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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民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或不当之处。结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案例中民警的程序问题主 要包括: 口头询问未制作笔录且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根据《规定》 第52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即使使用执法记 录仪记录,也需经嫌疑人核实后作为笔录补充,不能替代笔录。 案例中民警仅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未制作书面笔录,违反了取证 形式要求。同时,根据《规定》第54条,询问时应告知嫌疑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案例中未体现此环节。 口头传唤程序不规范:根据《规定》第67条,对现场发现 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 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案例中民警将张某口头传唤至 派出所,但未在后续询问笔录中补记传唤的原因和依据,程序存 —103— 在瑕疵。 扣押物品未出具清单:根据《规定》第107条,扣押物品时 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持有人签名后,一 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案例中民警仅在工作笔记中记录扣押情 况,未出具清单,直接违反了扣押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证据收集不充分,监控录像证明力不足:根据《规定》第 46条,证据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案例中监 控录像“画面模糊,无法清晰辨认张某的面部特征”,无法单独或 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印证,属于关键证据缺陷。 (2)张某的异议成立时,证据链不完整 理由如下: 证据链的核心要求是各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案例 中现有证据包括:李某的辨认笔录、模糊的监控录像、扣押的手 机。 张某的异议直接指向证据缺陷: “监控录像不清晰”导致该证据无法唯一指向张某,无法证明 其实施盗窃行为; “扣押物品未出具清单”导致扣押的手机来源合法性存疑,可 能影响该物证的证明力(根据《规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 被排除)。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环:李某的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单 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手机作为物证,因扣押程序违法可能丧失 —104— 合法性;监控录像缺乏关联性。三者无法相互印证,证据链断裂, 故不完整。 (3)公安机关的补正与改进措施 补正现有程序瑕疵: 对扣押的手机,应补办扣押清单,由张某签名确认,并注明 物品特征、扣押时间和地点,弥补程序缺陷; 重新制作询问笔录,注明此前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由张 某核对签字,并补充告知其陈述、申辩等权利。 补强证据链: 重新调取超市监控录像,若原始录像无法清晰辨认,可通过 技术手段修复或寻找周边其他监控辅助确认张某行踪; 补充询问李某,核实手机被盗的具体时间、细节,与监控录 像、张某的活动轨迹进行对比; 对张某的背包进行检查,核实是否有其他与盗窃相关的痕迹 (如指纹等),增强证据关联性。 规范后续调查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保传唤、询 问、扣押等环节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失效, 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11道) N Y Y N N —105— 单项选择题(3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