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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购买我公司的产品,我们将以诚挚的服务、专业化的经营回报您的支持和信赖。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购买产品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申请服务,备齐资料 我公司提供服务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补发发合同等。您申请办理服务项目时,请备齐相关资料及证件。 2、保费交纳,及时交付 如您的保险费为分期交付,请您按约定的交费日期及时交纳保险费。如您需要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可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我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保险费交费网络,支持现金、转账等多种交费方式。为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建议您首选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险费。 3、想要解约,这样办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您可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办理解约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我公司会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发生事故,及时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向我公司报案。报案渠道:“中国人寿寿险”APP或微信小程序进入“我的理赔——我要报案”、95519客户服务专线报案、本公司当地营业网点报案、由销售人员协助报案。 5、如有疑问,及时联系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如果您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本公司95519客户服务专线,也可以与销售人员联系,我们将及时为您排忧解难。如果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意,您可以通过95519客户服务专线、“中国人寿寿险”APP、“中国人寿寿险”小程序、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请如实提供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事由等内容,我们会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受理情况。 您可登录www.e-chinalife.com查询保险条款、电子保单、本公司最新偿付能力信息等内容,也可通过“中国人寿寿险”APP办理保单查询、交费、变更、理赔等多项服务。扫描下方二维码,轻松体验保单服务。 轻松一扫,安装官方APP 股份官微二维码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39号 邮编:830063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投诉邮箱:xjfgstsyx@xj.e-chinalife.com【缺少答案,请补充】
合同号:2025653226D8H500014737 投保单号:1220B25032546202 投保人:布沙日汗·买提卡司木 投保人证件号码:653226198802100287 被保险人:布沙日汗·买提卡司木 被保险人证件号码:653226198802100287 合同生效日:2025年09月26日 合同满期日:2026年09月25日 交费方式:趸交 保险费合计:50.00 产品组合名称:吉祥A(50元) 产品组合代码:P650000000693 【险种1】 险种代码:D8H 险种名称:国寿绿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1年 保险费:50.00 保险责任 D8H-1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50000.00 D8H-2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50000.00 说明:保障利益及保费表中分责任列示保额是否为共享保额以实际产品条款为准。 受益人列表 受益顺序 受益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是被保险人的 法定继承人 受益份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被保险人 保单约定信息 属组 险种代码/子责任 约定项 -- 特别约定信息 1.本产品承保对象为1-4类职业,每一被保险人限投2份。 2.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详见保监发[2015]90号文。 销售机构代码/名称:653226/于田县寿险办事处 销售人员代码/姓名:65322600000151/伊赫丽姆罕·巴吾东 签单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39号 合同成立日期:2025年09月25日13时45分 保费确认日期:2025年09月25日13时45分 打印日期:2025年09月25日13时45分 公司提示: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登录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您可登录至www.e-chinalife.com查询本公司最新偿付能力信息、保险条款、保单信息等内容。收到电子保单,请您及时登录open.e-chinalife.com/u/eplolicy进行电子保单的验证。自合同成立、我公司收取保险费且保单生效后,依法为您开具电子发票,您可以在dzfp.e-chinalife.com查询并下载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开具有一定的延迟,如暂时查询不到电子发票可稍后再次尝试,或者联系我公司协助解决。 免责条款提示:请仔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缺少答案,请补充】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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