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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体的气瓶;氧舱。 (四)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 表压 ), 介质 为气体 、 液化气体 、 蒸汽或者可燃 、 易爆 、 有毒 、 有腐蚀性 、 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 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 等于 50mm 的管道 。 公称直径小于 150mm ,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 — 3 — 于 1.6MPa (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 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五)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 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 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 ·m 的塔式起重机 , 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 ), 且提 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 械式停车设备。 (六)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 ,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 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 备 , 包括载人 ( 货 ) 电梯 、 自动扶梯 、 自动人行道等 。 非公共场 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生产 部】 集团公司 生产 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 抽查所属企业关于特种设备日常使用 、 维护维修 、 定期检验等管 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部】 集团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所 — 4 — 属企业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 监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管理 工作。 第八条【 集团 办公室】 集团公司 办公室负责总部特种设备 日常维修维护、定期检验等工作。 第九条 【 所属企业 】 所属企业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采购 、 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 )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 、 经营 、 使用 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 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和 事故应急预案 , 开展监督检查 , 消除事故隐患 , 及时 、 如实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 ,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和管理水平。 (二 ) 所属企业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 方可 从事相关工作。 (三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 安全技术规范 、 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 ,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 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 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 — 5 —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 ) 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 , 应当履行管 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 )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 , 但在石油天然气储运 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等设备 , 以及 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 ) 内运行的机动车辆 ,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管理部门 , 明确建档 、 检 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选型采购管理 (一 ) 所属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时 , 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 购有关规定执行 , 选型 、 技术参数 、 安全性能 、 能效指标等应当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 ) 所属企业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 合格 后方可采购。 (三 ) 所属企业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 , 应当要求制造单位 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安 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以及安全附件 、 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 采购进口特 种设备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版的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 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 ) 所属企业负责产品驻厂监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集团 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 对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 — 6 — 的特种设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 (五 ) 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 、 随机附件及随 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六 ) 所属企业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 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并经检验合格 。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 , 应 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七 ) 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 ,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 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 , 了解沿途道路线 形和桥涵通过能力 , 制订运输组织方案 , 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 行车 。 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 , 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 灯。 第十二条 施工安装管理 (一 ) 所属企业要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 、 修理施工单 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开展审查。 (二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 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  )合同或者在工程服务合同 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规分包。 (三 ) 在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 应当到所在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 审批合格 后 ,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7 — (四 ) 所属企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 提供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 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五 ) 所属企业所辖的特种设备安装 、 改造 、 重大修理过程 ,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 、 修 理 ,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 ,所属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六 ) 所属企业应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严格管理 , 并建立 特种设备的独立出厂、施工资料,应要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十五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 , 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管理 (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 用登记 ,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 其中 , 站场外长输油气管道和站场内压力管道登记按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 、 文件等要求执行 , 所在地方政 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 ,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 情况紧急时 , 可以决 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 ,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 10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并定 期进行培训及演练 。 压力容器 、 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 , 在 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 , 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  ) 所属企业下属移动式压力容器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 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TSG 07 )规定取得相 应的充装许可资质 , 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按照 《 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规则 》( TSG 08 )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建立充装前后的 检查 、 记录制度 ,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 所属企业下属气瓶使用单位应当租用已取得气瓶充 装许可单位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 并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正确使用 、 运输 、 储存气瓶 , 具体执行 《 气瓶安全技术规 程 》( TSG 23 )。 (  )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租用取得许可 生产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 设备,禁止租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 有关规定 ,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 安全防护 措施 。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 、 附属设施 , 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警示标识齐全 , 现场 — 11 — 特种设备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 , 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检验 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归档。 第十四条 停用、报废与处置 (  ) 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 、 移装 、 过户 、 改变 使用条件 、 报废 , 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特种设备管 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具 体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TSG 08 )。 (  ) 特种设备停用后 ,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 。 长 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 , 切断动力 , 隔断物料 , 定期进 行维护保养 。 重新启用时 , 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 超过定 期有效检验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 无改造 、 修理价值 , 或 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报废并注销。 (  )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 应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 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合格,由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 ,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 , 方可继续使用 。 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 设备 , 应当采取加强检验 、 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 确保使用安 全。 (  )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 取必要措施 , 消除其使用功能 。 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 、 使用 。 — 12 —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管理 (  )所属企业应制定年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至少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 1 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 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 (  )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均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发布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  ) 所属企业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应当配齐检验设 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 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  ) 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 种设备检验 、 安全附件校验任务 , 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 构进行资质 、 能力审查 , 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 、 校 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 对检验发现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和隐患 , 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和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 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 检修 , 并作好记录 。 未经定期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检验过程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 — 13 — 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章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与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特种设备选型、采购 、 安装、使用、停运、报废及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 (  )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 , 并作好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 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 所属企业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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