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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019年8月12日,张三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段转弯时,刚好有李四驾驶的小轿车横向驶来,两车相撞。本次事故中两车均发生损坏,张三驾驶的客车中乘客王五受伤。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对于该事故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四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张三驾驶的客车的登记车主为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张三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张三正在履行职务。而据乘客王五称,这次是和朋友结伴出游,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张三,租车时得知该客车属于易通汽车租赁公司,于是选择租下该客车出行,并给了张三6000元租车费。事故发生后,王五前往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万元。2019年10月13日,王五将肇事司机张三和易通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易通汽车租赁公司主张该肇事车辆与其公司无关,并出示其公司与赵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的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应在收到赵六支付的第一期购买款后将该车即时交付于赵六,合同签订后,若该车发生事故或产生其他侵权及赔偿责任,由赵六承担,与易通汽车租赁公司无关。该公司还出示了赵六的声明一份,该声明显示:“本人赵六,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已于2018年9月12日将该车转让给我。但因目前一直忙于经营,还没有时间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该车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均由本人承担。除此之外,本人每月需要向易通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00元交通费。”赵六对买卖合同和声明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据查,赵六为该肇事车辆在一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据此,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提出追加赵六及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在本案中,原告王五起诉时将肇事司机张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试说明理由。 2. 法院能否依易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申请将赵六追加为共同被告?试说明理由。 3. 法院能否依易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试说明理由。
# [案例4]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集团”)与宁夏化工厂共同出资设立瀛海银川公司(据查,瀛海集团与瀛海银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亲属关系)。2007年11月15日,宁夏化工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瀛海银川公司向宁夏化工厂分配利润2358.5万元并收购宁夏化工厂持有的瀛海银川公司股权。该院在审理中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瀛海银川公司的盈亏和资产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瀛海银川公司要求将公司建立之初使用瀛海集团的材料和水泥熟料作为债务列入审计报告予以核减。审计报告认为,代购材料款和使用水泥熟料款一直未进行相互账务处理,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调整。因此该院在(2007)宁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中未支持瀛海银川公司的这一主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8)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为确认瀛海集团曾向瀛海银川公司提供代购材料和水泥熟料,瀛海集团于2009年7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瀛海银川公司支付1543万余元的料款,并赔偿500万元的经济损失。瀛海银川公司认可瀛海集团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2009年7月30日,宁夏化工厂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决定准许宁夏化工厂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瀛海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309元由瀛海集团负担。瀛海集团提出上诉请求,认为一审法院追加宁夏化工厂为第三人,系程序错误。瀛海集团认为,本案中,其与瀛海银川公司之间的诉讼没有侵害宁夏化工厂的利益,瀛海集团也没有要求其负返还或赔偿义务,因此宁夏化工厂与本案无任何直接牵连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是明显错误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瀛海集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瀛海集团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案例5] 2005年11月3日,高光和邹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发起人)发起成立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超公司”),高光、邹某某各出资 $$50\%$$ ,邹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16日,博超公司、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岸公司”)、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四方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海坡开发区的碧海华云酒店(现为天通国际酒店)的现状、投资额及酒店产权确认、酒店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明确约定。2012年8月1日,天通公司以博超公司和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天时公司为第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之诉,提出碧海华云酒店房屋所有权(含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天通公司所有以及博超公司向天通公司支付违约金720万元等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天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012年8月28日,高光以博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解散公司。2013年9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博超公司。博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13)琼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担任博超公司管理人,负责博超公司的清算。 2015年4月20日,博超公司管理人以天通公司、天时公司、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博超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15370.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29851.5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返还过户登记至博超公司管理人名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博超公司管理人的起诉。诉讼过程中,天时公司、天通公司收到该案诉讼文书后与博超公司管理人联系并向其提供了(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复印件。高光遂据此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自最高院指导案例148号)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若高光在向法院起诉解散博超公司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应如何处理? 2. 高光针对(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涉及的案件,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 针对高光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案例7]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陆某,于2019年11月10日在张某经营的“日韩正品代购”的淘宝店铺里购买了护肤品若干。该网店声明:“本店所有商品均来自海外代购、保证正品。”张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陆某购买的护肤品邮寄至陆某位于桂林市雁山区的老家。陆某收到包裹之后,发现护肤品外包装粗糙,质量低劣,与之前购买的正品明显不一致,于是要求退货。但是张某以陆某已经签收为由,拒不退货。在与张某协商退货无果之后,陆某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天涯论坛上发帖声讨张某在淘宝上兜售假货,并于2019年12月3日以张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由,将其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付货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同时,陆某认为,其在发现张某所卖的商品并非正品之后,就立即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并将其与张某网上协商的聊天截图发给淘宝公司客服,但是淘宝公司对于陆某的投诉置之不理。淘宝公司疏于监管,放任张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陆某要求淘宝公司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张某和淘宝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淘宝公司在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与原告陆某之间此前已签订《淘宝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的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 经查,淘宝店主张某的户口一直在老家南阳市卧龙区,2017年外出去广州市越秀区打 工,2018年10月才搬至上海市松江区居住至今,并于2017年12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果不考虑淘宝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若陆某依据合同关系起诉,则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2. 本案中,淘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试说明理由。
# [案例9] 2011年7月12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的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粤秀支行”,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出具担保函,为林传武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林传武欠付款项,工商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林传武偿还欠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法院二审终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2017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法主张权利为由,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摘自最高院指导案例149号)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林传武偿还欠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中,若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则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 工商银行粤秀支行是否可以单独起诉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若可以单独起诉,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