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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C时,必须停止作业。 安全行为科学应用于指导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对策,有助于实现高水平的安全生产。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 安全评价综合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进行预测和度量,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在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中,所谓“强制”就是让被管理者绝对服从,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要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负责任。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井下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规模较小的煤矿企业可以不设立常设的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和大矿签订一份救援合同。 一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通风。这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要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少柱。 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有时间限制的。 巷道掘进过断层、裂隙构造带等破碎地带时,需采用超前支护的办法管理顶板。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对采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机采工作面挂梁不得落后机组10m,梁端要接顶,不得在无柱悬臂梁再挂悬臂梁。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碳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单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开采煤碳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一个月内有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有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上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规定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物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并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例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张后,不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重大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的除外)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行停产。 职业危害申报以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对象是“人一机一环境”系统。 矿工在发生重大个人生活事件之后容易出现事故。 生产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并违反规章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接近顶部采空区或冲积层开采工作面压力明显增大,顶板来压、片帮,局部冒顶或冒顶次数增加,有淋水或水中有砂,应考虑有溃水、溃砂的可能。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钴孔放水时,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在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抢救中,首先要通知泵房人员,要将水仓水位降到最低程度,以争取较长的缓冲时间。 矿井防治水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防治地表水或大气降水的渗透补给。 矿井水的形成一般是由于巷道揭露和采空区塌陷而波及到水源所致。 每年雨季时,必须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突水征兆中辨别“挂汗”现象真伪的方法是剥去煤岩层表面,观察新面是否存在潮气,若煤岩潮湿则是透水征兆。 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²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²/h几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等突水事故。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矿井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透水预兆中,顶板“挂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压欲滴”之势。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在褶曲构造中,向斜轴部的残存应力要比背斜轴部的大,因此,有瓦斯突出的矿弗,向斜轴部是瓦斯突出的重点防治区域。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使用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煤矿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要齐全,用小链与梁连挂。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 柱支撑法适用于极坚硬顶板。 煤层底板的稳定性对支架底座的结构影响很大。 《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架棚支护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正常情况下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人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砌带必须砌接到顶。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入式井瓦斯涌出量随风压增大而减少。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并上、下防灭火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能被吸人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在回风隅角处。 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的规定。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合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爆破器材库领取爆破材料。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井下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应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煤矿井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矿井轨道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在每次更换立并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矿井轨道铺设质量要求,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蹄,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煤矿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通信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倾斜并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立井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提升绞车升降人员的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 应急救授预案中应考虑在各主要工作岗位安排有实践经验、掌握急救知识和救护技术的人担任急救员。 采区进风巷发生火灾时,可采取积极方法直接灭火,并使风流短路,把烟气引入专用回风巷。 有含水陷落柱的矿井应该制订水害防治预案。 灭火时,如果瓦斯浓度达到2%并且仍继续增加,救护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发生低浓度瓦斯爆炸后,应尽快恢复灾区通风。 在使用减少风量的方法控制火势时,瓦斯浓度上升接近2%,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此方法,恢复正常通风,甚至增加灾区风量。 受困的遇险人员,应定时敲打铁管或钢轨,发出求救信号。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在矿井突水的抢险救灾中,应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积聚和防止发生熏人事故。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在认真辨识并评估本矿危险源的基础上,在总结本矿或矿区防灾抗灾经验的前提下编写的。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险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险指挥部成员。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政府和企业为减少事故后果而预先制订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的行动指南。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并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防,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采煤工作面过褶曲时需事先挑顶或卧底,使采煤工作面底板起伏变化平缓。 巷道维护须从提高围岩强度和控制围岩应力两方面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只要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煤尘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是相同的。 小型煤矿,可不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先安排其上岗,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粉尘粒径越大,危害性越大。 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从业人员承担。 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当采面发生煤壁片帮埋住人员事故时,不要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直到把遇险人员拉到安全地点为止。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掘进头时,只要瓦斯浓度不超过2%,就可进行灭火。 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时,可就地进行。 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阻车器一般设在上部车场入口处,平时应处在打开状态,往倾斜井巷内推车时方准关闭,以免误操作发生跑车事故。 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捻距的5倍。 巷道两侧边缘始终承受最大的支承应力。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自动重合闸。 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井下储存4吨工业炸药的库房是重大危险源。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使用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初次来压步距比周期来压步距小。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应力越小。 腹部外伤有内脏脱出时,要及时还纳。 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漏电电流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可不需要进行探水。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小。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只能用下行式开采。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 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井下爆破作业,在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场所,电气短路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危险点指尘、毒、噪声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严重、容易产生职业病和恶性中毒的场所。 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煤矿突水过程主要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掘现场无关。 煤层顶板越松软、破碎,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小。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可以用放顶煤采煤法。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煤矿企业已经按规定配发给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佩带、使用由自己决定。 煤矿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过负荷的要求。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危害点指可能发生事故,并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现场。 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巷道两侧所形成的支承应力不一定比原岩应力高。 发火期为8个月的煤层是重大危险源。 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发放使用。 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是均匀的。 安全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为了达到评价的目的,评价单元的划分要求必须一致。 在采煤工作面前方煤岩体内形成的支承压力为固定支承压力。 危险源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使用中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每4年进行1次测试。 某矿坑木场发生火灾,应执行当地政府的救援预案。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并下巷道内的电缆,不同型电缆之间可以直接连接。 当放水钻孔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表明水基本放净。 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在采煤工作面,可一次装药,分组起爆。 煤矿井下硐室外可以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三级。 煤矿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就是《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00mm。 架设梯形棚,巷道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小些。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顶板比较稳定的可不必制定安全措施。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永久硐室可以布置在弱冲击地压煤层中。 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可以同库储存。 普通型毫秒电雷管可广泛用于各类爆破工程中,可以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其他人员不得运送。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担任。 在降水量大的地区,矿井充水往往较弱。 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可以分接其他负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在采空区两侧形成的支承压力为移动支承压力。 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并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拔出钻杆。 企业中对人身有害或污染劳动环境的设备无法改造时,交罚款后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0ms。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低容许限度。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采掘工作面接近相邻矿井,预测前方无水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探水。 空气压缩机上的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整定为额定压力的1.5倍。 发生3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由坚硬岩层组成的顶板,顶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较小。 岩层厚度是指岩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提人信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炸药可以存放在井口房内一段时间。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采掘工作面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必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承压水具有随深度增加,其水压、水量减小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保护层的采空区内可以随意留煤柱。 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陷落柱对煤矿安全生产不会造成影响。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立井提升时,可以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 集中性漏电是因淋水、潮湿导致电网中某段线路或某些设备绝缘下降至危险值而形成的漏电。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可以不使用阻燃输送带,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提升用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也可用作升降人员,但必须加强检查维护。 班组安全管理要以生产效益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8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突出事故发生后,应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的电源,但必须在近距离断电,防止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 并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采区电钳工进行。 在煤矿井下36V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可以敷设电缆。 应急救援预案只传达贯彻到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m/s²。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只需检测3次瓦斯浓度。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工程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无权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仅强调对安全行为的激励,更要重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这样,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为理想,使预防事故的境界更为提高。 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水仓容量最小能够容纳8h正常涌水量。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不易垮落。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人井下时,采取措施后,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采取了防护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并筒开凿到底后,并底附近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可向采区方向掘进。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10度。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需要铺设人工假顶。 顶板松软破碎时,放顶距应适当加大。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地点的,不必在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管员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发放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可以掺混使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5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可以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段的高度不小于2m. 使用耙装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为了保证安全,在拐弯处钢丝绳内侧必须设专人指挥。 为防止电机车架空线悬垂,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应在4m之内。 斜井提升容器,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 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可以系在滚筒轴上。 当有人坠入采区煤仓时,必须用放煤的办法把遇险人员从放煤口放出来。 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在撤退有困难时应在现场指挥的带领下,可以迅速转入独头巷道,关闭局部通风机,或者切断风筒堵住人口。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1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穿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气设备。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