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和Z,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价款为8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4400元,另支付包装费20000元,增值税税额1200元,
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0000
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
价值分别为300000元、250000元、45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6月1日甲公司
购入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