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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打架斗殴,打闹嬉戏,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履职无关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冲击工作场所,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不听劝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消极怠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经过经济考核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4)不服从生产工作指挥或不执行调度命令,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5)违抗防洪、抗震救灾、地质灾害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防洪、地震应急、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工作方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6)拒不参加单位安排的各类培训考试,或参加各类考试发生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7)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私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8)在申报岗位、职称、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9)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或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0)违反宣传工作纪律,借自媒体平台或者其他渠道散布不实或诋毁信息,给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声誉带来不良负面影响,或被公安机关拘留、约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1)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单位保密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2)违反铁路运输生产有关规定,“靠路吃路”搞利益输送,影响运输生产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企业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同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发生责任高铁和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责任其他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到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或一年内因旷工行为已经受到两次企业纪律处分再次发生旷工行为的。 (3)破坏、盗窃铁路设备、设施的。 (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及集中管理的区域吸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处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的。 (5)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超过15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工作时间饮酒的;其他人员工作时间饮酒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7)单位因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拒不服从调整的。 (8)单位指派参加抢险救灾、事故救援等应急事件处置,拒不服从指派的。 (9)车辆驾驶人员、主要行车工种人员私自雇人或请托其他劳动者顶岗替班的;其他人员私自雇人或请托其他劳动者顶岗替班造成安全事故的。 (10)因发生违纪行为被单位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在考核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构成处分条件的,以及处分考核期满,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11)借工作之便从事走私捎带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12)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给予开除处分。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4)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15)国铁集团、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应开除情形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