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9年5月,甲公司新开发的产品投入市场后销售业绩极佳。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产品使用了乙公司的专利技术,使乙公司的销售业绩下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之后,双方就甲公司是否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专利权被甲公司侵犯,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王某参与诉讼活动,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乙公司提交了专利权凭证等证据。经过庭前会议,双方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二是乙公司的损失是否因甲公司销售产品所致。
开庭审理中,双方仅对是否侵害专利权进行了辩论,乙公司又向法院提供了近半年的销售业绩表,法院直接采纳了该证据。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王某提出了技术调查意见,认为甲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完全落入乙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合议庭评议阶段,王某列席会议,其意见并未记入评议笔录。合议庭认为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足以使乙公司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乙公司的损失是否因甲公司销售产品所致,法院并未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