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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列通过顺序的第一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赔款共同分摊(下同)。 既有扒乘原因又有使用车辆不当情况时,扒乘站负主要责任,使用车辆不当负次要责任。 (四)遇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分界站接入列车时发现火灾,在进站30分钟之内用调度电话通知交出铁路局集团公司调度所,并取得该列车机车乘务组证明,查不清原因的,列交出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并取得证明的,列接入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五)违反车辆使用限制,列发站责任(防火板原因造成火灾的除外);车辆代用的能查明火灾原因的,列责任站责任,查不清起火原因时,列发生站(区间发生的列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赔款由发站(有铁路局集团公司代用命令的由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发生站(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发站没有铁路局集团公司代用命令的,列发站责任。 (六)罐车装运的危险货物,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火灾,列最近定检检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阀(盖)关闭不严的,列装车站责任。 (七)棚车车体完整、门窗关闭、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列前一装卸站责任;货车发生补封查不清原因时,列补封站责任,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补封的,列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装车站未施封,查不清原因时,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发生站(区间发生的为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集装箱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列装箱站责任。 (八)易燃、自燃货物因包装质量、自然属性或装载方法,非易燃货物以易燃材料包装、衬垫,敞车装运未按规定苫盖篷布,或以其他物品苫盖造成的,列装车站责任。 (九)违反铁路危险货物办理限制,违规承运危险货物造成的,列发站责任。 (十)除上述各款外,又查不明铁路内各部门间原因时,列发生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二、被盗丢失 到站卸车货物短少2吨以上时,应通过监控设备的检测数据来判明发生地点。 1. 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生站的,列发生站责任; 2. 能通过监控设备判明发生区间的,列该区间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3. 无法通过监控设备判明的,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到站卸车货物短少不足2吨时,按以下规定划责。如按下列规定仍无法判断责任时,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一)棚车(含毒品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 1. 门窗关闭施封有效,按以下规定列责。 (1)货物装载状态无异状时,列装车站责任; (2)未使用规定的施封锁或未在车门下部施封,有记录或站车交接电报证明的,列封印站责任,赔款由封印站和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分摊; (3)无记录或站车交接电报证明的,列封印站责任,赔款由封印站和到站分摊。 2. 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列责。 3. 货车在途中发生补封,按规定拍发电报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未按规定拍发电报,列补封站责任;拍发电报漏抄发送、到站的,列上一责任货运检查站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补封单位分摊。连续补封,列第一责任站责任,赔款共同分摊;自站责任补封的,列补封站责任;如属委托补封的,列委托单位责任。 4. 卸车站发现货车封印的站名相符但号码与货运票据信息不符时,按规定拍发站车交接电报,列装车站责任;不按规定拍发站车交接电报,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卸车站分摊。 5. 施封的货车,已有途中站车交接电报或普通记录,现状与途中交接电报或普通记录记载内容不相符,未拍发站车交接电报的,列卸车站责任。 6. 车窗开启或使用不完整车辆(包括车底板、车体端侧墙有破洞,车窗、烟囱口不完整)以及不施封造成的,列装车站责任。 (二)敞车装运的货物。 1. 车体完整、篷布苫盖良好、装载无异状,列装车站责任。 2. 使用不完整车辆(包括车底板、车体端侧墙有破洞)以及车门缝隙过大造成的,列装车站责任。 3. 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按站车交接规定列责。 4. 托运人自备篷布丢失及造成货物损失的,列发站责任,赔款由发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三)集装箱装运的货物。 1. 卸车发现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以及封印站名、号码不符或箱体破损(不包括顶部被破坏),列装车站责任。施封有效,站名相符,号码不符,列发站责任。 2. 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损坏,按站车交接列责;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列交方责任;没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列接方责任;多次损坏、多次证明的,列第一责任站责任,赔款共同分摊。 3. 集装箱装载不符合规定,造成封印失效、丢失,列装车站责任。 (四)到站发现罐车破封,查不明原因的,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装车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 (五)路用罐车技术状态不良造成货物泄漏时,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六)因调车冲撞造成罐车货物泄漏时,列调车作业站责任;查不清调车冲撞站的,列发生站(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七)集装货物卸车发现整体灭失以及散落其中小件丢失,列装车站责任;但因包装和捆绑不良造成的,列装车站责任,赔款由装车站和发站分摊。 (八)有公安机关证明,系扒乘人员造成货物被盗、丢失,能查明扒乘人员最初扒乘列车的扒乘站的,列扒乘站责任;不能查明的,但能查明扒乘区间的,列该区间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责任。 (九)货物发生被盗、丢失,定责前公安机关破案,则按破案结论定责。 (十)不属《管规》站车交接检查内容,但通过监控设备或其他方式检查发现敞车篷布(包括敞顶集装箱篷布)顶部被割,棚车、集装箱、罐车顶部异状等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划责: 1. 途中有监控设备的货运检查站、无监控设备的途中站或到站货运检查时发现的,按规定处理并拍发电报的,【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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