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2 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今 46 岁)被 A 公司聘为勤杂工,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 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 3 天,每周工 作 6 天,每天工作 3-4 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 15 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领取报酬繁琐,陈某出面请求 A 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 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 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 年 10 月,A 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 月 30 日,A 公司通知陈某:“立即办理交接手续、计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 A 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 8 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供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向其支付 2 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 2 个月的劳动报酬。
1、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
2、你认为 A 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3、陈某要求 A 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 、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