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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政策沿革及要点 (十二)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政策沿革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凡是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 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2019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 要求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再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社会化移交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人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限三年;但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企业要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 2019年9月,国资委下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违规向退休人员发放统筹外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要求中央企业不得向建立企业年金以后新增退休人员发放养老性统筹外项目;合理认定统筹外项目性质,养老性统筹外项目停发,非养老性统筹外项目结合实际进行整改。【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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