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20年2月5日,XX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10至2030年2月10日,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2020年2月27日上午,甲某约乙某到XX县羊谷乡玩耍,后乙某电话邀约丙某找一只船送他们去固城河上玩。甲某、乙某在河边汇合,丙某携带高效逆变器、微电脑脉冲释放仪、蓄电池、渔具等放在船上,甲某拿出其携带的两个渔网,三人一起上船。甲某驾船进入XX县羊谷乡固城河河道,丙某发现鱼群后,指示甲某减速。丙某随即接通电鱼设备,将通电鱼竿插入水中,大量鱼类旋即漂浮于水面,乙某用渔网将鱼捞到船中,甲某还用手机拍摄了视频,在微信上传播。上述五人非法电鱼的视频在网上大量流传,引起了各单位部门的重视。
甲某、乙某于2020年3月2日18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丙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对甲某、乙某进行讯问,甲某、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3月3日22时决定对甲某、乙某刑事拘留并投送看守所执行。3月11日,甲某的父亲委托赵某为甲某辩护律师。赵某到公安机关要求了解案情有关情况,办案人员将案件卷宗材料交由赵某查看。赵某阅卷后,认为甲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以甲某2016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是累犯为由,拒绝其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丙某提出办案人员乙某三是乙某的哥哥,要求回避,公安机关认为乙某三公道正派,对案件办理无影响,对丙某的回避要求未予理睬。
问题一甲某、乙某、丙某行为涉嫌哪些犯罪,应当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
问题二本案办理程序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