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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2年简答题、2023年简答题)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例题·单选题 2024年1月5日,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张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日内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1月8日,张某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4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履行出资义务。8月1日,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在1个月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8月15日,张某与甲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享有甲公司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为( )。(2024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0256540(含图) 解释0256540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例题·单选题例题·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