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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汪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病,被诊断为脑出血。之后,汪某多次向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均被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而未予受理。汪某不服,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人民法院判令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并且认定汪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A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因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A市人民法院在汪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前无权受理该案。 参考法条:《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第19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40号令)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任务:请回答(1)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什么?(2)如果《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的规定矛盾,那么应该适用什么规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