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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林某前往N银行索取赔偿,声称N银行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为其持有的该行银行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导致其银行卡遗失后被他人刷卡消费,损失资金共计2833元。林某要求N银行赔偿被盗刷金额并立即取消“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但N银行拒绝理赔,理由是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是中国银联推出的服务,系统设置是默认开通,并建议林某向中国银联申请赔付。由于N银行和中国银联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林某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县支行。经调查,林某的借记卡于2014年开立,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于2017年4月开通。2018年2月12日,N银行首次在官网发布了借记卡自动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自2018年6月1日起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单笔限额提升的公告。此外,自2017年4月林某借记卡的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开通至2018年2月,N银行未曾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任一方式向林某告知过相关信息,侵犯了林某的知情权。因此,人民银行某县支行要求N银行根据《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及《银联卡小额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操作指引》等相关制度,指导持卡人申请赔付,同时取消客户林某借记卡的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确保剩余资金安全,最终林某获得全额补偿。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8年12月4日,谭某到Z银行反映称,2018年12月3日21:01分,收到该行两条账户转账交易的短信提醒,交易金额分别为500元和499元。当时谭某无任何操作,银行卡及手机均在身上。2018年12月4日,谭某将两笔明细打印出来,显示两笔交易都是给两个陌生号码充值,充值金额分别为500元和499元,两个号码均为武汉号码,两笔均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谭某两次与被充值电话号码联系,要求对方提供充值交易记录,对方表示为网上充值不便提供并挂断电话。谭某已经到公安局报案并提供报案回执、争议资金发生当日的所有交易流水,现要求Z银行退还被充值的资金。Z银行收到谭某反映的情况后,通过电子银行运营管理平台查询,该两笔交易为2018年12月3日的移动K码支付,一笔是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499元,另一笔是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充值500元;接收K码支付验证码手机号码归属地显示为海南海口,非谭某本人手机,K码支付验证码被诈骗分子截获,导致谭某资金被盜刷。Z银行迅速采取以下行动:一是协助客户办理止损业务,挂失、修改密码等,并积极做好客户沟通安抚工作。二是成立调查小组实施调查并收集客户报案和立案材料、争议资金发生当日的所有交易流水、调查谈话记录、客户交易否认函、复印件等各种资料,负责对赔付申请资料通过系统上报至总行;总行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作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保险公司提交赔付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的赔付规则提出赔付意见。2019年1月18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999元汇至谭某借记卡,谭某收到理赔款后表示满意。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9年6月17日,刘某来到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反映,2018年12月其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60万元,合同约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计息。但刘某在还款时发现实际上浮10%计息,刘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A银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A银行按合同约定上浮5%计息,对其多还的利息给予三倍赔偿。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即向A银行核实情况,A银行表示:涉案合同另有条款约定,合同约定利率如与实际放款日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本案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但借据载明的利率上浮10%,二者不一致,应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上浮10%执行,银行没有过错。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建议双方向当地第三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2019年6月26日,该调解中心举行了调解会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后确认双方对借款、还款等事实无异议,认为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及签字的借据负责;A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对“合同约定利率如与实际放款日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应通过字体加粗等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A银行未履行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任。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对已执行的上浮10%部分互不追究,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争议圆满解决。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9年1月14日,杨某致电人民银行投诉热线称,一年前其在A银行某支行购买了20万元一年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现产品到期,银行称当时购买未成功,双方应各承担50%的利息损失。杨某认为此种处理方式不合理,该行应承担其100%的利息损失,遂向人民银行投诉。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A银行,要求其迅速核实情况,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经A银行调查核实,杨某于2018年2月6日在A银行智慧柜员机上购买某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万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存续期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24日。该笔自助业务完成后,打印回单上标有“以实际扣划为准”的提示。2018年2月7日,杨某用于购买此款理财产品的银行卡遗失,并按规定办理了挂失换卡手续。新卡卡号与原银行卡卡号不同,导致银行在2月9日进行理财资金扣划时未操作成功,杨某拟购买理财产品的20万元一直存于新卡中,A银行和杨某均未及时发现。2019年1月9日,杨某到该行办理其他业务时,发现理财产品没有申购成功。A银行认为双方对此均有责任,要求双方各承担50%的利息损失,杨某认为不合理,强烈要求A银行赔偿该笔理财产品的全部收益损失。经人民银行反复多次调解,A银行最终同意赔付杨某全部利息损失,杨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以下选项可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9年8月,刘某致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称其于2019年4月12日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其投保一份B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当时工作人员未向其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仅口头表示每一万元可以获得1000元利息。刘某查询现金价值表时发现未体现利息收益,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此外,刘某称其在2019年4月份投保,直至7月份才拿到保险合同,导致其无法享受犹豫期权益。刘某要求银行全额退保并且补偿其相应利息未果,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A银行,要求查清事实。经调查,2019年4月12日,刘某到A银行某网点咨询利率收益高的产品,因明确表示购买后不会中途提现,网点工作人员遂向其推荐B保险公司3年期保险产品,并讲明中途退保本金会受到损失。刘某表示理解并同意办理,投保单金额为5万元。后期保险公司回访时也向其讲明提前退保会带来损失并告知其有15天的犹豫期。刘某表示其对于保险条款与责任都清楚(有电话录音为证),且已收到电子保单,后银行又为其出具了纸质保单。经银行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后,保险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刘某5万元保费,但因该保险业务系按照规程正常办理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刘某的利息损失不予赔付。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9年9月,徐某致电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称其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国际汇款业务,要求提前支取6万元定期存单,但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库存现金不足为由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因其在日本工作的女儿着急用钱,徐某遂投诉至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请求协助处理。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安抚徐某的情绪,并与A银行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经调查,徐某进入A银行某支行营业厅后,大堂经理引导其去休息区等候,大堂经理与其交谈时,徐某的神情表现紧张焦虑,说话语无伦次。大堂经理十分警觉,提醒徐某当心遇到诈骗,但是徐某不相信,并说女儿是通过QQ视频跟他联系的,自己见到了女儿,不可能是网络诈骗。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此情况以后,迅速致电徐某,经耐心沟通、询问细节了解到,徐某虽然和声称是自己女儿的人有视频通话,但是视频过程中对方并未开口说话,都是通过打字聊天进行沟通,而且视频中出现的只是一个来回晃动的人影,并不能确定就是徐某的女儿。工作人员向其耐心解释,并告知徐某其女儿的QQ号可能存在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在不确定对方是否是其女儿的情况下,不能贸然给对方汇款。与此同时,A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帮助徐某多次致电其女儿,电话均无法接通,经其女儿,电话均无法接通,经过人民银行和A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的再三劝阻,徐某表示暂不办理汇款业务。次日,A银行某支行致电徐某回访,徐某表示,已打通了女儿的电话,其女儿表示未要求其汇款,并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19年10月,夏某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称,其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已故父亲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某市公证处函等材料,到A银行打印已故父亲在该行的个人储蓄账户余额及流水明细时,该银行以保护该账户交易对象隐私为由,拒绝为其打印账户余额及流水明细。夏某认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打印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清单,且其他银行均可以打印,A银行拒绝为其打印的行为不合理。夏某称其为美籍华人,专门从美国回来处理其父亲身后事,已为该银行拒绝打印上述资料的事情进行了多次沟通,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遂投诉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表示如不能妥善处理,会考虑将相关情况向新闻媒体反映。接到夏某投诉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立即与银保监分局进行了沟通,得知该局并未受理夏某投诉后,立即将投诉转给A银行,要求尽快核实并妥善处理。A银行称,夏某提出的要求与银保监部门最新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为储户保密”的要求不符,夏某作为继承人只是继承被继承人账户内的资金,交易流水不但含有被继承人的交易信息,还包括交易对手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继承人无权查询。A银行据此仅为夏某提供存款或金融资产余额的查询及打印服务,拒绝为夏某打印账户余额及流水明细。接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转办投诉后,A银行再次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和解读,认识到夏某要求合理合法,并按夏某要求打印了相关资料。夏某对此表示满意并撤回了对该银行的投诉。以下选项可以作为本案例启示的有()
2020年6月,人民银行接到金融消费者邓某投诉称,其在A行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因今年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偿还3月份1400多元的欠款,5月18日收到银行短信称其已逾期,并产生了相关利息和费用,邓某遂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反映,客服人员称该行针对疫情期问有减免优惠活动,但此优惠活动已千5月17日截止.邓某认为银行未及时提醒其还款时间以及疫情期间的优惠活动,于是投诉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某中支接到邓某投诉后,立即将投诉转办A行。经查,邓某在A行有一张信用卡办理了账单分期业务,今年4月、5月连续两月未还款因此产生了利息、违约金等。疫情期间,A行于2月5日至5月16日为该地区持卡人提供延期还款服务,期间对逾期还款的信用卡账户停止计算违约金与利息,直至5月17日恢复计息,该优惠信息和相关还款提醒在个人手机APP上滚动提示。该消费者4月、5月量未还款,但A行已经主为其减免了违约金和利息。在5月17日恢复计息后,因邓某未归还欠款,故从5月17日开始产生违约金152.75元、逾期利息7.13元,合计159.88元。A行多次联系消费者告知其息费产生的原因,同时建议如邓某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不能及时还款,申请减免,可由乡镇,街道等以上单位出具失业、失去收入来源的证明资料,A行可依据证明为其酌情处理。消费者对处理过程及结果表示满意。对于影响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能够接收的方式发送.且应当确保其接收到。当前,并非所有人都下载手机银行APP,重要金融政策或者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合同补充条款,金融机构仍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