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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直径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6.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6.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6-2的规定。 表6.1.16-1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²) 铜线 铝线 架空或沿墙敷设 10~25 6 10 ≤10 4 6 表6.1.16-2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档距(m) 接户线线间距离(mm) 架空敷设 ≤25 150 >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时的距离(mm) 接户线在上部,600;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中性导体和相导体交叉时的距离(mm) 100 6.1.17 架空线路应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GB 16895.5 201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的相关要求。电缆的选择应符合GB/T 16895.6-2014《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的相关要求。 6.2 电缆线路 6.2.1 电缆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芯线必须包含全部工作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PE); 2 TN-S系统采用三相四线供电时必须选用五芯电缆,采用单相供电时必须选用三芯电缆; 3 中性导体(N)必须是淡蓝色绝缘线,保护接地导体(PE)必须是黄/绿相间绝缘线,严禁混用。 6.2.2 电缆线路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中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6.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标识桩。 6.2.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采取防水、防腐措施。 6.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且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6.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应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2.7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2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1m。 6.2.8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置在的专用接线盒内,接线盒应具有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等特性,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6.2.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应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应小于2.0m。 6.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架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不得穿越脚手架引入; 2 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应少于一处; 3 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应小于2.0m; 4 装饰装修工程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5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 6.2.11 电缆线路应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6.1.17条的规定。 6.3 室内配线 6.3.1 室内配线应采用绝缘电线或电缆。 6.3.2 室内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配线类型可沿瓷瓶、塑料槽盒、钢索等明敷设,或穿保护导管暗敷设; 2 潮湿环境或沿地面内配线时,应穿保护导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粘接牢固; 3 当采用金属保护导管敷设时,金属保护导管应做等电位联结,且与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6.3.3 室内明敷设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6.3.4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6.3.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和计算机械强度确定,但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铝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²。 6.3.6 室内配线应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元件选配应符合本标准第6.1.17条的规定。 6.3.7 钢索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索截面的选择应根据跨距、载荷和机械强度等因素确定,且截面不宜小于10mm²; 2 钢索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12m; 3 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 4 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并与保护接地导体(PE)作可靠连接; 5 当钢索长度不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索具螺旋扣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索具螺旋扣紧固。 6.3.8 室内钢索配线距地面应大于2.5m。当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当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9.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潮湿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AC 36V; 2 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的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AC 36V; 3 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AC 24V; 4 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AC 12V。 9.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 2 灯体应与手柄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应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9.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 12V~36V 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9.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9.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工作电流不宜超过 16A。 9.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 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保护接地导体(PE)使用,电源插头应有保护触头。 9.2.8 中性导体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供电时,中性导体截面应与相导体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节能型光源时,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的 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中性导体截面应与最大负载相相导体截面相同;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中性导体截面应与最大负载相相导体截面相同。
图3.2.13-1三相四线供电时TN-C-S系统示意图 1——总配电箱电源进线处PEN重复接地;2——中间和末端处的PE接地;L1、L2、L3——相导体;N——中性导体;PE——保护接地导体;PEN——保护接地中性导体;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剩余电流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当外电线路采用TT系统时,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直接做保护接地,其供电系统如图3.2.13-2所示。 图3.2.13-2与外电线路共用时的TT系统示意图 1——功能接地(电源中性点接地);2——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导体;N——中性导体;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剩余电流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T——变压器 3.3剩余电流保护 3.3.2本条符合现行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 施工现场除采用两级剩余电流保护外,也可采用由总保护、中间保护、末端保护所组成的三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并保证其上下动作特性的协调配合,其中,安全界限值30mA•s的确定主要来源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第一部分:通用部分》GB / T 13870.1中的相关规定。 3.3.3本条依据现行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类型和极数线数的选择而做出规定。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类型选择应根据电气回路中的剩余电流波形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波形仅含有正弦交流剩余电流时,应选择AC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2当波形含有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剩余电流时,应选择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3当波形含有平滑直流、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剩余电流时,应选择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极数和线数的选择应符合: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负荷,应选用二极二线式RCD;三相三线制380V电源供电的负荷,应选用三极三线式RCD;三相四线制380V电源供电的负荷,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四极四线式RCD(相导体与中性导体的截面相同)。 3.4防雷保护 3.4.1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要求,为防止雷电波沿架空线侵入配电装置需作接地和低压线路引入临时办公、生活区需设置电涌保护器的规定。 3.4.2~3.4.5这4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结合全国各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规律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高度,综合规定施工现场防直击雷装置的设置和要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指按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机械设备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采用钢管敷设,并与设备金属结构体做电气连接是基于通过屏蔽和等电位连接防止雷电侧击的危害。 3.4.6本条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1.4条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防雷冲击接地电阻值提出的要求。 3.4.7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的原则,其中综合接地电阻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关于起重机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的要求。 3.5接地要求 3.5.1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规定。 3.5.2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规定的原则,对TN-S系统保护接地导体(PE)的接地要求作出的规定。PE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考虑到一旦保护接地导体(PE)在某处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相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又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接地导体(PE)对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可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符合下列二式关系: $$Z_S\cdot I_a\leq U_O$$ $$Z_S\cdot I_{\Delta n}\leq U_O$$ 式中$$Z_S$$—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_a$$—短路保护电器的短路整定电流(A) $$I_{\Delta n}$$—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A) $$U_O$$—故障回路电源电压(V) TN-S系统中不得将中性导体(N)接地是保证TN-S系统不被改变的又一补充规定。 3.5.3本条综合依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和《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规定的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第12.8.3条规定的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而提出采用不大于10Ω的要求。 3.5.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规定,其中在防电磁波感应方面的绝缘和接地措施主要是防人体触电,而导致二次伤害。 3.5.5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并且保证接地电阻在一年四季中均能符合要求的规定。在表3.5.5中,凡埋深大于2.5m的接地体都称为“深埋接地体”。 3.5.6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而作的规定。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极(线)。当采用人工接地极时,垂直敷设的长度宜为2.5m,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埋设深度(顶端)不低于0.8m。水平敷设的接地极相互间距宜为5m,埋设深度(顶端)不低于0.5m。其中,用作人工接地极材料的最小规格尺寸为:角钢板厚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不得采用螺纹钢的规定主要是因其难于与土壤紧密接触、接地电阻不稳定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