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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王一、李二、张三、赵四共同商议设立繁花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花公司”),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10%、10%。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先履行认缴出资的 50%,剩余的50%在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出资。2024年9月10日,繁花公司成立,王一以其所有的“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依法评估作价250万元出资,雅信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李二以商铺作价150万元出资;张三赵四分别以 50 万元现金出资。王一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至 2025年8月,公司艺术作品陷入抄袭风波,艺术展览等活动无人问津,尚有3月的场馆租金 15万元未向厚轩公司支付。轩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繁花公司股东王一、李二、张三、赵四出资以承担责任。繁花公司股东辩称,公司章程规定剩余的50%出资在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其出资并未逾期,厚轩公司无权主张股东担责。2026年 12月,繁花公司年终盘点估值时,盛德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2027年11月,繁花公司董事会在职过程中,发现赵四尚有50万元的出资尚未行,且此时繁花公司因为缺少应到账的出资款在一项艺术展览投标中投标失败,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繁花公司非常气愤,董事会向赵四发出书面出资催缴书,要求其在70日内完成履行出资义务。赵四因其他投资失败,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繁花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赵四发出通知,告知其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并主张其对公司的2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厚轩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公司设立时,王一以“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出资是否存在瑕?为什么?3.繁花公司主张赵四对公司的20万元损失承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4.赵四是否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为什么?5.若赵四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年1月4日,万山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张三认缴出资200万元,乐梦公司以其对启迪公司的债权 200万元认缴出资,签署章程,约定成立远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5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唐峰。截至2023年6月万山公司实缴出资 90万元,张三实缴出资200万元,乐梦公司出资的债权由生效判决确定为 40 万元。2023年8月22日,远大公司向万山公司发送告函,要求万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注入欠缴出资。万山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复函拒绝继续缴纳出资,称此前三位股东均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出资。2023年12月2日,张三向远大公司董事长王宏发出《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要求就未按约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2023年12月9日,万山公司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远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只有万山公司未到会。与会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下临时股东会决议:①修改章程中的出资条款为“张三认缴出资 720万元,万山公司认缴出资90万元,乐梦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2024年3月30日前缴纳”;②按照各股东出资情况,将股东的持股比例调整为张三84.71%、万山公司10.59%、乐梦公司4.7%:③选举张三等三人为公司董事,张三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24年1月3日,远大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远大公司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为:聘请东方税务师事务所对远大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24年1月底,张三再向远大公司缴纳出资520万元。万山公司认为远大公司于2023年 12月2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乐梦公司以债权出资,如何才能发生出资的法律效力?2.2023年11月22日,万山公司复函称拒绝继续缴纳出资,此时万山公司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丧失?3.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第1、2项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年5月13日,张三、李四申请设立厚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缴纳人民币65 万元,李四缴纳人民币 35 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19年5月15日,以上100万元款项转人厚轩公司的账户,后又于当日被转账转出,流水明细中摘要显示该部分款项为购买材料。后繁花公司与厚轩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A法院判决厚轩公司偿还繁花公司 88万元及利息,但厚轩公司仍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1年9月21日,繁花公司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厚轩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繁花公司向法院起诉张三、李四对厚轩公司所欠繁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繁花公司提供了厚轩公司基本账户流水明细,可以证明张三、李四在将出资款转入基本账户后,于当日以支付合同款为由转出的事实。张三、李四主张转出款用于支付材料货款,提供了购买合同,但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提供发票、签收单、用途等材料。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如何认定张三、李四将出资款转出的事实?为什么?2.繁花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若张三、李四构成抽逃出资,在执行中,厚轩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
厚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由1名法人股东大狮公司、10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张三为其中的一名自然人股东。2022年2月2日,大狮公司等 10名股东以《股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了张三股权转让事宜,包括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2022年3月1日,张三答复行使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022年3月1日、15日、25日,张三多次致函厚小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股东,用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同时,张三又提出了其他股权受让条件,包括要求提供大狮公司等 10名股东与南川区方博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细则。张三提出的其他条件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并未认可。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于2022年4月1日致函张三将原《股权转让通知书》中规定的2022年3月31日的付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4月20日,附南川区方博公司出具的《报价承诺书》,并告知张三逾期付款视为放弃购买。截至 2022年4月20日,张三未将股权转让款汇入指定账户。2022年4月22日,南川区方公司与大狮公司等 10 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三认为,大狮公司等 10名股东和南川区方博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南川区方博公司,是否需要经过厚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什么?2.张三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什么?3.张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