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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全路信用评价加分和扣分 第三十四条 全路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特殊建设项目加分、应急工程加分、科技创新加分(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加分、铁道科技奖加分、铁路工程部级工法加分)、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加分、全路经验交流加分。 第三十五条 营业线抢险加分: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在抢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洪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抢险施工企业申请,将抢险过程、调度命令等抢险简要情况上报国铁集团工电部备案;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抢险加分标准和工作程序(详见附件7、8)提出建议加分值,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国铁集团建设部;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国铁集团建设部;国铁集团建设部汇总后提交国铁集团工电部审核,国铁集团工电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国铁集团建设部;其中涉及工管中心参与组织营业线抢险的,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在上报加分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国铁集团建设部同时征求工管中心意见。 第三十六条 新线抢险加分:国铁集团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按照附件7中的新线抢险加分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请报送国铁集团建设部和工管中心;国铁集团工管中心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国铁集团建设部。 第三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加分: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国铁集团行文,提出作为特殊建设项目予以加分的申请,加分值不超过2分,同时应有相应加分和扣分原则的建议;国铁集团建设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向国铁集团提出是否作为特殊建设项目予以加分的建议;如国铁集团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回复建设单位,明确加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回复文件规定,在回复文件规定的评价期内,组织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选,在上报信用评价结果时提出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不得再提出作为特殊建设项目申请。 第三十八条 应急工程加分:国铁集团安排的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在应急工程按期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可对承担应急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提出加分申请,加分值为0.5至2分,加分申请报送国铁集团建设部和工管中心;国铁集团工管中心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国铁集团建设部。 第三十九条 科技创新加分: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获奖加分和铁路工程部级工法加分3类。(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评奖结果公布后,由国铁集团工管中心依据获奖文件和加分标准(详见附件9),提出对施工企业的加分建议,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国铁集团建设部;(二)铁路工程部级工法评选结果公布后,由国铁集团建设部组织铁道工程协会依据获奖文件和加分标准(详见附件9),提出对施工企业的加分建议,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国铁集团建设部。 第四十条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获奖加分:评奖结果公布后,由国铁集团建设部组织铁道工程协会依据获奖文件和加分标准(详见附件10),提出对施工企业的加分建议,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国铁集团建设部。 第四十一条 全路经验交流加分: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穿透式管理,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成效显著,或在标准化管理、精品工程创建等方面作出示范引领作用,并在全路经验交流的,建设单位可在当期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提出0.5至2分的加分建议,于每年1月10日或7月10日前送国铁集团建设部、工管中心。 第四十二条 全路信用评价扣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扣分、在3家及以上建设单位年度安全管理评估排序末位扣分、推进隧道机械化施工、安全穿透式管理工作不力扣分、对已开通项目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病害整治不力扣分、营业线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构成事故扣分、限速点扣分、发生不廉洁问题扣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扣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扣分。 第四十三条 在同一个评价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工程建设导致发生其他类型安全事故,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扣0.5分;死亡2人的,扣1分;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至6人的,每起扣2分;死亡7至9人的,每起扣3分;国铁集团和建设单位发现参建单位瞒报安全事故,经国铁集团工程监督局组织查证属实的,在发现瞒报时间所处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当期,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属一般事故死亡1人的,扣1分;死亡2人的,扣2分;属于较大事故的,扣4分。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3家及以上建设单位年度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评估排序最后一位的,在当期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扣减0.5至1分;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穿透式管理“负面清单”事项情节严重的,可向国铁集团提出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扣减0.5至1分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隧道机械化施工中,对落实合同约定的设备自有、人员自管、生产自控要求不到位且履约整改不力,或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信用评价扣分基础上,视情节提出在当期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给予0.5至2分的扣分建议报国铁集团;对屡改屡犯的,可提出当期全路信用评价直接评定为D级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后,施工企业在参加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线路设施病害整治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的,建设单位或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视情节向国铁集团提出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扣减0.5至2分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附件11标准在当期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予以扣分或直接评为D级:(一)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站等单位共同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将质量问题和影响行车简要情况、会议纪要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国铁集团工电部、建设部、安监局;(二)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个月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组调查结论及在全路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基础上的扣分建议(或直接评为D级的建议)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件报国铁集团工电部、建设部、安监局。【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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