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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叫条例,规章定办法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可以由地方制定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 考点 | 内容 | | --- | --- | | 法的形式 | 规范叫条例,规章定办法 | |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 | 同一机关制定 |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之间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 | 不同机关制定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政府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2.2 所有权 1.2.3 用益物权 1.2.4 担保物权 1.2.5 占有 1.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考点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考点2:物权的保护★ 考点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1:小明与小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丽。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小丽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小明也将房屋交付给小丽使用,但双方因故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问:双方合同效力如何?物权归属哪一方?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即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房屋的物权尚未转移给小丽(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物权属于小明。小丽有权要求小明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2:小明与小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丽。由于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了保障小丽将来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小丽与小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问:预告登记的效果是什么? 答:1.防止小明擅自处分房屋,预告登记后,小明未经小丽同意,小明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预告登记确保了小丽在未来条件具备时(如贷款还清后)能够顺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预告登记的失效情形? 答:1.债权消灭:如果小明与小丽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无效,债权关系消灭,预告登记也随之失效。 2.未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如果房屋贷款还清后,小丽自能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典型例题 1**: 【单选题】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