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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缺少答案,请补充】
甲因犯盗窃罪被A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司法机关对甲涉嫌盗窃案侦查起诉期间,住A县C镇的丙到A县B镇甲的老家找到甲父乙,称其在公检法有门路,可以尝试帮忙找关系解决这件事,让人把甲放出来,丙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问乙索要人民币十余万,乙当场通过银行转账将钱给丙后全权交由丙去帮忙活动,丙随后将钱用于自己吃喝玩乐挥霍一空。现甲仍被判刑,乙去C镇找丙要求其还钱,未能找到丙,乙认为自己被骗,遂至A县公安局C镇派出所报案。C镇值班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告知乙事情发生的地点在B镇,让乙自行去B镇派出所报案,乙离开B镇派出所后因临时急事有事外出,暂未到B镇派出所报案。外出期间,乙将该事详细经过写在控告信上邮寄至B镇派出所,B镇派出所收到乙的控告信后将控告信转交当天值班办案民警丁处理,民警丁因有其他事情要忙将控告信暂时收起来。十日后,乙将事情办完回到B镇,因信件寄出后一直未收到派出所的回复,遂再次到B镇派出所报案,民警丁接待乙,了解情况后民警丁与丙电话联系,丙称其确实帮乙找了关系,乙给的钱也都用于请客送礼,但是其称当初仅告诉乙自己尝试去找关系解决这件事,并未向乙保证甲一定会被放出来。民警丁要求丙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丙谎称其在外地,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回来。民警丁认为目前掌握的情况无法判断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且丙的辩解存在一定道理,遂告知乙等丙回来后再说,让乙回去等消息。在民警丁多次催促下,数月后,丙迫于压力私下将钱还给乙,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称给的钱都为了让甲出来,用于请客送礼,现已和乙达成和解,乙提供不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处理此事书面说明,民警丁遂将乙的书面情况说明归到派出所档案室,以经济纠纷将该报案处结。【缺少答案,请补充】
1月1日,A省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甲报警称:其亲戚乙以投资赚钱为名,骗取了其一百万元人民币。经审查,A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过询问甲,民警了解到乙曾多次约甲到B省b县(距离a县车程约半小时)单独见面商谈,称要将一百万退给甲,希望甲能撤案。后a县公安局安排三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民警携带两部执法记录仪陪同甲前往b县,1月2日深夜,甲先独自进入一小区和乙见面,民警在外等候,因许久无动静,在多次联系甲无果的情况下,三人翻墙进入并向屋内喊话,表明警察身份,在踹开房门后发现乙正准备持刀自残,后民警将刀抢下,现场无人员伤亡。后三人向乙出示传唤证,便连夜返回A县对乙进行讯问。 据乙交代,其现在于C省c县一投资公司上班,其诈骗甲的行为系受公司负责人指示,公司共有4名人员,皆从事诈骗活动。1月3日,a县公安局自行决定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因a、c两县接壤,日常协作较多,相互比较熟悉,1月4日清晨,a县公安局在向市局汇报备案后,又向c县公安局通报,便组织了10名民警前往c县对该公司所有人员进行抓捕,抓捕成功后又对公司进行搜查。因工作量较大,搜查至一半时携带的执法仪电量不足,无法继续使用,之后便没有再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本案至审判阶段,乙突然提出自己在从b县带至a县的途中被民警刑讯逼供。回溯当时录像,发现两台执法仪,一台未使用,一台执法仪使用时未开夜间模式,导致画面漆黑不清,且只录至民警将乙带到车上。【缺少答案,请补充】
全部资金共1176万余元划转至该分局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制作《扣押清单》对上述资金予以扣押。11时许,部分民警将俞某等犯罪嫌疑人带离,其余民警留下做电子证据采集工作。 11时30分,东县公安局71人到达某衡公司所在办公楼,在未通知甲分局的情况下进入某衡公司,发现西区公安局也在现场。东县部分民警将石某带至楼下大巴内,部分民警在该办公区外守候。 此时,甲分局根据西区民警通报派员抵达现场,要求东县、西区公安局各留2名负责人,其余人员离开公司现场,并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当地派出所。西区公安局未予配合,于14时许将俞某等犯罪嫌疑人押解回西省;东县公安局则将石某送至当地派出所。16时许,东县、西区公安局达成如下书面协议:俞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由西区公安局处理,其余犯罪嫌疑人由东县公安局处理,后续案件侦办互相协作。18时许,甲分局经请示南市公安局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现场告知东县、西区公安局,已带离的俞某等犯罪嫌疑人由西区公安局处理,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所有实物证据由甲分局处理。对此,西区公安局未提出异议,东县公安局予以拒绝。次日,东县公安局先后2次前往甲分局交涉案件管辖,均未果。 请根据上述案例内容,认真回答下列问题【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4年7月24日,某公司在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相关原材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将贷款中的1500万元用于偿还先前用于购买原材料的借款。后经中间人介绍,甲借给乙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同年8月4日,甲将485万元转给乙(直接扣除首月利息15万元)指定账户,后乙支付甲借款利息共计105万元。 2015年5月后乙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甲遂于2015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5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月息3分的利息。2016年1月,法院判决乙偿还本金48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判决生效后,甲申请执行,并已执行220万元。 2022年3月31日,乙向A市B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甲涉嫌高利转贷罪,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即口头告知已经受理案件,乙询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凭证,民警称回去等待通知即可。后该分局分别于同年4月12、13日通知甲、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6月1日以甲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甲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向A市公安局投诉,申请立案监督。 请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问题并说明理由。【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6年3月3日1时许,21岁的刘某(男)将14周岁的吴某(女)带入本市某宾馆住宿,在此期间对后者实施了强制猥亵,案发后被立刑事案件侦查。分局办案队侦查中发现宾馆前台主管未核对两人的身份信息,更未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该主管辩称当时询问了,但两人均拒绝核实登记,加上当时夜间极端暴雨天气,所以才让二人先住下。 办案队将宾馆治安违法的该线索移交给属地派出所,后者于3月5日立行政案件调查,并于当天中午12时,将宾馆经营者和主管传唤到所接受询问。由于宾馆监控、登记本等证据被办案队扣押,本案的办案民警无法及时重新固定证据并向嫌疑人核实,因此直到3月6日上午10时才结束传唤。同时由于分局办案中心已满,派出所只能暂时启用所里的办案区,考虑到单人询问必须全程录像,而所里办案区监控已经损坏,所以询问全程依法由两名民警开展。案发后吴某即被父母带回外省老家,办案民警通过视频系统就案件细节对其远程询问,询问过程全程录屏,并在结束后由办案民警直接在笔录上注明“远程询问,已全程录像”。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办案民警为慎重起见,汇报所领导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至5月31日。办案单位最终于5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但该宾馆的经营者做手术住院、主管因父亲过世回老家奔丧,二人双双失联,办案单位直至5月23日才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5年3月16日,A县公安局接市局网安支队移送的案件线索交办单:外省B市的甲企业在未取得药品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生产某健康产品并通过互联网销售,目前已有产品流入A县。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即询问了在A县购买该产品的吴某并形成笔录。因案情重大复杂,办案民警向A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汇报后,于2025年3月16日以线下报批方式对甲公司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刑事案开展侦查。经侦查发现,甲企业生产某健康产品后,并未投入市场流通,而以互联网推销的手段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成为会员,以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返利。会员共分为优秀、杰出、卓越、首席、金牌、见习、合伙人等7个级别,各级会员按照一定规则形成金字塔型人员网络结构,会员收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业绩作为返利依据,按照其不同级别分别享受返利,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上述情况,报A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改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侦办。10月12日,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A县公安局长批准,派出8名民警赴外省B市开展抓捕,因保密需要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10月16日,A县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扣押涉案资金共计3852.6万元,其中现场扣押资金230万元,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退赃退赔并从甲企业账户转账至A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共计3622.6万元。11月21日,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拟赴本省C市D县询问相关证人。经联系,D县公安局称可为其代为询问证人,A县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仍于11月23日坚持派员携带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赴D县自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12月18日,A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工作规范》、《江苏省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委托代为执行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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