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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的供应保障 

1.短缺药,又称小品种药,是指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不稳定、易出现临床短缺的药品。 

2.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两分一联一供应),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预警机制和国家、省两级应对机制。

3.完善儿童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保障机制;解决好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 

4.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短缺药品报告制度) 

5.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6.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什么是短缺药品报告制度? 

1.主要报告对象:省药监、必要时向国药监报告。 

2.要求: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 3 日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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