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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 , 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 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 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 ,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 ( 如依 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  )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时 间为 3h 。 (  ) 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 , 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3h , 航行 于近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6h ,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18h : ① 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 ②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 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⑤ 操舵装置处; ⑥ 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  ) 对下列设备供电 , 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3h , 航行于近海航区 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6h ,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 18h : ① 本篇第 8 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 本篇第 4 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③ 对于 5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本篇第 5 章所要求的航行设备; ④ 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⑤ 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⑥ 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 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  ); ⑦ 对本篇第 2-2 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以上 ③ 至 ⑥ 项所列各项设备 ,如具有安装在适当位置 ,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 供应急状态下使用者,则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