) 。A .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B .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C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D . 机 动 车 移 动 证2 9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被 扣 留 的 车 辆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使 用 。 逾 期 不 来 接 受 处 理 , 并 且 经 公 告 (  ) 仍 不 来 接 受 处 理 的 , 对 扣 留 的 车 辆 依 法 处 理 。A . 1 个 月 B . 3 个 月 C . 6 个 月 D . 1 2 个 月3 0 . 年 龄 在 7 0 周 岁 以 上 能 够 通 过 记 忆 力 、 判 断 力 、 反 应 力 等 能 力 测 试 的 , 不 可 以 申 请 的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是 (  )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 .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B .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C . 三 轮 摩 托 车 D . 小 型 汽 车3 1 . 醉 酒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依 法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 ,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 . 未 满 两 年 的 B . 未 满 五 年 的 C . 未 满 十 年 的 D . 终 身3 2 . 持 有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挂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驾 驶 证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有 记 分 的 , 以 及 持 有 其 他 准 驾 车 型 驾 驶 证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未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人 , 审 验 时 应 当 参 加 不 少 于 (  )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交 通 安 全 文 明 驾 驶 、 应 急 处 置 等 知 识 学 习 , 并 接 受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警 示 教 育 。A . 半 小 时 B . 一 小 时 C . 二 小 时 D . 三 小 时3 3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2 4 分 未 满 3 6 分 的 ,
0 应 当 参 加 (  ) 。A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相 关 知 识 考 试B . 场 地 驾 驶 技 能 考 试C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相 关 知 识 考 试 和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D . 场 地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和 道 路 驾 驶 技 能 考 试3 4 . (  ) , 应 当 在 每 个 记 分 周 期 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接 受 审 验 。A . 持 有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挂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人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有 记 分 记 录 的B . 持 有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挂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以 外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人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承 担 同 等 以 上 责 任 未 被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C . 年 龄 在 7 0 周 岁 以 上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发 生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的D . 以 上 都 需 要3 5 . 关 于 一 窗 通 办 , 下 列 (  ) 是 不 正 确 的 :A . 业 务 受 理 、 缴 费 、 证 件 制 作 在 一 个 窗 口 完 成 ;B . 群 众 在 一 个 窗 口 即 可 办 结 业 务 ;C . 对 于 现 金 缴 费 的 , 为 保 证 规 费 资 金 安 全 , 设 立 专 门 的 缴 费 窗 口 排 队 缴 费 ;D . 对 于 证 件 制 作 量 较 大 的 地 方 , 可 以 设 立 单 独 的 领 证 窗 口 ;3 6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我 们 要 健 全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制 度 体 系 , 扩 大 人 民 有 序 政 治 参 与 , 保 证 人 民 依 法 实 行 (  ) 。 ① 民 主 选 举 ② 民 主 协 商 ③ 民 主 决 策 ④ 民 主 管 理 ⑤ 民 主 监 督 "A . ① ② ④ ⑤ B . ② ③ ④ ⑤ C . ① ② ③ ④ ⑤ D . ① ② ③ ④3 7 . (  ) 以 上 老 年 人 可 使 用 亲 友 的 “ 交 管 1 2 1 2 3 ” A P P 账 号 , 由 亲 友 代 办 网 上 机 动 车 牌 证 、 驾 驶 证 业 务 。A . 6 0 周 岁 B . 6 5 周 岁 C . 7 0 周 岁 D . 8 0 周 岁3 8 . 某 日 1 3 时 1 0 分 , 罗 某 驾 驶 一 辆 中 型 客 车 从 高 速 公 路 0 公 里 处 出 发 , 下 午 2 点 1 0 分 行 至 该 高 速 公 路 1 2 5 公 里 加 2 0 0 米 处 时 , 发 生 追 尾
1 碰 撞 , 机 动 车 驶 出 西 南 侧 路 外 边 坡 , 造 成 1 1 人 死 亡 、 2 人 受 伤 。 罗 某 的 主 要 违 法 行 为 是 什 么 ? (  )A . 超 速 行 驶 B . 不 按 交 通 标 线 行 驶 C . 客 车 超 员 D . 疲 劳 驾 驶3 9 . 徐 某 驾 驶 一 辆 中 型 客 车 ( 乘 载 2 7 人 ) 行 至 四 都 镇 前 岭 村 壶 南 头 路 段 , 在 上 坡 过 程 中 , 机 动 车 发 生 后 溜 驶 出 路 外 坠 入 落 差 约 8 0 米 的 山 崖 , 造 成 1 1 人 死 亡 、 7 人 受 伤 。 徐 某 的 主 要 违 法 行 为 是 什 么 ? (  )A . 疲 劳 驾 驶 B . 酒 后 驾 驶 C . 客 车 超 员 D . 超 速 行 驶4 0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我 们 要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落 实 (  ) 根 本 任 务 。A . 增 强 情 怀 B . 追 求 信 仰 C . 拓 宽 视 野 D . 立 德 树 人4 1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积 极 发 展 基 层 民 主 , 健 全 基 层 党 组 织 领 导 的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机 制 , 完 善 基 层 (  ) 制 度 体 系 和 工 作 体 系 。A . 协 商 民 主 B . 间 接 民 主 C . 直 接 民 主 D . 代 议 制 民 主4 2 . 对 于 行 为 举 止 失 控 的 醉 酒 人 , 可 以 使 用 (  ) 等 进 行 约 束 。A . 约 束 带 B . 手 铐 C . 脚 镣 D . 警 棍4 3 . 2 6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完 善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 坚 持 创 新 在 我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全 局 中 的 核 心 地 位 , 健 全 (  ) 。A . 新 型 举 国 法 制 B . 举 国 创 新 体 制 C . 新 型 举 国 体 制 D . 新 型 创 新 体 制4 4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和 践 行 (  ) 的 理 念 。A .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B . 只 要 绿 水 青 山 不 要 金 山 银 山C . 金 山 银 山 就 是 绿 水 青 山 D . 既 要 绿 水 青 山 又 要 金 山 银 山4 5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  ) 阶 级 ,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A . 工 人 B . 农 民 C . 城 市 小 资 产 D . 民 族 资 产4 6 . 2 0 2 2 年 1 0 月 1 6 日 , 习 近 平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深 刻 认 识 到 , 只 有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同 中 国 具 体 实 际 相 结 合 、 同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相 结 合 , 坚 持 运 用
2 (  ) , 才 能 正 确 回 答 时 代 和 实 践 提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 才 能 始 终 保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蓬 勃 生 机 和 旺 盛 活 力 。A .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B . 政 治 经 济 学 理 论 C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D . 阶 级 斗 争 学 说4 7 . 为 切 实 加 强 公 安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规 范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使 用 公 安 信 息 网 , 要 落 实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  ) 的 管 理 责 任 制 。A . 谁 批 准 、 谁 负 责 B . 谁 使 用 、 谁 负 责C . 谁 应 用 、 谁 负 责4 8 .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规 定 , 公 安 机 关 内 务 建 设 必 须 坚 持 (  ) 标 准 , 加 强 专 业 化 建 设 , 突 出 实 战 实 用 实 效 , 提 升 公 安 民 警 职 业 素 质 能 力 。A . 执 行 力 B . 战 斗 力 C . 实 战 化4 9 .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规 定 , 值 班 备 勤 人 员 自 值 班 备 勤 前 (  ) 小 时 至 值 班 备 勤 结 束 不 得 饮 酒 , 值 班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活 动 , 备 勤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影 响 紧 急 到 岗 的 活 动 。A . 8 B . 2 4 C . 1 25 0 .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驾 驶 许 可 的 , 收 缴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撤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 申 请 人 (  )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 . 1 年 B . 2 年 C . 3 年 D . 5 年5 1 .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规 定 , 值 班 人 员 因 故 确 需 离 开 值 班 岗 位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值 班 领 导 , 并 (  ) 。A . 安 排 其 他 人 员 代 岗 B . 提 前 交 接 C . 及 时 返 回5 2 . 公 安 民 警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道 路 上 拦 截 、 检 查 车 辆 时 , 应 当 选 择 (  ) 的 地 点 进 行 ,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A . 视 野 开 阔 B . 宽 阔 道 路 C . 安 全 和 不 妨 碍 通 行 D . 交 通 主 干 道5 3 . 下 列 情 形 中 , 可 以 申 请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挂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是 (  ) 。A . 饮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B . 再 次 饮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C . 有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行 为 的 , 或 者 有 执 行 社 区 戒 毒 、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 社 区 康 复 措 施 记 录 的D . 驾 驶 机 动 车 追 逐 竞 驶 、 超 员 、 超 速 、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辅 警 应 当 维 护 公 安 机 关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 听 从 指 挥 , 服 从 管 理 , 保 持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素 质 , 严 禁 以 下 行 为 : (  ) 行 、 示 威 等 活 动B . 玩 忽 职 守 , 贻 误 工 作C . 贪 污 、 行 贿 、 受 贿 、 索 贿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私 利D .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行 为3 、 公 安 辅 警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A . 独 立 执 行 调 查 取 证 、 制 作 和 使 用 法 律 文 书 、 讯 ( 询 ) 问 、 看 管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B . 携 带 使 用 警 械 、 武 器 , 单 独 驾 驶 警 用 车 辆 ;C . 穿 着 警 用 服 饰 、 以 及 容 易 造 成 与 警 用 服 饰 混 淆 的 服 装 或 标 志 ;D . 参 与 非 公 安 警 务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活 动 。4 . 公 安 辅 警 在 公 安 派 出 所 民 警 的 带 领 下 履 行 下 列 工 作 职 责 (  )A . 协 助 民 警 开 展 安 全 大 检 查 , 开 展 治 安 、 交 通 、 消 防 等 安 全 防 范 宣 传 教 育 ;B . 独 立 开 展 盘 查 、 堵 控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及 检 查 涉 嫌 物 品 、 车 辆 ;C . 协 助 民 警 保 护 案 件 ( 事 故 ) 现 场 , 维 护 现 场 治 安 秩 序 ;D . 协 助 民 警 做 好 实 有 人 口 和 出 租 房 屋 的 日 常 管 理 , 参 与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 监 外 执 行 罪 犯 、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和 违 法 青 少 年 的 帮 教 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5 . 公 安 辅 警 不 得 有 以 下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纪 律 行 为 (  )A . 非 法 剥 夺 、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住 所 、 场 所 、 身 体 的B . 为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通 风 报 信 、 包 庇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泄 露 工 作 秘 密 的 ; ( 造 成 后 果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C . 殴 打 、 体 罚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D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谋 取 私 利 的 ;
8 成 的 具 有 (  ) 的 文 书 , 是 依 法 行 政 和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重 要 工 具 。A . 法 定 效 力 B . 规 范 体 式 C . 法 律 效 力 D . 规 定 格 式2 5 .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职 责 是 (  ) :A .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B . 制 作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C . 处 罚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者 D . 对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调 解2 6 .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  ) :A . 机 动 车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移 的 ;B . 机 动 车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的 ;C . 机 动 车 用 作 抵 押 的 ;D . 机 动 车 报 废 的 。2 7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超 车 (  ) :A . 前 车 正 在 左 转 弯 、 掉 头 、 超 车 的 ;B . 与 对 面 来 车 有 会 车 可 能 的 ;C . 前 车 为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的 警 车 、 消 防 车 、 救 护 车 、 工 程 救 险 车 的 ;D . 前 车 正 在 正 常 行 驶 的2 8 .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应 当 遵 循 (  ) 的 原 则 ,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A . 合 法 B . 合 理 C . 公 开 D . 公 正2 9 . 下 列 费 用 无 需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承 担 的 是 (  ) 。A . 当 事 人 自 行 委 托 伤 残 评 定 的 鉴 定 费 用B . 当 事 人 自 行 委 托 财 产 损 失 评 估 的 鉴 定 费 用C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当 事 人 领 取 , 当 事 人 逾 期 未 领 取 产 生 的
9 停 车 费 用D . 肇 事 车 辆 所 载 货 物 的 过 磅 费 用3 0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人 员 、 车 辆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 按 照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 处 理 。B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车 辆 发 生 单 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 移 交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处 理 。C . 依 法 应 当 吊 销 、 注 销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核 发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 移 送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D . 依 法 应 当 对 现 役 军 人 实 施 行 政 拘 留 或 者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移 送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3 1 . 交 通 警 察 调 查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应 当 (  ) 地 收 集 证 据 。A . 合 法 B . 及 时 C . 客 观 D . 全 面3 2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A . 未 造 成 人 身 伤 亡B . 事 实 清 楚C . 机 动 车 可 以 移 动D . 当 事 人 未 涉 嫌 交 通 肇 事 、 危 险 驾 驶 等 刑 事 犯 罪3 3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如 当 事 人 已 在 认 定 书 上 签 字 的 , 当 事 人 无 权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B . 当 事 人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有 异 议 的 , 无 论 当 事 人 是 否 在 认 定 书 上 签 字 , 均 可 以 自 该 认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C . 复 核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作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D . 当 事 人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有 异 议 的 , 只 能 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3 4 . 具 有 (  ) 情 形 的 ,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规 定 》 , 对 原 办 案 单 位 重 新 作 出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0 故 认 定 书 予 以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A . 原 办 案 单 位 拒 不 执 行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复 核 结 论 的B . 经 复 核 责 令 原 办 案 单 位 重 新 调 查 、 认 定 的 , 原 办 案 单 位 未 重 新 调 查 就 以 原 有 的 事 实 、 证 据 和 理 由 , 作 出 相 同 的 事 故 认 定 的C . 经 复 核 责 令 原 办 案 单 位 重 新 调 查 、 认 定 的 , 原 办 案 单 位 未 重 新 调 查 就 以 原 有 的 事 实 、 证 据 和 理 由 , 作 出 相 近 的 事 故 认 定 的D . 重 新 作 出 事 故 认 定 后 , 仍 存 在 事 实 不 清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责 任 划 分 不 公 正 、 调 查 及 认 定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3 5 . 办 案 民 警 在 事 故 处 理 中 , 因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造 成 下 列 执 法 错 误 的 , 应 当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规 定 》 追 究 其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 (  )A . 现 场 勘 查 过 程 中 ,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重 要 证 据 灭 失 , 造 成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错 误 或 无 法 认 定 的B . 违 法 扣 留 、 扣 押 车 辆 、 驾 驶 证 等 物 品 、 证 件 的C . 违 法 处 理 、 使 用 或 者 未 妥 善 保 管 扣 留 、 扣 押 的 车 辆 、 证 件 , 致 使 车 辆 、 证 件 灭 失 或 者 损 坏 的D . 违 法 采 取 限 制 或 剥 夺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强 制 措 施 的3 6 . 公 安 机 关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时 , 有 关 认 定 书 制 作 期 限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 具 备 当 场 制 作 条 件 的 , 应 当 场 制 作 认 定 书B . 不 具 备 当 场 制 作 条 件 的 ,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C . 需 要 检 验 鉴 定 的 , 应 在 检 验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后 5 日 内 作 出D . 无 需 检 验 鉴 定 的 ,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3 7 . 下 列 哪 些 单 位 门 前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 应 当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 (  )A . 学 校 B . 幼 儿 园 C . 医 院 D . 养 老 院3 8 .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种 类 有 : (  )A . 警 告 B . 罚 款 C .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D . 拘 留3 9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驾 驶 拼 装 的 机 动 车 或 者 已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驾 驶 人 , 处 (  ) :A . 二 百 元 以 上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B . 二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1 指 挥 规 范 。A . 设 置 警 告 标 志 B . 按 照 规 定 着 装 ,C . 佩 带 人 民 警 察 标 志 D . 持 有 人 民 警 察 证 件4 1 . 对 于 违 反 临 时 停 车 规 定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不 在 现 场 或 者 虽 在 现 场 但 拒 绝 立 即 驶 离 , 妨 碍 其 他 车 辆 、 行 人 通 行 的 , 处 二 十 元 以 上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并 可 以 将 该 机 动 车 拖 移 至 (  ) 。A . 不 妨 碍 交 通 的 地 点B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停 放C . 当 事 人 住 所 地D . 公 安 派 出 所4 2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 (  ) 以 及 处 罚 机 关 名 称 , 并 由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A .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B . 处 罚 内 容C . 违 法 时 间 D . 违 法 地 点4 3 . 机 动 车 行 驶 中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每 小 时 3 0 公 里 (  ) :A . 掉 头 、 转 弯 、 下 陡 坡 时B . 牵 引 发 生 故 障 的 机 动 车 时C . 进 出 非 机 动 车 道D . 在 设 有 道 路 中 心 线 的 城 市 道 路 行 驶 时4 4 . 机 动 车 通 过 没 有 交 通 信 号 灯 控 制 也 没 有 交 通 警 察 指 挥 的 交 叉 路 口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A . 有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控 制 的 , 让 优 先 通 行 的 一 方 先 行B . 没 有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控 制 的 , 在 进 入 路 口 前 停 车 了 望 , 让 右 方 道 路 的 来 车 先 行C . 转 弯 的 机 动 车 让 直 行 的 车 辆 先 行D . 相 对 方 向 行 驶 的 右 转 弯 的 机 动 车 让 左 转 弯 的 车 辆 先 行4 5 .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简 易 程 序 处 罚 决 定 书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哪 些 内 容 (  ) 。
2 尚 未 消 除 、 需 要 调 查 或 者 证 据 保 全 等 原 因 不 能 立 即 放 行 的 , 可 以 扣 留 车 辆 ? (  )A . 未 悬 挂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B . 具 有 被 盗 抢 嫌 疑 的C . 公 路 客 运 车 辆 或 者 货 运 机 动 车 超 载 的D .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拒 绝 接 受 罚 款 处 罚 的4 7 . 交 通 警 察 在 道 路 上 执 勤 执 法 时 应 当 (  ) :A .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 执 勤 警 车 应 当 开 启 警 灯 。B . 驾 驶 警 车 巡 逻 执 勤 , 应 当 按 规 定 保 持 车 速 和 车 距 , 保 证 安 全 。C . 在 公 路 上 执 勤 时 ,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D . 保 持 联 系 畅 通 ,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和 调 度 。4 8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 。A . 有 器 质 性 心 脏 病 、 癫 痫 病 的B .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的C .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的D .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未 满 三 年 的4 9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在 不 影 响 安 全 和 识 别 号 牌 的 情 况 下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行 变 更 (  ) :A . 小 型 、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加 装 前 后 防 撞 装 置 ;B . 货 运 机 动 车 加 装 防 风 罩 、 水 箱 、 工 具 箱 、 备 胎 架 等 ;C . 变 更 车 身 颜 色D . 机 动 车 增 加 车 内 装 饰5 0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  ) :A . 机 动 车 与 该 车 的 档 案 记 载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B . 机 动 车 在 抵 押 期 间 的C . 机 动 车 或 者 机 动 车 档 案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查 封 、 扣 押 的D . 机 动 车 涉 及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5 1 . 在 交 通 警 卫 中 , 警 卫 车 队 到 来 时 , 应 当 (  )
3 当 到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地 车 辆 管 理 屠 换 领 准 驾 车 型 为 小 型 汽 车 或 者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 . 大 型 客 车 B . 城 市 公 交 车 C . 中 型 客 车 D . 大 型 货 车5 4 . 下 列 情 形 中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到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核 发 地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换 证 的 是 (  ) 。A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损 毁 无 法 辨 认 的B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记 载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住 址 迁 出 车 辆 管 理 所 管 辖 区 域 的 C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记 载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发 生 变 化 的D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改 换 姓 名 的5 5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具 有 (  ) 情 形 的 ,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注 销 其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 . 死 亡 的 B . 身 体 条 件 不 适 合 驾 驶 机 动 车 的C .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的 D .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监 护 人 提 出 注 销 申 请 的5 6 .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基 本 拳 法 包 括 哪 几 种 ? (  )A . 直 拳 B . 摆 圈 C . 勾 拳 D . 长 拳5 7 .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的 特 点 是 (  )A . 针 对 性 B . 实 用 性 C . 简 便 性 控 制 性5 8 .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中 身 体 失 衡 保 护 技 术 的 有 (  )A . 前 倒 B . 后 倒 C . 侧 滚 翻 D . 前 滚 翻5 9 . 使 用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技 术 的 原 则 是 (  )A . 依 法 使 用 武 力 B . 最 低 限 度 使 用 武 力 C . 武 力 相 适 应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 (  )3 9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一 律 不 得 扣 留 事 故 车 辆 。 (  )4 0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因 收 集 证 据 的 需 要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扣 留 事 故 车 辆 。 (  )4 1 . 公 安 民 警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对 肇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进 行 呼 气 酒 精 检 测 时 , 当 事 人 的 呼 气 酒 精 含 量 未 达 到 8 0 m g / 1 0 0 m l , 如 当 事 人 对 该 检 测 结 果 无 异 议 , 则 无 需 对 该 当 事 人 进 行 抽 血 检 测 其 血 液 酒 精 浓 度 。 (  )4 2 . 符 合 六 年 内 免 检 政 策 的 车 辆 , 无 需 申 请 领 取 检 验 标 志 。 (  )4 3 . 在 办 理 摩 托 车 注 册 登 记 时 , 要 严 格 查 验 是 否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头 盔 , 对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做 出 承 诺 后 , 才 可 以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  )4 4 . 车 辆 管 理 所 对 初 次 申 请 和 增 加 大 型 客 车 、 重 型 牵 引 车 、 城 市 公 交 车 、 中 型 客 车 、 大 型 货 车 、 小 型 汽 车 、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 动 挡 载 客 汽 车 、 轻 型 牵 引 挂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考 试 预 约 , 应 当 使 用 全 国 统 一 的 互 联 网 考 试 预 约 系 统 办 理 。 (  )4 5 . 车 辆 管 理 所 在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对 考 试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录 音 、 录 像 。 (  )4 6 . 审 验 教 育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教 育 或 者 网 络 教 育 开 展 。 但 属 于 校 车 驾 驶 人 及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9 至 1 1 分 的 大 中 型 客 货 车 驾 驶 人 , 应 当 采 用 现 场 教 育 形 式 开 展 审 验 教 育 。 (  )4 7 . 持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申 请 人 属 于 内 地 居 民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  )4 8 . 车 辆 管 理 所 办 理 持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业 务 时 , 对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属 于 非 中 文 表 述 的 , 受 理 岗 还 应 当 审 核 其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  )4 9 . 持 有 小 型 汽 车 驾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在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内 不 需 要 提 交 《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 。 (  )5 0 . 年 龄 在 6 0 周 岁 以 上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身 体 检 查 , 在 记 分 周 期 结 束 后 三 十 日 内 , 提 交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身 体 条 件
的 证 明 。 ( × )5 1 . 对 于 “ 小 客 车 的 前 排 乘 客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安 全 带 ” 的 , 应 当 处 罚 驾 驶 人 。 ( × )5 2 . 交 通 警 察 在 道 路 上 执 勤 执 法 时 应 当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 执 勤 警 车 应 当 开 启 警 灯 、 驾 驶 警 车 巡 逻 执 勤 , 应 当 按 规 定 保 持 车 速 和 车 距 , 保 证 安 全 、 在 公 路 上 执 勤 时 ,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 保 持 联 系 畅 通 ,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和 调 度 。 ( √ ) 5 3 . 交 通 警 察 在 道 路 上 执 勤 执 法 时 发 现 机 动 车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指 挥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立 即 靠 路 边 停 车 , 查 验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 行 驶 证 、 机 动 车 牌 照 、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保 险 标 志 等 合 法 证 件 、 交 通 违 法 信 息 。 ( √ )5 4 . 未 经 批 准 , 以 人 民 警 察 身 份 开 设 微 博 、 微 信 等 网 络 社 交 平 台 公 众 号 , 个 人 微 博 、 微 信 等 网 络 社 交 媒 体 头 像 可 以 使 用 公 安 机 关 标 志 与 符 号 。( × ) 5 5 . 公 安 信 息 网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无 线 网 卡 、 无 线 鼠 标 、 无 线 键 盘 等 具 有 无 线 互 联 功 能 的 设 备 , 在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 部 位 的 公 安 信 息 网 计 算 机 不 得 安 装 摄 像 头 、 麦 克 风 等 音 视 频 采 集 装 置 。 ( √ )二 、 单 选 题 ( 共 6 0 题 )1 . 警 棍 盾 牌 操 的 最 后 一 栋 是 (  )A . 侧 踹 前 戳 B . 侧 摆 劈 击 C . 右 格 横 扫 D . 上 架 劈 击2 . 使 用 警 棍 击 打 目 标 手 臂 时 , 主 要 击 打 手 臂 的 (  )A . 大 臂 B . 指 关 节 C . 桡 骨 侧 神 经 D . 肩 关 节3 .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技 术 中 “ 实 战 姿 势 ” 的 作 用 是 (  )A . 便 于 防 守 与 进 攻 B . 便 于 积 极 的 防 守C . 便 于 有 效 的 进 攻 D . 是 一 种 下 意 识 的 动 作4 . 下 面 不 属 于 徒 手 防 卫 与 控 制 技 术 的 是 (  )A . 防 夺 枪 B . 持 枪 移 动 C . 压 点 控 制 D . 单 臂 抓 握 解 脱5 . 所 谓 警 械 ,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  ) 。A .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警 用 器 械 B . 按 照 需 要 自 行 购 买 的 实 用 警 械C . 运 用 于 警 务 实 战 的 各 种 器 械 D . 所 有 用 于 实 战 的 器 械 、6 . 在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背 手 上 拷 时 , 我 方 在 同 伴 的 警 戒 协 助 下 使 用 语 言 及 武 器 控 制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远 距 离 的 控 制 后 , 右 手 持 铐 , 由 对 方
的 (  ) 接 近 , 左 手 抓 住 其 右 手 拇 指 折 腕 的 同 时 右 手 迅 速 上 拷 。A . 左 侧 后 方 B . 左 侧 前 方 C . 右 侧 后 方 D . 右 侧 前 方1 3 . 关 于 执 法 记 录 仪 的 使 用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 执 法 仪 应 固 定 在 相 对 稳 定 的 位 置 上 。B . 交 通 工 具 上 没 有 记 录 设 备 的 , 可 将 执 法 仪 固 定 在 交 通 工 具 上 能 够 全 面 反 映 整 体 情 况 的 位 置 进 行 记 录 。C . 务 必 手 持 执 法 仪 记 录 , 确 保 记 录 全 面 完 整 。D . 带 回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应 将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带 入 公 安 机 关 执 法 办 案 场 所 办 案 区 时 才 停 止 使 用 记 录 仪 。1 4 . 防 暴 棍 扫 击 动 作 要 点 为 , 持 棍 戒 备 , (  ) 暴 恐 分 子 的 小 腿 或 踝 关 节 。A . 侧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 B . 上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C . 撤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 D . 撤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1 5 . 抓 胸 解 脱 技 术 的 动 作 要 领 第 一 步 是 (  ) 。A . 撤 步 B . 按 住 其 手 背 C . 转 体 D . 格 撞 其 肘 关 节1 6 . 下 列 关 于 使 用 警 棍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 必 须 经 过 警 告 才 使 用 B . 可 以 不 经 过 警 告 直 接 使 用C . 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 D . 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1 7 . 当 对 方 攻 击 我 方 下 肢 及 裆 部 时 , 我 方 最 好 用 (  ) 方 式 进 行 防 护 。 A . 用 手 格 挡 B . 提 膝 防 护 C . 下 蹲 闪 躲 D . 直 拳 反 击1 5 、 防 暴 棍 扫 击 动 作 要 点 为 , 持 棍 戒 备 , (  ) 暴 恐 分 子 的 小 腿 或 踝 关 节 。A . 侧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 B . 上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C . 撤 步 抡 棍 , 侧 步 扫 击 D . 撤 步 抡 棍 , 上 步 扫 击1 6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于 (  ) 开 始 实 施 :A .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B . 2 0 0 4 年 5 月 1 日 C . 2 0 0 4 年 1 0 月 1 日 损 失 的 事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