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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4 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传唤李某于 2021 年 9 月 4 日 13 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提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 1 年 9 月 5 日 11 时,传唤结束。2021 年 9 月 5 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 向李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赔偿精神抚慰金 1000 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受理,并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 年 11 月 20 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6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 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 年 9 月 25 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唤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录音视频资料。2021 年 10 月 15 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 【问题】 本案中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A.超过
年 11 月 21 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某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 EMS 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2022年 1 月 4 日,某区公安分局作出某公(治)行罚决字[2022]F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 F002 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2022 年 1 月 30 日,中某对 F002 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某 AAZ098(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某 AAZ098,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造牌照的故意。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作出了即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予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造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 合法 B.不合法 申某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 A.应当承担
日,李某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上述信息。7 月 13 日,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答复:某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属于长龙集团的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幸福小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不能提供。2019年 7 月 15 日,李某得知某市环保局已经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某大道景区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损告,并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至某省环保厅,以获得某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基于此,7 月 18 日,李某向某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某省环保厅公布某大道风景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7 月 19 日,某省环保厅答复:具体信息请向某市环保局申请获取。2019 年 7 月 20 日,李某得知幸福小区相关征收补偿款已由政府全部转入某市商业银行(某市国有商业银行),补偿款发放也是由某市商业银行向各位被征收人转账。因此,7 月 25 日,李某向某市商业银行申请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的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2019 年 8 月 1 日,李某得知某市人民政府在 7 月 25 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讨论幸福小区的拆迁工作。在会议上,多数与会人员都认为当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建议提高补偿标准,但市长坚持认为补偿标准不能提高,否则已经拿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会要求政府补钱。8 月 5 日,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市人民政府 7 月 25 日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 A.有权要求
日为刘某填发了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某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 民路 31 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 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 31 号。2010 年,陈氏逝世。202 1 年 4 月 1 日,某市人民路 31 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 某芳认为,人民路 31 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 屋产权证书,人民路 31 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 某芳才得知,早在 2001 年,人民路 31 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 年 5 月 1 日, 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 2001 年作出的某房 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 料,发现某市 2001 年作出的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某市 2001 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21 年 7 月 1 日,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市人民政府 2001 年给刘某顺发 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某市是地级市,某市属于某省,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某省人民政府。某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某省房管局。 张某芳对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
年 8 月 31 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 年 11 月 25 日,乙区政府作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 60 日,搬迁期限为 30 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 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对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顾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166《. 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什么受案范围?(  )
日集体讨论通过,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 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 年 7 月 27 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 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 585 号)。2020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从其姐姐袁一某 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 年 3 月 8 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做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 585 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作出的 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 年 4 月 4 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 袁九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A.是
年 8 月 1 日上午 9 时许,甲县乙镇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某等人进行交通检查。任某搭乘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乙镇加油站(省道 S105 其中一段)路段时,因任某未戴头盔,向某等人通过喊话的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但杨某未停车。当向某欲用手抓行驶中的摩托车钥匙时,杨某为躲避该行为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任某受伤。任某伤后被送往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不全。 2019 年 11 月 12 日,任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任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 力缺损和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伤残程度系七级。2020 年 1 月 9 日,任某不服,以乙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向某等人履职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0 万元。立案后,被告提交了甲县交警大队与其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全文为:“根据《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衬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乙镇政府,具体由乙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杈。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对任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和任某提供的一致。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 A.甲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