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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3 注释 13 会员公司可提供 / 负担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但应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形象的交通服务。除此之外, 会员公司 可以为参 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包括房费和房费所包含的税金、符合 RDPAC 准则标准的合理餐费、茶点及合理的互联网使用费等 在内的食宿费用, 但不得支付其他的酒店服务费,如私人用酒吧账单、电影、洗衣、电话及酒店其他服务费用。 旅行费用的支付 可包括地面交通费及其税金和参会者本人的旅行保险费。此外,会员公司应当确保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购买的车、船、 机票等不被挪作私用。 具体 知识点 题 号 考试准备资料索引 第 7.1.4 条 会员公司不得就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向医疗 卫生专业人士(  )承担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津贴(如按天支付的补 助),或对其差旅时间或未能工作时间的补偿 。 第 7.1.5 条 会员公司不应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注释 15 应无例外地禁止会员公司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娱乐、休闲和社交活动。 会员公司在组织医学互动 交流项目时 , 可以向参会者提供附属于活动的合理餐饮和小食。此外,会员公司可以以工作餐形式,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 以医学、科学和教育为主题的医学互动交流。会员公司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音乐会或娱乐节目的入场券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娱乐活 动,但可以提供非由会员公司支付的、在互动交流活动举办地播放的背景音乐或进行的本地表演。 注释 16 会员公司不应在任何推广活动中组织 “幸运抽奖 ”类的活动 ,或在第三方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为奖品支付费用;但可以在药 品推广活动现场进行的有奖问答或竞猜活动中提供 RDPAC 准则规定的推广辅助用品。
第 7.6.1 条 会员公司不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 (  ) 个人礼品 (如:体育或娱乐项目 的入场券,社交或风俗礼品等)。禁止提供现金、现金替代物或者个人服务。 个人服务包括任何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职业无关、 仅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个人获益的服务。 (例如,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带有会员公司标识价值为 200 元的笔,或是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接送孩子。) 第 7.6.2 条 禁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用于处方药推广的推广辅助用品。 在会员公司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中,在满足 “最小价值 ”及“最少数量 ”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仅带有会员公司标识的笔和记事本。 禁止提供的推广辅助用品包括便利贴、鼠标垫、日历等 。 在满足 “最小价值 ”及“最少数量 ”的前提下,会员公司仅可在推广非处方药品时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与其执业工作相关的推 广辅助用品。 本条规定的 “最小价值 ”应解释为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元。 第 7.6.3 条 为提高医疗及病患服务的医用物品 会员公司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价值适度、不超出日常执业工作范围、且有助于其实现医疗和病患服务的 医用物品 。 (例如 ,不得 在处方药的推广会议上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仅带有会员公司标识的蓝牙耳机 ) 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 应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或其雇主自行承担费用的日常执业工作物品包括听诊器、手术手套,血压计和针头等。 具体 知识点 题 号 考试准备资料索引 单个医用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