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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甲县王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出狱,又与李某(已满18周岁)共同诈骗他人50万元,两人逃至乙县。甲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冻结王某及其妻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查封其工厂的大型机器,并对王某、李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甲县公安局派员到乙县抓捕,乙县公安局指定接受部门收到协作请求后,立即转交给刑侦大队审核。经审核,甲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完备,但考虑到人手不够,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甲县公安局再多派员来后,一起行动。甲县公安局等不及,未通知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商场将王某抓获,同时发现郑某正在盗窃。当日晚8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郑某带到甲县公安局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临时看押。后甲县公安局将郑某盗窃案交由本局刑侦大队办理。因李某逃脱未到案,甲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王某家属。次日晚10时,甲县公安局将王某从丙公安派出所办案区提出,送往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并立即通知其家属。王某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赵某,看守所直接联系到赵某所在律师事务所,转达了该请求。接受委托后,律师赵某持手续前往甲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民警告知,未接到办案民警通知,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甲县看守所安排了会见。7日后,甲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申请,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案外人胡某对王某被查封的大型机器主张所有权,甲县公安局经调查后,确定胡某为原主,遂告知胡某,虽查明大型机器确实与案件无关,但案件尚在办理中,无法退还。甲县公安局在办理诈骗案件期间,对郑某盗窃案一并进行侦查。【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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