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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正在兴建某市C一号住宅小区的被告五通基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白水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二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胜利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发出的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单选,10分)
 问:原告(孙某)与被告(淄博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认购书属于什么合同?被告需要返还除定金之外的购房款吗? (单选,20分)
孙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返还购房款627316元;2.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0978元(627316元*1.75%一年存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承担本次诉讼费、保全费。淄博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以上是原、被告经过磋商,达成买卖合意的结果,且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应依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完成签字备案。现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提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购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房源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定金20000元,面积72.38平方米,并对客户信息、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约定。购房认购书同时约定,1、经双方约定,客户签订本协议后应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签订本协议7日内客户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3、签订购房合同时,全款客户应支付全部房款,.…。同时由原告、被告方置业顾问、销售经理及财务人员均签字的合同签约单对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房屋总价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购房认购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20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87316元;2020年7月15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42万元,其中第一笔转款37万元,第二笔转款5万元,上述款项共计627316元。之后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系因房屋面积、公摊比例及交房时间三方面合同内容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不一致。被告对原告所述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致的,系原告方原因不愿继续履行购房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系原告违约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