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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时,往往涌现一种怪现象:部分律师在庭上、网上公开对抗法庭,职业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滋事,内外呼应,相互借力炒作敏感案件。例如2015年1月,在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了给律师谢某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吴某等人驾驶贴着标语的车辆,围着法院高声叫骂,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2015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案件审理期间,周某锋数次前往当地,授意该所律师拍摄照片,丑化检察官、法官形象,编造谣言。在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周某锋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2011年以来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纠集一些律师,标榜“维权”,专门选择热点事件进行炒作,组织、指使该所人员,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公诉人指出,周某锋身为律师,不把心思放在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上,却把功夫用在法律和法庭之外,其以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与胡某等人相互勾连,编造谎言,聚集滋事,诽谤、污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抹黑司法制度,在代理案件和所谓的“调查真相”过程中,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产生不满。这种行为不仅将当事人的权益和公平正义抛之脑后,更践踏了法律,损害了法治,危害了国家安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周某锋当庭表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不上诉。 所有律师都应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某些律师要单独标榜自己为“维权律师”?这些律师的行为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哪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