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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份,常山县天马镇某开发中心对土石方工程进行招标,工程量为41万余立方米。代理方是某市咨询评估公司常山办事处。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陈某、周某、宋某所代表的三家单位和其他两家单位参与投标。为保证顺利中标,陈某、周某、宋某结成共同体。2013年3月28日工程开标,陈某、周某、宋某三人支付给其他两个报名单位各1万元的好处费,并指示它们退出竞标。至此,便仅剩下陈某、周某、宋某三人所代表的三家单位。当日开标,天马镇政府给出的工程最高标价为每立方米4.6元,但因三位串标者所填标书的应标价均已超过4.6元而全成为废标。于是不得不进入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中,天马镇政府给出每立方米5元的最高限价,但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一致以标价太低而不肯报价,致使招投标行为再次失败,二次报价未成。 2013年4月初,天马镇政府发出重新招投标的信息,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也开始再次布置计划。此次投标中,又有两家单位参与投标,但陈某、周某、宋某三人同样采用支付好处费的手法使它们分别退出了竞标。4月11日开标时,经过二次报价投标后,由陈某挂靠的常山宏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每立方米6.47元(天马镇政府最终给出的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6.5元)。中标后,由陈某负责,将该工程以每立方米5.2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施工。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从中赚取差价52.3万余元。 陈某、周某、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