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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 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 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 政策工具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或者协 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 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 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 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为维护金融稳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 付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检查监督。同时,还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 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 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另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于 200 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稿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银监法 》 明确规 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 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 储汇学习材料 202 4年 7月
/32 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未经批准变更 、 终止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违反规定 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报表 、 报告等文件 、 资料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相关整改措施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 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 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 行业工作。 第 三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于
/32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强 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 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 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四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于 200 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本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 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 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 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 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一、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法》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 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 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 储汇学习材料 202 4年 7月
II 类账户及 III 类账户销户规定 (  )客户可以在柜面对其名下的 Ⅱ 类户或 Ⅲ 类户进行销户。 对 Ⅱ 类户、 Ⅲ 类户销户时如有绑定的 Ⅰ 类户或信用卡账户,则其 账户内的余额将自动转入其绑定的 I 类户或信用卡户。对于绑定账户 已销户的,无实体介质的 Ⅱ 类户、 Ⅲ 类户须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 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 Ⅰ 类户或信用卡账户,将 Ⅱ 类户、 Ⅲ 类户内 的余额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有实体介质的 Ⅱ 类户如无绑定 账户,其销户时余额以现金方式支付。 (  ) 客户 可通过邮储机构的电子渠道对其名下的无实体介质的 Ⅱ 类户或 Ⅲ 类户进行销户,账户内的余额将自动转入其绑定的 Ⅰ 类户 或信用卡账户。对于绑定账户已销户的, Ⅱ 类户、 Ⅲ 类户须按照新开 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 Ⅰ 类户或信用卡账户,将 Ⅱ 类户、 Ⅲ 类户内的余额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  ) 客户 可以将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开户账户进行强制销户 。 销户 后的账户内资金转入久悬未决专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做后续处理。 (  ) 客户 可以申请将其名下借记账户余额为零的 Ⅰ 类户 、 Ⅱ 类户 和 III 类户进行强制销户 。 (  ) 客户 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国任一网点填写 《 账户销户确 认书》办理批量销户业务,不允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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