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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王某购买了2019年我司3份高额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6月4日,王某报案称自己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后提供理赔材料索赔住院津贴。2019年10月27日,自称王女士的报案人再向我司报案称:2019年10月13日被保险人王某洗澡过程中滑倒头部颅底骨折左耳失聪。 调查发现王某出险地点在其家里的卫生间内,空间狭小,其本人在现场还原了出险经过:洗澡时不慎滑倒,头撞到坐便器,当时头疼头晕,左耳出血,后至医院就诊。医院的病史记录与王某提供的基本一致,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震荡、左耳神经性耳聋(重度级)、右耳轻度神经性聋等。 经医审判断,颅底骨折的原因一般为从高处坠落导致,并且左侧撞击不可能造成双侧耳聋。事故经过与病历可能存在编造的情况。 核实报案人身份发现,在王某出险后,是由一位王女士以代理人身份报案。在核实报案人身份时,王女士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经查,王女士即为王某妻子郑某,其以多种虚假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 核实出险人的工作及经济情况时发现,王某曾在某人寿公司支公司做过保险业务员,开过农村合作社、砖厂,有涉诉情况。王某在我司多家公司分公司均有投保情况和历史赔付情况,涉及总保额2213万元,其中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1190万元,购买时间基本集中在2019年7月-9月。其妻子郑某被法院限制消费,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核实王某亲属情况时,发现有明显异常: 郑某(王某妻子)2019年3月23日从梯子摔下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42天,向某财险和我司申请赔付住院津贴及医疗费,但是其应该属于住院静养的时间段内在外饮酒聚会; 侯某(王某岳母)2019年6月1日从梯子上摔下,颅脑损伤住院50天,向某财险申请赔付住院津贴,诊断结果多为老年性退化改变无实质损伤; 张某(王某前妻)2019年10月24日摔伤肋骨骨折住院29天,向某财险及我司索赔理赔住院津贴,其病历材料中存在与性别不符的检查结果; 张某(王某朋友)2019年6月2日摔伤住院35天,申请赔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员工高某于2020年3月25日在公司承接的某重工平台分段上做装配作业时不慎从1米高的分段上摔落下来脚受伤。一起干活的同事立即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及外踝关节对位异常。随即入住医院,被诊断为右腓骨远端、内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右食指皮肤裂伤。后续进行了伤残鉴定。 2022年2月12日,案件处理人收到被保险人寄送的理赔资料(内含病历资料和九级伤残鉴定报告),但无社保待遇核定书和医疗费发票原件。客户称由于保单没有承保医疗费,社保没有正常缴费,故工伤保险不赔付,并于2022年3月26日提供了《高某工伤一次伤残和一次性医疗未报说明》。根据经验,案件处理人高度怀疑被保险人代表人存在已获得社保工伤保险赔偿后骗保的嫌疑,故委派外部机构调查。 2022年3月24日收到调查报告,经调查发现,本次事故伤者高某是某船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申报社保,且已获得社保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50.8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000元的赔付,被保险人某船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隐瞒了该情况,想骗取保险赔偿金。 案件处理人通过事实调查结果向被保险人代表人强调保险欺诈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最终承认已获得社保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并同意我公司理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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