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第二十三条【作业范围】本细则所指作业分为特殊作业、非特殊高风险作业以及承包商作业,详见《作业分类标准》(附件1 - 20)。 第二十四条【分级作业类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分级】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详见《动火作业分级示例》(附件2 - 4),单次连续性动火作业等级按照本次动火最高级别执行。 (一)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特级动火作业分为涉及管线打开的特级动火作业和不涉及管线打开的特级动火作业。以下情况的特级动火作业,可降级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降级方式为:由原动火作业等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风险研判,确认管控措施可确保现场可燃介质(包括石油、天然气及残液等)无泄漏、密闭油气储运设施内无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空间等引发火灾、爆炸概率为低的情况下,在动火作业方案中出具降级审查意见并明确降级要求,经动火作业方案批准人批准后,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等级以《动火作业分级示例》为准)审批及过程管控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在役油气管道非焊口点的防腐层加热剥离; 2.在役油气储运设施采用喷砂、砂纸或千叶片进行的打磨除锈作业(重大危险源储罐除外),且壁厚经打磨后仍能满足承压等级; 3.在役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线不涉及管线打开的动火作业; 4.在储存收发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码头、槽车装车站)、分析小屋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设备、设施及相连管道本体上不涉及管线打开的动火作业; 5.输油站(油库)储罐、输气站残液罐等,在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涉及的喷砂、除锈、打磨、焊接动火作业; 6.重大危险源防火堤内地面破拆作业,重大危险源防火堤内非油气设备维修整治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非油气管道本体的动火作业按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以下情况的一级动火作业,可降级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降级方式参照特级动火降级要求执行。 1.油气站场地面机械破碎和破拆作业; 2.油气站场消防管线、自来水管线的动火作业; 3.油气站场对非油气设备的独立金属结构件动火作业,如焊接接地扁铁、露天人行步梯、护栏、支架等。 (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火灾、爆炸等风险可控,由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为作业区)参照《关于特级动火作业降低动火级别的请示》(附件2 - 13),向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分级】 (一)作业高度h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 - 2008)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 (二)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3.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4.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5.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6.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下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 |距离/m|1.7|2.0|2.5|4.0|5.0|6.0| 7.作业平台存在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8.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9.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三)不存在本条(二)项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本条(二)项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 | | | | |2≤h≤5|5<h≤15|15<h≤30|h>30| |A|I|II|III|IV| |B|II|III|IV|IV| 第二十七条【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如下表3所示。 表3 吊装作业分级 |作业分级|判定标准(吊物质量m)| |一级吊装|m>100t| |二级吊装|40t≤m≤100t| |三级吊装|m<40t| 第二十八条【作业升级管理】作业升级管理是指特殊时期或特殊环境下在开展高风险作业时,对安全作业票审批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升级管理。作业监护人应将升级的风险管控措施补充至安全作业票中,作业批准人应对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作业票中新增的安全措施进行再检查、再确认,核实无误后批准作业。 (一)升级管理的范围 特殊时期:节假日、公休日、国家重大会议、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以及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明确的其他特殊时期。对于通过轮休制满足连续生产运行要求的基层单位,“公休日”(指周六和周日)的高风险作业可不执行升级作业票审批。每次升级管理的起止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研究确定。 特殊环境:涉及夜间的动火作业或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的动火作业。 (二)作业票审批升级管理 特殊时期或特殊环境下必须进行的高风险作业,安全作业票办理按照各类《作业管理(含升级管理)流程对照表》进行升级审批、执行。已经办理安全作业票的作业,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但应按照风险管控措施升级管理要求执行,并将升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记录在每日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表中。 (三)风险管控措施升级管理 1.安全监督:涉及特级动火、四级高处、一级吊装的作业,企业或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在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增加作业批准人、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频次,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确保升级管理期间安全措施得到持续执行; 2.能量隔离:涉及动火、管线打开、临时用电的工艺系统、自动化系统、电气设备的能量隔离措施,作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
特殊时期:节假日、公休日、国家重大会议、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以及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明确的其他特殊时期。对于通过轮休制满足连续生产运行要求的基层单位,“公休日”(指周六和周日)的高风险作业可不执行升级作业票审批。每次升级管理的起止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研究确定。 特殊环境:涉及夜间的动火作业或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的动火作业。 (二)作业票审批升级管理 特殊时期或特殊环境下必须进行的高风险作业,安全作业票办理按照各类《作业管理(含升级管理)流程对照表》进行升级审批、执行。已经办理安全作业票的作业,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但应按照风险管控措施升级管理要求执行,并将升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记录在每日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表中。 (三)风险管控措施升级管理 1.安全监督:涉及特级动火、四级高处、一级吊装的作业,企业或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在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增加作业批准人、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频次,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确保升级管理期间安全措施得到持续执行; 2.能量隔离:涉及动火、管线打开、临时用电的工艺系统、自动化系统、电气设备的能量隔离措施,作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巡检,每小时至少巡检一次,作业期间发生失电、晃电、工艺操作等可能影响隔离效果的情况要及时巡检; 3.夜间动火作业:应设置足够的辅助照明灯具,确保现场照明充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应使用夜光或反光型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所有安全警示标识在夜间清晰可见;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的露天动火作业:应通过增设集装箱式焊接房等措施控制现场火源。 第三节 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作业安全分析和方案编制】 作业许可证办理前,作业组织单位(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应组织开展作业安全分析、作业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开展作业安全分析 作业方案编制人员或作业属地单位应组织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安全分析,组长通常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作业安全分析表(模板见附件1-4)。作业安全分析结果应作为专项作业方案危害分析的编制依据和附件。 在作业许可证、安全作业票办理前,原则上不重复开展作业安全分析,但是当作业的内容、步骤或程序发生变更时,或者作业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原作业安全分析结果无法覆盖新增的作业风险时,需重新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变更相关作业方案。作业监护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照作业安全分析结果逐项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对作业安全分析表中列出、但安全作业票中所列举安全措施未涵盖项,应将其列入“其他安全措施”一栏。 (二)开展专项作业方案编制及审批 涉及动火作业、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二级及以上吊装作业、管线打开(盲板抽堵)作业,及特殊条件下的三级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动土作业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专项作业方案编制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类《作业管理(含升级管理)流程对照表》执行,专项作业方案模板按照《作业方案编制导则》(附件1-5、附件1-6)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作业安全分析确认】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对作业安全分析进行审查确认,确保作业安全分析表对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除一般情况外,还需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可能涉及特殊时段、特殊天气形成风险等)进行全面辨识、评价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作业方案审批确认】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对专项作业方案的审批情况进行确认,确保方案审批按照规定执行。对于未要求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的承包商施工作业,需提供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要求按照业务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深基坑、暗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需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的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需提供经专家论证签字、监理单位审查签字、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新建项目工程为项目管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人员资质资格审查】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组织作业单位按照《人员资质审查记录》(附件1-9)如实填写人员资质情况,并审查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2)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3)界定为《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2014)中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第三十三条 【入场机具报验审查】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组织作业单位按照《入场机具报验表》(附件1-10)如实填写施工作业的入场机具、设备、材料情况,并审查确认入场机具、设备、材料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类型确认】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核实确认作业项目所涉及的安全作业票类型,对于一个作业项目涉及多个特殊作业(非特殊高风险作业)类型,应统筹考虑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作业时间等各方面因素,告知作业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入场安全教育】 作业许可证办理前,作业许可申请人负责组织作业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留存记录(附件1-11),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许可证办理。自主检维修作业,作业单位人员均为本作业区(基层单位)、企业内部作业单位人员时,可跳过入场安全教育环节。 入场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单位和作业环境基本情况;作业区域危险物质的安全性质;作业区域HSE管理要求;作业许可管理要求;作业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相关作业事故案例。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入场施工。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许可证办理前,作业许可申请人应负责组织作业监护人等基层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作业单位监护人及主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记录(附件1-12),主要包括: 1.安全规章制度,须遵守的注意事项; 2.作业许可范围; 3.生产与现场作业环境界面交接情况; 4.现场工况及其他作业开展情况,特别是带电、带压、有毒有害、非常温系统及公用系统的隔离情况、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工作范围等; 5.作业工序、作业风险及防护措施; 6.其他提醒事项等。
动火作业有哪些安全要求? (一)应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二)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三)在站场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动火使用的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相关要求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五)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措施,禁止在烈日下暴晒,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乙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应留0.1~0.2MPa的氧气、0.05MPa以上的乙炔。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气瓶禁止使用金属链。 (六)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位置作业,并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位。必要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当一定区域内动火点较多时,1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可视为同一点动火。各动火部位不能进行隔离时,相连通的各个部位的动火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七)在受限空间和深度超过1.2米的作业坑内动火作业,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八)动火作业使用的发电机、电焊机等设备设施,以及动火作业的油气储运设施应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九)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和回收废弃物。 (十)气体检测要求: 1.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动火开始后每隔30min进行一次气体检测记录(附件2-8); 2.动火作业前,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设备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分析,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输气管道打开后在检测可燃气体的基础上,还应定时检测氧气浓度,保证19.5~23.5%的氧含量,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时,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在管道、储罐等设备外壁进行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检测; 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器仪表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在进行可燃气体检测时,应由作业单位监护人和作业监护人使用至少两台检测仪进行检测和复检。 (十一)动火作业如涉及黄油墙砌筑、隔离囊安装等隔离措施,应根据企业具体要求执行。 (十二)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三)动火作业现场存在以下情况时,需立即报告动火批准人进行资源协调和决策: 1.天然气管道放空遇到雷暴天气或扩散异常,需要停止放空; 2.干线截断阀、旁通球阀、安全阀出现内漏; 3.注氮设备故障、液氮资源不足、管道氮气置换不合格; 4.管道切管、组对过程中,存在较大应力,需要进一步开挖摆管作业坑; 5.吊装、切管、消磁、组对、焊接、无损检测等设备故障且无备用; 6.根焊有不确定的缺陷;焊缝存在接近临界值的缺欠;焊缝返修可能导致烧穿; 7.现场作业工序与方案偏离较大;作业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出现影响正常作业的外部协调问题(包括政府部门、居民、企业等);需启动作业方案中的应急备用方案或应急预案。
固定动火区作业管理有哪些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作业需要设置固定动火区,有效期最长为1年。在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 (一)固定动火区申请 设置固定动火区由作业区(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进行申请。明确设置区域及动火内容,对设置区域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按照《固定动火区申请表》(附件2-12)对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逐项进行确认,通过HSE管控一体化平台作业许可功能模块申请固定动火区,并上传相应的平面图附件。固定动火区要设置明显标志,同时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1.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2.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检查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5.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6.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二)固定动火区批准 固定动火区批准人应对固定动火区设置的条件进行复核,确认设置条件均满足后,通过HSE管控一体化平台作业许可功能模块批准同意设置固定动火区。批准人一般为作业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三)起重机械进入油气生产区域须安装防火帽;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四)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货物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露天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五)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起重机 手势信号》(GB/T 5082 - 2019)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视觉联系;有线对讲装置;双向对讲机。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长度时仰角的规定。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起重机单机吊装作业时,吊装载荷应小于起重机规定工况下的额定起重能力,不应超负荷吊装。 (七)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道木,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起重机作业时,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 (八)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九)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货物处于悬吊状态;操作手柄未复位;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起重机未熄火关闭;门锁未锁好。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十一)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吊装作业票关闭】 (一)吊装作业结束后,作业批准人应按照吊装方案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指挥清理作业现场,作业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执行吊装作业关闭程序,并做如下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2.对于行吊,应将吊钩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锁定; 3.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二)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吊装安全作业票。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