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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2019年5月20日,甲(男)和乙(女)酒后一同乘车到达乙暂住处,在乙暂住处发生争吵。乙关上房门,甲将门踹开后,提出留宿。甲看到屋里还有其他女子后,又提出要和乙出去过夜。再一次遭到乙拒绝后,甲便上前打乙,还用水壶砸向乙的头部,激烈的争吵声引来邻居围观。楼上正准备休息的丙听到呼救声,下楼看见甲正在殴打乙,便上前制止、拉拽甲,并和甲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甲打了丙两拳,丙随即将甲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甲两拳,并朝倒地的甲的腹部踹了一脚。后丙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甲,被乙拦下,随后,丙被自己的妻子劝离现场。经鉴定人戊鉴定:甲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 伤二级;乙伤情属轻微伤。与乙同住的朋友丁在甲闯进房间时,因害怕就报了警。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在丙故意伤害一案中,检方认为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甲重伤的后果。鉴于丙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丙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甲和丙分别可以行使何种救济手段? 2. 在丙故意伤害一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乙、丙的妻子和丁均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能否强制他们到庭?为什么? 3. 在丙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中,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如果本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甲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后,甲对本案的刑事、民事判决均不服,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 [案例10] B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并将案件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B市检察院向B市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的证据有:搜查获得的凶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血迹鉴定意见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和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其中,张某称自己被侦查人员反复呛水,实在忍受不了才作出的供述;朱某称侦查人员威胁自己如果不说就公开婚外情,自己因害怕而提供了证言。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针对张某抢劫的天珠的价值,B 市公安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杨某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为什么? 2. 通过呛水强行取得的张某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通过威胁取得的朱某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3. 若侦查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张某的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该讯问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 4. 若搜查获得的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的来源,该凶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5. 若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让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该辨认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6. 若一方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血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该意见的性质是什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 [案例11] 2020年8月31日上午,王某发现河边有一具尸体,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确认被害人钟某是在2020年8月30日晚被人杀害。2020年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并提取了一把铁锤,采集了完整的鞋印,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初步认为彭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彭某,随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检察机关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 之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彭某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带到办案场所进行了讯问。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彭某束缚在椅子上,使其身体活动受限,也不准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在第二次讯问过程中,彭某才对抢劫杀害钟某的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此后,侦查人员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锤的两张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承认就是自己车上的铁锤。之后,公安机关将现场收集的物证提交鉴定,鉴定意见指出:“铁锤上的血的血型与被害人钟某的血型一致,案发现场采集的鞋印与彭某的皮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现场的黑色胶布应该是被黑色轮胎碾压过……”2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办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提出检举本案中的彭某曾经预谋抢劫钟某,指出彭某曾经多次向其调查钟某的行踪,并看到彭某在钟某被杀害的前一天为准备实施抢劫而购买铁锤。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为什么? 2. 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 [案例15] 杨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因其体格占绝对优势而将林某打伤,之后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3日,该县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拘留决定。5月16日,该县公安机关将杨某送往当地看守所。考虑到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该县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杨某的家属。6月29日,该县公安机关提请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该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尽管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杨某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但没有讯问杨某,并于7月10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杨某后,该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该县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杨某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县公安机关在拘留杨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2. 该县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杨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3. 若该县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县公安机关能否在拘留杨某的同时向该县检察院提起复议?为什么? 4. 该县公安机关将杨某逮捕后,发现若通知杨某家属可能会有碍侦查,可否暂不通知杨某家属?为什么? 5. 该县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应当向该县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为什么?
# [案例17] 李某携带一把弹簧刀具预谋到涂某的店铺找其“要点钱花”。因涂某躲着不见,李某以“不开门就砸开店门”威逼涂某开门。进入店铺后,李某上到二楼,持刀威胁并将涂某的手办砸坏,抢走涂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95元)和收银台现金3000余元。李某又持刀威逼涂某告知其手机密码,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次日,李某前往黑市将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4900元。经过侦查、起诉,Y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涂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Y区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若涂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抢走并变卖的手机,Y区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 若涂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Y区法院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可否缺席判决?为什么? 3. Y区法院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本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4. 若本案一审期间,涂某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宣判后,涂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点拨 <table><tr><td>前提条件</td><td colspan="2">《刑诉解释》第197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td></tr><tr><td rowspan="4">不赔范围</td><td>精神损害 不赔</td><td>《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td></tr><tr><td>残疾、死亡 赔偿金不赔</td><td>《刑诉解释》第192条第2~4款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td></tr><tr><td>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犯罪不赔</td><td>《刑诉解释》第176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td></tr><tr><td>非实际、必然不赔</td><td>仅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td></tr><tr><td>共同侵害人的处理</td><td colspan="2">《刑诉解释》第181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td></tr><tr><td>共同侵害人的处理</td><td colspan="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刑诉解释》第183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td></tr><tr><td>缺席处理</td><td colspan="2">《刑诉解释》第195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td></tr><tr><td>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td><td colspan="2">(1) 立案后: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刑诉解释》第184条第1款) (2) 调解后反悔: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85条) (3) 二审中提起: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98条)</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