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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和其他相关犯罪)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块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对潜在客户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15%,告诉潜在客户金科公司有背景,正在办理金融业证照,公司将对业务员按吸揽资金的年化收益2%发奖金。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索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电话某电活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的手机号拉黑名单。 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均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童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家,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
(妨害公务罪与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二)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 (三)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入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入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 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例中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沙、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 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 (二)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区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 “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枪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都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
(2013基本级真题)陈某因手头拮据,便心生歹意。陈某找到朋友高某,谎称做水产生意的赵某欠自己10万元钱不还,让高某一起“绑人还钱”,并承诺等“要”回10万元钱就给高某1万元作酬谢。高某满口答应。2013年5月5日,陈某、高某以谈生意为由将赵某骗至某宾馆,将其非法扣押。5月6日,陈某、高某两人对赵某以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赵某交付10万元。直到5月7日中午,赵某被逼无奈,打电话给出纳李某,让她从保险箱内取10万元钱帮忙带到宾馆,有生意要谈。陈某让高某到宾馆大堂取钱,自己继续看管赵某。等高某拿钱回到房间,发现陈某已不在场,赵某满脸是血,倒在窗户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事后查明,赵某当时在逃跑过程中,被陈某用木棒猛击头部后死亡。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一:对于陈某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问题二: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问题三:高某对赵某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高某具有何种量刑情节?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陈某被抓获归案后,提出要求聘请律师,办案民警认为必须提出具体人选才可以。后几经转折,聘请了律师章某。章某要求会见嫌疑人陈某,民警以该案涉及命案,性质恶劣,案情重大,需要保密为由,不予安排会见。请评析民警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第一次基本级真题)甲(16周岁)欲购买某智能手机,但苦于没钱。一日,甲上网发现一个名叫“有求必应”的网站,实际是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平台,通过该网站,甲与医生乙搭识后签订了人体器官买卖合同甲自愿出卖自己的肾脏,乙负责寻找买家并向甲支付2万元酬劳,乙在A县某私人诊所为甲实施全身麻醉并成功进行了器官摘除手术,手术过程中,乙将甲口袋内的一块手表(价值2000元)命自拿走。 A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对甲、乙买卖器官的举报后,立即立案侦查。民警丙、丁找到甲,对甲单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同时,经A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乙刑事拘留侦查人员找来5名年龄、气质与乙相似、性别相同人作为己的辨认陪衬人,组织甲对乙进行辨认。乙被刑事拘留后,口头提出需要委托辩护律师,办案民警要求乙必须书面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乙提出,办案民警丙对乙的回避请求未予理睬。后乙聘请王某作为辩护律师,王某提出会见乙的请求,公安机关以需要安排会见场所为由,在王某提出请求后的第3天安排了会见,在案件在侦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王某复制了案卷材料。 问题一:乙涉嫌构成哪些犯罪,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办理程序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