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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市乙区高中生于某(女,17周岁),曾在16周岁时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处罚。某日,于某与男网友马某相约至外籍人C某开的酒吧(非娱乐场所)庆祝生日。C某告诉2人,可以有偿提供陪酒助兴,后从其管理的陪侍团队中挑选出唯一一名未成年的牛某(女,16周岁)陪同2人喝酒。期间,马某和于某到酒吧天台欲升放携带的孔明灯。C某称甲市法规规定,禁止在城区升放孔明灯,且附近可燃物较多,不宜升放。2人不予理会,升放了孔明灯。2人离开酒吧后步行前往于某就读的高中。在行至校门口台阶上时,于某被同学朱某不小心撞倒,怒而起身用力将朱某从台阶上推下摔倒致其轻微伤,并和马某对朱某竖中指羞辱及高声辱骂,引发多人围观。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侯某(男)、程某(男)接警后,到现场口头传唤于某、马某。于某、马某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侯某表示已经着制式警服,无需出示,遂与程某一起将2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侯某、程某在办案区对2人进行人身检查时,从马某身上搜出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一把,于某身上未检出违法涉案物品。7日后,派出所立案。经调查,乙区公安分局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决定,对马某、C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分别告知3人如对处罚不服,可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题未给出对应问题及答案解析)【缺少答案,请补充】
案例:2026年3月15日晚上8点,在A市B区“阳光花园”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因停车位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小区为老旧小区,停车位紧张,居民张三(男,35岁,公司职员)与邻居李四(男,40岁,个体经营者)长期因停车问题存在矛盾。当晚,张三驾驶私家车返回小区,发现其常用停车位被李四的货车占用。张三按喇叭示意,李四未及时挪车,双方发生口角。张三情绪激动,指责李四“故意找茬”,李四反唇相讥,称张三“小题大做”。争吵中,张三先推搡李四,李四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张三用拳头击中李四面部,导致李四鼻梁软组织挫伤、面部轻微擦伤。现场有多名围观群众,包括小区保安老王,老王试图劝阻但未果,于是用手机录像并报警。 B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王警官(警号123456)和辅警小刘(无警号,着辅警制服)于晚上8点20分到达现场。王警官未出示人民警察证,直接口头制止冲突,并对张三和李四进行现场询问。王警官态度强硬,未记录现场情况,仅口头询问“谁先动手”。张三声称李四先辱骂并推人,李四则指认张三先殴打。由于现场混乱,王警官未调取保安老王的录像证据,直接认定张三为主要责任人。晚上8点40分,王警官决定将张三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但未出具传唤证,也未告知传唤依据,仅对张三说:“你跟我回所里配合调查,否则不客气。”张三拒绝,称“我有权不配合”,王警官遂强制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李四被要求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王警官未安排人员陪同。晚上9点,张三被带到光明派出所办案区。王警官单独对张三进行询问,未制作询问笔录初稿,而是直接口头提问。询问过程中,王警官多次打断张三的陈述,如当张三试图说明李四先挑衅时,王警官说:“别扯这些,你就说打没打人?”并暗示张三:“认罪的话,拘留可以缩短。”询问持续10小时,从晚上9点到次日早上7点,期间未提供饮食或休息时间。派出所办案区未配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王警官未开启任何记录。张三多次要求通知家属,王警官以“案情复杂,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同时,辅警小刘在未获民警授权的情况下,单独对李四进行了询问,并记录了证言,但证言未经李四核对签字。3月16日上午,派出所张所长在未审核案件材料的情况下,仅凭王警官的口头汇报,直接批准对张三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民警赵警官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但决定书内容简略,仅写道:“张三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以拘留5日。”未载明违法事实细节、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复议途径等内容。决定书由王警官向张三宣告,但未当场交付文书,仅口头告知。张三提出申辩,称李四先挑衅并有围观证人,但王警官未予复核,并警告张三:“再申辩就加重处罚。”李四作为被侵害人,未收到决定书副本。 张三不服处罚,于3月17 日通过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但派出所以“处罚较轻(拘留5 日未达听证标准)”为由拒绝。案件执行阶段,张三被送拘留所,但派出所未通知其家属。此外,调查中发现,张三的同事王五主动提供证言,证明李四有辱骂行为,但王警官未记录该证言,且未告知王五的权利义务。案件办理期间,派出所未对张三的个人信息保密,其违法记录被不当公开在小区微信群中,引发舆情。 请根据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处罚程序规定,指出上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逐一说明错误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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