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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龙哥、虎哥、豹哥得知熊哥开车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路过本地,相约驾车到市郊国道旁的酒店聚餐。熊哥本想饭后开车走,却被灌醉(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龙哥醉酒(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虎哥饮酒未醉(血液酒精含量40mg/100ml),豹哥未喝酒。饭后,龙哥、虎哥分别驾车到KTV唱歌。路上,龙哥所驾汽车与他人的汽车发生轻微剐蹭,赔偿对方1000元。豹哥将熊哥送到酒店住宿后,看到旁边停着一辆新款跑车未熄火、开着门,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半个小时后将车送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有严重情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定性为其他犯罪。龙哥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与他人发生剐蹭,但是情节轻微,不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表述错误。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虎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因此,B项表述正确。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构成偷开机动车行为。豹哥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行为,属于偷开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C项表述错误。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的规定,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熊哥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住宿未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处罚。因此,D项表述错误。
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甲将购买的“迷魂药”倒入饮料杯给乙喝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被乙发现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项表述错误。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丙强行提倒丁并欲发生性关系,由于受到丁的警告,出于害怕而停止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戊为敲诈勒索已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摄像头出现故障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2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辛女不满12周岁,虽然庚从辛女自述以及其身高、发育判断辛女应当满14周岁,但是仍然应当认定庚明知对方是幼女。二人发生性关系,庚构成犯罪既遂。因此,D项表述错误。
肖某将机动车交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遗捕。赵某曾经犯逃税罪,且其所犯合同许骗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痛、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据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谷某是甲县人,担任本县某国有企业销售部经理后因业务需要到乙县长驻。其间,谷某认识乙县人庞某,在庞某的引诱下开始吸毒,庞某还教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货款,谷某按照庞某的办法,侵占企业货款10万元。企业得知后,到甲县公安局举报谷某和庞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谷某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货款10万元,涉嫌贪污罪。庞某教唆各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的货款,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谷某是公职人员,涉嫌贪污罪,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庞某虽不是公职人员,但其涉嫌贪污罪,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B项说法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 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甲县公安局虽然收到了关于谷某吸毒行为的举报,但是甲县并非谷某吸毒行为地,甲县公安局无权管辖谷某吸毒行为。因此,C项说法错误。 (3)《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庞某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乙县是贪污行为地,乙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庞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枪支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1项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10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某东北虎园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肖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为继续状态,一直延续至今年案发,其行为构成犯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违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依法配各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②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枪支被盗、被抢、被骗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都属于丢失枪支。房某枪支被盗后未上报,鲁某用盗来的枪支实施抢劫,房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下列对境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①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③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④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⑤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48条第3款规定,有该法第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E国某环保组织煽动地方群众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属于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符合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的条件。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回家政权罪。《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该法的规定。约翰经常通过“翻墙”软件到境外推特、脸书、优兔上发表攻击我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言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国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的规定,G国某穆斯林组织专门在境外煽动针对中国实施恐怖活动,构成恐怖活动组织。《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G国某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资助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G国某穆斯林组织,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并依照规定对其在中国的资产予以冻结。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杰克虽然从事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是按照M国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故而,我国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下列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该条未限制被假释罪犯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根据《刑法》第39、54条的规定,限制或禁止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是被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动阻的,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乙虽然联络上访人员集体上访,但是并没有不听劝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丙煽动、指挥参加游行人员砸毁3辆汽车,已经成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致使财产损失70多万元,构成抢劫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市乙县公安局民警疏忽大意,致使乙县公安局对项某错误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项某的旅馆开业后,乙县公安局撤销了许可,并赔偿项某损失10万元,但项某继续经营旅馆。乙县公安局发现后,对项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项某不服撤销许可和处罚,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决定。项某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故乙县公安局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非补偿。因此,A项说法错误。 (2)《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项某不服乙县公安局的撤销许可和处罚决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说法正确。 (4)《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应当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身份证件违法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宋某使用江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元,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曾某私自拿俞某居民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手段行为又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两个罪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赖某购买他人捡来的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荣某使用表弟的户口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项正确。
阮某找A省B县公安局局长代某帮忙,为其被刑事拘留的表弟时某办理取保候审。经代某暗示,阮某送给代某50万元。后代某害怕,将该50万元匿名捐献给某慈善机构。代某向办案部门指示,如果时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请依法办理。时某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被通缉、逮捕。阮某到代某家中,向代某索要200万元,代某说没有钱,阮某说自己已经将行贿过程录像,威胁代某将举报到纪委。代某激动,拿出藏在家中朋友赠送的手枪指着阮某,警告阮某不要威胁自己,阮某上前抢枪,争抢过程中,枪支走火,阮某被击中死亡。代某潜逃到A省C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代某具有受贿的故意,收受财物后虽因害怕将赃款捐献给慈善机构,但仍构成受贿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代某将朋友赠送的手枪藏在家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代某虽然拿枪指着阮某,但其只是威胁阮某。在阮某抢夺枪支的过程中,枪支走火并击中阮某致其死亡。代某对此在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代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2)《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代某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因此,B项说法正确。 (3)《监察法》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监察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公安机关只是负责执行,不能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通缉。B县公安局如果需要超出本县范围通缉的,应当通过本县监察机关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杨某见“套路贷”有利可图,遂宣传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困难。朱某咨询可否短期借款50万元。杨某告诉朱某,按照“行规”需要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抵押相应价值房产。杨某、朱某遂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杨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l00万元,监督朱某到银行取出100万元现金,从中拿走50万元。6个月后还本付息时,杨某故意失联。朱某联系不上杨某,想着联系上杨某再还钱。一个月后,杨某委托律师牛某找朱某催款。牛某明知朱某实际并未借得100万元,仍接受杨某的委托找到朱某,给朱某看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手续和银行流水,要求杨某抓紧还114万元本息,否则将依法起诉。朱某自认倒霉,还杨某11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杨某通过诱骗朱某签订明显不利于朱某的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借口单方面认定朱某“违约”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以实现侵占朱某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杨某委托牛某向朱某催款,告诉朱某不按照合同还款付息将提起诉讼,属于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且尚未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被诈骗行为所吸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杨某与朱某签订借贷和抵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实施诈骗罪的一个环节,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也不存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问题。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杨某、朱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杨某据该合同取得的朱某的64万元本金和利息,应当返还朱某。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甲酒店在年初因未落实实名制已经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近日又不查验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对甲酒店予以处罚。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164条第1、3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丙公司决策层决定对某民营企业有关人员行贿100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那某接手丁公司后,专门从事高息揽储行为。丁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邢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D项错误。
法国人安德烈与我国公民佟某系在南非开普勒大学留学的同学,二人因为追求俄罗斯籍女同学安娜发生纠纷,安德烈当安娜面殴打佟某致伤。佟某在南非报警。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后开普勒大学与中国某大学合作一科研项目,开普勒大学派安德烈、佟某、安娜等本校人员到该大学工作6个月。项目组工作人员入境中国后,佟某报警控告安德烈在南非殴打自己致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德烈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诚,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在侦查阶段,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作证的,法律未规定处罚措施。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9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安德烈只能委托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在外国执业的律师。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0条第2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如果安德烈被羁押,经公安机关批准,其可以与其父母会见。因此,D项说法正确。
甲市某美资公司负责人约翰表面上在中国经商,实际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其于10月1日策划以教育公平为名,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甲市政府前举行“快闪”“散步”活动。上午10时许,甲市政府广场突然源集500余人,统一身穿黄色上衣,持长柄黑色雨伞,聚集后统一将雨伞斜指东北上空10秒钟,随后迅速转移至市政府门前道路上集体“散步”,附近执勤民警前来劝说解散,“散步”人员保持静默,继续“散步”,10分钟后解散。10月7日晚,保洁人员石某在约翰办公桌上发现一份文稿,主要内容是本次“快闪”“散步”活动总结及下步计划。石某悄悄将该文稿取走带回家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①未依照该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②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③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约翰组织策划500余人“快闪”“散步”活动,属于未依法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参加“快闪”“散步”的人员虽然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关于解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命令,但不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石某获取的关于“快闪”“散步”的文稿属于约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白某明知苗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行为,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其提供,属于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A项表述正确。 (2)《刑法》第120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宜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的音频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持有的电子音频视频资料5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20分钟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郝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音频视频资料而下载到手机上非法持有,且视频时长达到30分钟,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孔某向明星索要巨款后删除拍摄视频,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刑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国歌罪。陆某恶意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并大声奏唱,录制视频,发布到抖音上,点击量达200万余次,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侮辱国歌罪。因此,D项表述错误。
车某(男,16周岁)与冉某(女,16周岁)系某工厂同事,车某追求冉某,遭拒绝。车某在同事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冉某下班后兼职“三陪”,严重干扰了冉某的正常生活,致使冉某得重度抑郁症,数次自杀未遂,被迫离开工厂到医院治疗。车某在同事的劝说下,为冉某支付了治疗费。一年后,冉某病好,回厂上班,要求车某当众向自己道歉,车某拒绝。某日,冉某将车某诱骗到工厂一地下仓库内并锁门离开,3个小时后将其放走。车某报警。公安机关受案后指派民警黄某负责办理。黄某发现车某是其姑表弟,冉某是其姨表妹,建议调解本案。车某、冉某二人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调解到一半,冉某提出,一年前车某造谣毁坏自己名誉,后果很严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车某通过捏造事实在同事微信群诽谤冉某,造成冉某重度抑郁等严重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嫌诽谤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故意以拘禁或者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冉某将车某关在工厂地下仓库3个小时,情节尚不严重,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的当事人不是黄某的近亲属,但是属于表亲,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黄某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车某、冉某已满16周岁,靠打工生活,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其本人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的,可以不通知。因此,C项说法正确。 (4)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3条第1款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车某涉嫌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且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冉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项说法错误。
甲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甲男告知乙男(15周岁):“本村丙女痴呆,趁其家人不在时,给她点好吃的,她就会同意发生性关系。”乙按照甲的说法,趁丙家人不在时找到丙,给了丙一些好吃的,将其带走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乙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甲诱惑乙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教唆犯,在强奸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属于主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在级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甲教陵年仅15周岁的乙强奸丙,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125条第1、3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陈某购买黑火药,制造和储存炸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A项表述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颜某并无携带弩的行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B项表述错误。 (3)《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某煤矿公司系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此,C项表述正确。 (4)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或者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虽然以爆炸的方法将温某炸死,但由于是在空无一人的大桥上实施爆炸,且没有影响大桥的安全,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爆炸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