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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础电信企业施工集中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方式,于2019年3月5日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了招标公告,规定3月5日-12日发售招标文件,4月10日上午10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预估规模5000万元,3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与份额:第一名为地域一,份额为50%;第二名为地域二,份额为30%;第三名为地域三,份额为20%,并要求所有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A、B、C、D等20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另有M企业于4月10日上午10时01分才送达,原因是路上堵车。C企业在4月10日上午9:50口头提出撤回投标文件。4月10日上午10时,由招标人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发现投标人G企业的投标文件内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示开标现场的纪检人员后决定,否决G企业的投标。投标人E企业认为K企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当场提出质疑。招标人口头答复投标人E企业,要求其之后提交相关材料,但是并没有记入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所有到场投标人代表、唱标人、纪检人员以及公证人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11人,其中当地通信管理局1人,招标人需求部门2人,招标人另委托1名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7人。技术方面的6位专家通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确定,另有1名经济评标专家由招标人直接指定。 4月11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1)对于投标文件的内封要求属于实质要求;(2)招标文件对于签字和盖章的要求沿用法定的要求,未提出更严格的要求;(3)B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已于4月10日到期,未提供新的证书以及证书申请续展的有关资料;(4)F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已于3月10日到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8年12月15日申请证书续展的资料;(5)I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投标文件均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6)H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三授权李四参加项目投标,但是张三和李四签名的位置签反了,张三在被授权人处签字,李四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7)在业绩证明材料中,L企业提供的合同中出现了一份N公司的合同;(8)投标人O企业与P企业为同一集团的两个独立子公司;(9)通过E企业递交的材料,结合K企业的报价为5%,评标委员会认为K企业的报价确实偏低;(10)投标人S公司的报价在开标记录中为35%,投标一览表也是35%,在开标记录中S公司的投标人代表提出异议,明确指出报价应为35%,而不是35%。 评标委员会对于上述8个投标人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最终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如下的评审决定:(1)G企业的投标文件内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否决G的投标;(2)4月11日评审时B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故否决B的投标;(3)F的资质证书虽然已过期,但是提交了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的证明材料,经过上网核查,F的证书有效;(4)I企业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否决I的投标;(5)H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里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签字的位置签反了,使得授权委托书不生效,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决H的投标;(6)L企业的业绩材料出现了N企业的材料,属于投标文件相互混装,L、N视为串通投标,故否决L和N的投标;(7)O企业与P企业为同一集团的两个子公司,有可能协同投标,所以将O与P一起否决;(8)被异议的K企业报价为5%,S企业的报价为35%,这两家投标人的报价明显偏低,有可能低于成本,因此评标委员会4月11日下午3点发出澄清,要求K企业和S企业在4月13日下午3点以前提交成本说明。4月12日下午4点S企业在提交的澄清回复中指出35%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应为“35%”。4月13日上午10点K企业提交的澄清回复中指出:本次的施工项目拟投入的施工人员与施工机械均为本企业的现有员工与已有的施工机械,一旦中标不会新增人员,不会购买新的施工机械,因此成本为0。故报价5%未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认为:S企业的回复未说明成本情况,故否决S的投标;K企业的回复说明了其成本情况,按照其说明,报价确实未低于成本,故不否决其投标。4月14日提交了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了A、D、J、Q共4位中标候选人,对应的份额分别是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 4月18日-21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招标人网站上进行公示,4月19日,招标人收到针对中标候选人A的异议,指出A公司之前受到过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尚在处罚期内。招标人经过核查确认A子公司确在行政机关的处罚期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A的投标应当被否决。因此4月21日招标人回复异议,将对A企业所涉情况进行调查后进行处理。4月22日招标人决定否决A企业投标,并采用递补规则确定中标人。 4月25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人为D,中标地域为地域一,份额50%,第二中标人为J,中标地域为地域二,份额30%,第三中标人为Q,中标地域为地域三,份额20%。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D、J分别按照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中标人Q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5月16日招标人分别与D、J签订书面合同,对应的份额分别为50%、30%,将剩余的20%份额授予排名第5的投标人R,并与R签订书面合同。【缺少答案,请补充】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7号令》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 某施工集中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2000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的项目业绩提供了B公司与某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在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A公司的信息,同时B公司的投标文件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评标委员会以“视为串通投标”否决了A与B公司。 之后招标人以串通投标为由将A与B串通投标的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A与B一起列入该运营商的“负面行为清单”,禁止A与B3年内参加该运营商项目投标。A与B分别向招标人申辩,A向招标人提供了A与B的分包协议,解释在其业绩中的合同,是B将其中标的施工项目分包给A。招标人经过调查发现该情况属实,想将这2家投标人从“负面行为清单”撤出时被告知没有退出机制,只有招标人承认其上报串通投标的行为是错误的,集团才可以将2个投标人从“负面行为清单”撤回。招标人坚持认为自己依据评标报告的结论上报串通投标没有错误,错误在于评标委员会。 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拟制的规定!可能会误判)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文件竞争性判断 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其中明显缺乏竞争有没有判定标准? 《27号令》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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