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民事法律行为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围绕意思表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数人侵权行为等问题展开,对分析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
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2017年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了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服务协议》第4项“特殊情况的承担”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第5项列举了A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服务协议》第12项“争议解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需提起诉讼的,由设立A分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8年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其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在诉讼中,A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并且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服务协议》第4、5、12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
2018年5月20日,B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日
填写好投保单交给李某。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5月31
日”,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2018年6月1日,B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投保
单审核完毕并加盖“同意承保”印章,李某当日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并向刘某解释正式保
险单还在走程序,需晚几日才能交给刘某,刘某表示同意。李某还要求刘某1周内将保险费
500元支付给李某,刘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拖延未支付。
2018年6月5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火
灾,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