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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后取保侯审。公安机关有关证据如下:

1.医院诊治记录:1月1日,罗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5、6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2.司法鉴定意见:罗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3.毕某供述:本人系司机,和罗某同为甲村人,素无矛盾。1月1日,自己正在拉客,罗某酒后趴在车上不让离开,自己将罗某拉开,没有打罗某,不知他如何摔倒。考虑和罗某有拉扯行为,且同村熟识,愿意给2万元经济补偿。

4.罗某陈述:自己要和乘坐毕某车辆的时某说事,但是毕某不让,从车上下来后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脚,然后开车离开。当天自己没有喝酒。请严惩毕某,须赔偿6万元。

5.时某陈述:本人与罗某不相识,乘毕某车准备离开时,罗某酒后趴在车门上,要与我闲聊。毕某下车将罗某拉到一旁,准备驾车离开。罗某又趴到车门上说个不停。毕某再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二人拉扯时一起摔倒在地。

6.证人1陈述:看到毕某多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两个人发生拉扯。

7.证人2陈述:看到罗某、毕某一起摔倒在地,没有看到毕某打罗某。罗某当时歪歪斜斜,应该喝酒了。

8.证人3陈述:看到罗某多次趴在车门,毕某将其拉开。

案例二:安某与常某曾谈恋爱。分手后,安某多次纠缠常某。1月2日凌晨1时许,安某翻墙进入常某家院内,推开门进入屋内,欲强行进入卧室。常某母亲范某听见声响后用身体将卧室门顶住,并质问来人。安某知道范某顶门,仍大力撞门,致使范某摔倒、手部受伤。后经鉴定,范某右手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安某发现常某不在,遂将常某的空行李箱(价值3百元)拿走后离开。1月26日 23时许,安某再次翻墙进入常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将常某价值5百元的衣服盗走。

案例三:曲某与其婆婆杜某住在东村同一院内。曲某住堂屋,杜某住偏房,二人因生活琐事常有矛盾。杜某去西村女儿宫某家暂住期间,天降大雨,其所住偏房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宫某送杜某回家时,发现偏房倒塌,以为曲某所为,遂骂曲某并发生抓扯。其间,曲某用膝盖将宫某压倒在地,造成宫某6根肋骨骨折。宫某咬了曲某右手小指。经鉴定,曲某构成轻微伤,宫某构成轻伤一级。曲某、宫某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问题一:请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一,指出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并说明毕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二:请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二,指出应当以何罪追究安某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问题三:请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三,指出该案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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