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同规格婴幼儿乳粉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及召回的全部羊乳粉;
(2)、责令该企业婴幼儿乳粉生产线停产停业,并没收其违规生产的设备;
(3)、罚款人民币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