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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在 RDPAC 准则中: “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指医疗、牙科、药剂或护理领域中的专业人员,或其他任何在其专业活动中 可能开具药品处方或推荐、采购、供应药品或将药品用于病人的人员。 “医疗卫生组织 ”指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任何专业活动的组 织,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机构; (  ) 医学协会、医师协会和医院协会; (  ) 行业协会;以及 (  ) 慈善基金会。 “医疗机构 ”一般指由 医疗 卫生 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或提供医疗服务、和 /或进行医疗研究的机构,例如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互联网医院。 “医学互 动交流项目”指会员公司向医疗机构、专业学会及协会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从其获得或与之交流医学和 /或科学信息的活 动。 “会员公司 ”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 RDPAC 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 “患者组织 ”指主要代表患者、他们的家 人和 /或护理人员的利益和需求的非营利机构。 “讲者项目 ”指由会员公 司组织的、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就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或 任何医学或科学知识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发表演讲或进行演示的活动 注意: 会员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送 OTC 药品广告 不属于医学互动交流 项目 第二条 医学 互 动 交 流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2.2 条 会员公司共同致力于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当地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学会及协会、以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 动交流项目, 逐步提高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对于由会员公司赞助的、与药品及其使用相关的材料,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明示该材料系由某会员公司赞助。 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 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 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 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 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 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开展须以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知情同意为前提。 针对电子邮件推送、社交媒体等线上互动活动,应确保获得相关的知情同意并授权后,再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药品 获 得 上 市 许 / 18. 第 3条 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  )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上市使用该药品而进 行的推广活动。 具体 知识点 题 号 考试准备资料索引 可 之 前 的 信 息 交 流 及 在 药 品 标 明 的 适 用 范 围 之 外使用药品 上述规定不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它既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 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众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也不限制应相关法律、法规 、准则或规章的 要求或号召向利益相关人士和其他人公开披露药品信息。 注释 7 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进行,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会员公 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