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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实 1. 康药资金大盗,虚增营业收入。2016年~2018年上半年,康美药业公司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虚增净利润39.33亿元,为掩盖销售造假,康美药业通过不记账、做假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的形式,虚构361.88亿元货币资金由其进行回购销售。 2.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在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上述款项被用于购买股票、控股股东及其次关联方还融资款本息、垫付期权款及支付回购溢价款等用途。这些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一直以现金名义挂在公司账上,成为虚增货币资金的一部分。 二、法律诉讼 2020年12月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做出一审判决。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等6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行为,承担105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