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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法律法规 实战题分班空白卷答案及解析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考点: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  ) 1. (  ) D (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2. (  ) A (  )“八大行动”包括 (  )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行动; (  ) 开展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 (  )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  ) 开展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行 动; (  )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 设行动; (  ) 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 (  ) 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提升行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法的形式、制定主体、特征 (  ) 3. 形式 制定主体 特征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  )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XX 法 (  )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 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XX 地 XX 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 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 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 规定、办法、细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 法) 地方政府规 地方人民政府 XX 地 XX 规定、办法、细则
章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  ) C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 619 号令);《煤矿安全生 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 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相同。 考点:法的效力层级 (  ) 4. (  ) B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煤矿安 全生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属于法律。依据法的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排序是,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5. (  ) C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 619 号令)。 考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  ) 6. 法律之间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间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 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 同一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 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 同一事项的 规定 不一致 国务院 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D (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
全生产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 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行政法规之间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 7. (  ) D (  )法的层级不同,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 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 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 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 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 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  ) 8. (  ) B (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考点:排除适用 (  ) 9. (  ) B (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考点:主要负责人的判定 (  ) 10. (  ) B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考点:工会的权利和地位 (  ) 11. (  ) B
(  )《安全生产法》工会监督无实权,仅有监督建议维权提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 监督,提出意见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 权 向生产经营单位 建议 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 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 参加 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考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  ) 12. 政府级别 职责 县级以上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 , 建立健全 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督促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 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 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⑤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 核查处理。 人民政府 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 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C (  )第十条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 立项计划 。 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 第七十三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核查处理。 考点: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 13. 部门 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 ① 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 ,② 支持 , 督促 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③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④及时 协 调 、 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⑥ 加强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 算。⑦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 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 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以及开发 区、工业园区、港 区、风景区等 ①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 量建设,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 查 ,② 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全国综合监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综合监管(  ) 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行业(  )监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行业(  )监管(  ) (  ) A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 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 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 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考点: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  ) 14. (  ) B (  )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制定并 实施 本单位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组织或 者参与 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 案 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 ,并记录培训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及时消除隐 患 检查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考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  ) 15. (  ) D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和 危险物品 的 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 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16. (  ) B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和 危险物品 的 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 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责任主体(  ) (  ) 17. (  ) D (  )安生产资金谁投入: (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安全投入的 资金; (  )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国有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决定安全投 入的资金; (  )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考点:高危行业相关规定 (  ) 18. 行业 具体措施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经营装卸 单位、 矿 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 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经营、装卸 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 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 冶炼 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 装卸 单位以及 矿 山、金属冶炼 单位 应当有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C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19. (  ) A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的 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 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 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 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考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  ) 20. (  ) CDE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 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 识和技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等生产经营单位 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 度 。(  ) 考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 21. (  ) A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评价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 当由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 考点:重大危险源管理
(  ) 22. (  ) A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 统实现信息共享。 考点:生产经营单位“双控体系”的规定 (  ) 23. (  ) A (  )第四 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②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 和 重大事故隐患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每季、每年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 下 一季度 15 日前 和 下一年 1月 31 日前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 >˜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 考点:安全检查与报告 (  ) 24. (  ) B (  )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 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问题 ,应当 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可以 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考点:交叉作业、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 (  ) 25. (  ) A (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 ,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考点: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  ) 26. (  ) A (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考点: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  ) 27. (  ) C (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  ) 28. (  ) D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享受相关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 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考点:行政许可的职责 (  ) 29. (  ) D (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或者验收的,必须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 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生 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考点:监督检查行使的职权 (  ) 30. (  ) BCE (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 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  )对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 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 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炸物品等措施 ,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考点:监督检查的要求 (  ) 31. (  ) ABC (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 , 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 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 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 事故隐 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炸物品 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考点:违法行为信息库的建立及失信行为相关规定
(  ) 32. (  ) D (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 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 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 七个工作日 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 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 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考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的规定 (  ) 33. (  ) D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 点行业、领域建立应 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 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 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 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考点:应急救援组织 (  ) 34. (  ) C (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 、 金属冶炼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 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 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指定 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应 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 35. (  ) A (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 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 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注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 存、 运输 单位, 矿山 、 金属冶炼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 建筑施工 单位, 以及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其中, 小型 企业或者 微型 企业等规模较 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并且可以与邻近的 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考点: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  ) 36. (  ) CE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 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考点:中介机构出虚假报告 (  ) 37. (  ) ABC (  ) 违法所得 罚款 中介机构 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 3-10 万 中介机构 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有违法所得 没收 10 万元以上 2-5倍 没有违法所得 不足 10 万元 10 -20 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10 万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 五年 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考点:中介机构出失实报告 (  ) 38. (  ) A (  ) 违法所得 罚款 中介机构 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 3-10 万 中介机构 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有违法所得 没收 10 万元以上 2-5倍 没有违法所得 不足 10 万元 10 -20 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10 万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 五年 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考点: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  ) 39. (  ) A (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考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  ) 40. (  ) D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K0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0% 以上 50% 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情形 (  ) 41. (  ) BDE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关闭煤矿的情形:
(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 矿柱、岩柱 ,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 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 国家安全 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 有毒有害物质 和 井下空气含氧量 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 求。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 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考点: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  ) 44. (  ) B (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  )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  ) 矿山安全知识。 (  )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  ) 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  ) 安全生产业绩。) 具备 安 全专业 知识 , 具有 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 能力 。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 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 专业知识 和矿山安全 工作经验 。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 从事 矿山井下劳动 。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 专职或者兼职 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 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 施专项费用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 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 项目: (  )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  )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  )职工的安全培训; (  )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 20 %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 定资产折旧费的 20 %的比例具实列支。 考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 45. (  ) A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