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二条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 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 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三十八条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 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 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零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 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 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 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 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 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 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 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 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四百三十九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 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 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 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 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 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 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四百零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 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 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四十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 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 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261—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 统。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四百零五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 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 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 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 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 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 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 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四百四十一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 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 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 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 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以向提升机司机 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照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 闭锁装置。 第四百零六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 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 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 第四百四十二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 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 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 —262— 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 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并保 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 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四百零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 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 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 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 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 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 次检查和保养。 第四百四十三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 于表9所列数值。 表9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1 ) ≤3 4 6 8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提升速度为表9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 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 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 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 和保养。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63— 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 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 数,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 * 的最小值 单绳缠绕式提 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提升 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 升降物料时 8.2-0.0005 倾斜钢丝绳牵 引带式输送机 运人 6.5-0.001L ****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第四百四十四条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 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 * 的最小值 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 升降物料时 8.2-0.0005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送机 运人 6.5-0.001L ****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264— 倾斜无极绳绞 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 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 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 算) 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 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 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 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张紧装置用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照动载荷计算) 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 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 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 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5 0.2 水泥尘 W<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 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 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九十八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 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 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九十九条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 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401—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 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 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 2含量每6个月测定 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 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 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 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 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表26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 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 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处 掘进工 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 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 15m回风侧 第七百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7 的要求。 表27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 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处 掘进工作 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 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 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402— 其他场 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 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 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 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 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 围内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 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 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内 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 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 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 3 的水量。 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 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 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 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 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 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 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 第七百零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 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 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 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 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 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 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 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 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 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 —403— 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 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第六百四十五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 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 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 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 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 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 分大于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 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 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 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 层。 第七百零二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 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 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 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 恶化的薄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 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 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 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 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404— 第六百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 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 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三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 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 施。 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 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 压力不得小于2MP 4MP 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 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 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 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七百零四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 匹配。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 于8MPa。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 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 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六百四十八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 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七百零五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 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六百四十九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 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 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 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六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 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 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 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 第七百零七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 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 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405— 须停机。 第六百五十一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 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 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 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 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 器除尘等措施。 第七百零八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 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 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 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 (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六百五十二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 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 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 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 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第七百零九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 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 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第六百五十三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 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 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第七百一十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 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 幕。 第六百五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第七百一十一条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406—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 者除尘器除尘。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 器除尘。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 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 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 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 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 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第七百一十二条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 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 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 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第六百五十六条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 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 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 施。 第七百一十三条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 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 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六百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 第七百一十四条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 —407— 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 值为85dB 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 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 定其声级限值。 作8 级的限值为85dB 8 日不是5 第六百五十八条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 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 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 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 用地点。 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 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第七百一十五条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 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 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 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 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 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七百一十六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 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 低噪声危害。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百六十条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 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 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 第七百一十七条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 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 —408— 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下采样。 第六百六十一条氧化氮、一氧化碳、氨、 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 每月监测1次。 第七百一十八条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二 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次。 第六百六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 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 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 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 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 气体的浓度。 第七百一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 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 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 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 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百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 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七百二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 知从业人员。 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 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 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 第七百二十一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 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 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水泥尘等无机粉尘为主 —409— 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 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 在岗人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 规定执行。 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X射线胸片表现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的基 础上,至少有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 者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达到1级的,或者尘肺患 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 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 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 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 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 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 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 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 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 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 变。 第七百二十三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 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10—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 的其他疾病。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 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 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 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 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 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 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 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二十五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 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 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二十六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 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 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 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 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 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第七百二十七条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 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11— 果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 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百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 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 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 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 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百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 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 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 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 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 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 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 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 避险系统。 第七百三十条矿井必须根据灾害情况、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以及人员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 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 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 —412—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 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 有效性评估。 和完善,每年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 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 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百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 际,针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 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 特点,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 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 监察机构。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 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 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 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百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 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 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 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 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 第七百三十三条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 兼职救护队。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 —413— 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 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 超过30min。 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 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 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露天煤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救 护队;未设立专职救护队的,应当与邻近的专职救护 队签订救护协议。 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0min。兼职救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 第六百七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 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 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 和物品。 第七百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 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 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 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 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 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 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 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 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 第七百三十五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 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 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 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 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 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 且至少每季度为矿山救护队更新一次。 —414— 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 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 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 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 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 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 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 可入井。 第七百三十六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 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 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 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 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 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 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 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 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 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 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七百三十七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 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 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 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 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 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 1min内出动救援。 第七百三十八条专职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 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 不需乘车的,出动时间不得超过2min。 —415— 第六百八十二条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 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 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 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七百三十九条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 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 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 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 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 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 救。 第七百四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 人员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 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 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 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 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 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 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七百四十一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 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 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 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采(盘)区 巷道和矿井主要巷道内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的间隔距离 应当不大于500m。 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 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 指令。 第七百四十二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 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 第七百四十三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 —416— 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 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 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 站,配备足量的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min。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佩戴使 用实操培训,达到在30s内熟练盲戴要求;必须建立 自救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自救 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 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 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 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 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 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 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七百四十四条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 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 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 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应当在各水平、采(盘)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 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 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 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 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 第七百四十五条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 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 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 —417— 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 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 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 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 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 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 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条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 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 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七百四十六条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盘)区 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 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 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 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 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 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 师审批。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 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 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 第七百四十七条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 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避险设施的位置、规 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418— 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九十一条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 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 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 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 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 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 供给量不得少于0.1m 3 /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 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七百四十八条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应 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 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 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 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 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 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 3 /min。 其他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 阀门。 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 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 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七百四十九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 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 用维护记录。 —419—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 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 和24h值班。 第七百五十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 班制度。 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兼职救护队直 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 的指导。 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 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 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 不少于9人组成。 第七百五十一条专职救护队大队应当由不少于 2个中队组成,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每 个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 灾害情况确定,队员应当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业 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 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 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 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百五十二条专职救护队指挥员应当熟悉矿山 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大 队指挥员由在中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从事 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员担任, 中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者煤矿生产、安全、技 术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小队指挥员由从事矿 山救援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员担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 第七百五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 —420— 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 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 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 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 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 指挥员和救护队员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 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1/3)身 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 龄年限不大于5岁。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 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 进行调整。 第六百九十七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 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 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 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 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七百五十四条新招收的专职救护队员,应当 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年龄 在30周岁以下;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 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 员。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援知识 和技能培训。 第六百九十八条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 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 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 仪器和用品。 第七百五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 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照规定使 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 第七百五十六条专职救护队应当配备救援车辆 —421— 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 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及通信、灭火、排水、探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 救援装备,建有实操、虚拟等演习训练设施。 兼职救护队应当配备通信、气体检测、灭火、个 体防护等救援装备,设置训练设施。 第七百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 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 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 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五十七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 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保持完好和备用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 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零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 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 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 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 理制度。 第七百五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 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 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 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 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 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条救援装备、器材、物资、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 第七百五十九条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 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422— 殊需要。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七百零三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 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 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 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 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六十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 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 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零四条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 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 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 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 定。 第七百六十一条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 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专职救护队指挥员 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 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 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 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 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 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 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 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 第七百六十二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 先组织专职救护队进行灾区探察,探明灾区情况。救 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 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 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专职救护队执行灾区探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 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423— 员带队。 第七百零六条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 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 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 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 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 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 点,设专人看守电话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 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专人 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 第七百六十三条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 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 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 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 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 人看守电话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 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 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 第七百零七条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 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 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 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七百六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 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 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 救援指挥部。 第六章灾变处理 第六章灾变处理 第七百零八条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 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 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 第七百六十五条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 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 —424— 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零九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 战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 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 何指战员单独行动。所有指战员进入前必须检 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 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的压力不得低于5MPa。发 现有指战员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 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 至少休息8h。 第七百六十六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 援人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 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 人员单独行动。所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前必须检查氧 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中应 当注意观察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在返回到井下基 地时应当至少保留5MPa压力的氧气余量。发现有应急 救援人员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 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应急救援人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 至少休息8h。 第七百一十条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 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 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规 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当 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第七百六十七条灾区探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探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 后采取的措施,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 小队应当按照计划路线或者原路返回,如果改变返回 路线,应当经布置探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 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 —425— (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 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 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 不清时,指战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 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 交前进。 (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 温度、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 上。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 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所到巷道 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 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 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六)当侦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 时间返回时,待机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 报告救援指挥部。 (七)侦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 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不清时,应急救援人 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 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 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以 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探察。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 并绘出探察线路示意图。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 鲜风流处或者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 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六)当探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 回时,待机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 部。 (七)探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 探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探察结果。 —426— 第七百一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 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 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 表27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六十八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 工作时,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 过表28的规定。 表28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一十二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 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 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 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 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 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 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 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 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 第七百六十九条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 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 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 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 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总进 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 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 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 —427— 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 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 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 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 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 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 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 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 门,退至安全地点。 (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 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 人。 (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 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 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 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 防止水煤气爆炸。 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 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 通风状态,进行探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 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 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 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 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 时,水流应当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428— 第七百一十三条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 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 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 (二)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 应当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 的,应当先封闭次要进回风通道,后封闭主要 进回风通道。 (三)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 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 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 即撤出。 (四)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 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 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 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 施远距离封闭。 (调整至第三编井工煤矿防灭火章节第 二百七十八条) 第七百一十四条处理瓦斯(煤尘)爆炸 第七百七十条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 —429— 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 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 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 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 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 再进行处理。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 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 离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引起爆炸。 (四)经探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 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七百一十五条发生煤(岩)与瓦斯突 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 灾情。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 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 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 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 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 第七百七十一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 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 系统。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 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 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 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 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430— 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七百一十六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 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 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 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 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 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 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 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 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七百七十二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 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 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 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 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 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 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四)排水后进行探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 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七百一十七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 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 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七百七十三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 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 气、饮料和食物。 —431—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 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 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 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 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七百一十八条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 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 道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 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 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 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七十四条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 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 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 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 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 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一十九条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 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 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 第七百七十五条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 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 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 —432— 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三)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 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区域实施救援。 (三)应当对救援区域、滑体及周边进行监测, 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附则 附则 第七百二十条本规程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七十六条本规程自 年月日起施 行,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百二十一条条款中出现的“必须” “严禁”“应当”“可以”等说明如下:表示 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 须”,反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 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一般用“应当”, 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第七百七十七条本规程的“必须”“严禁”“应 当”“可以”等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 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正面词一 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者“不得”; 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以”。 —433—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序号 名词 原名词解释 修订后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