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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 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 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 考点:消防组织规定 (  ) 46. (  ) C (  )第三十六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 防队,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 救工作 。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建立志愿消防 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根据扑救火灾 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考点:建立专职消防队 (  ) 47. (  ) DE (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 应当建立 单位 专职消防队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 大型 核设施单位、 大型 发电厂、民用机场、 主要 港口;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大型 企业; (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 大型 仓库、基地; (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 大型企业; (  ) 距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 远 、 被列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建筑群 的管理单位。 考点:灭火救援的规定 (  ) 48.
(  ) A (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 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 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 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 火灾发 生地的人民政府 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  )使用各种水源; (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  ) 49. (  ) A (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 。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 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 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 火灾发 生地的人民政府 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 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收 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  )使用各种水源; (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 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道路通行条件 (  ) 50. (  ) ABC (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应当 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 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 占用、挖掘道路 ,或者跨 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应当事先 征得 道路主管部门 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 来车方向 安全距离处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① 清除 道路上的 障碍物 ,② 消除安 全隐患 ,③ 经道路主管部门 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 (  ) 51. (  ) BD (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 行, 黄灯表示警示 。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 来车方向 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① 清除 道路上的 障碍 物 ,② 消除安全隐患 ,③ 经道路主管部门 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 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  )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 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 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 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 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门前的道路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 的,应当 施划人行横道线 , 设置提示标志。 考点:道路通行的规定 (  ) 52. (  ) BCD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 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 公安机关 批准后,按 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 和方向 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 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不受车 辆分道行驶的限制 , 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 以及其他设计 最 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 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 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 。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在高速公路上 拦截 检查行驶的 车辆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依法 执行 紧急公务除外 。 考点:特种设备生产 (  ) 53. (  ) D (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 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  ) 54. (  ) B (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应 当①具备 相关 条件 , 并 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②许可 ,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 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 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的 施工单位 应当在 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情况 书面告知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 55. (  ) A
(  )第二十二条 电梯 的 安装、改造、修理 ,必须 由电梯制造单位 或者 其 委托 的依照本法 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 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 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 能负责 。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的 施工单位 应当在 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情况 书面告知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竣工后 ,安装、改造、修理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移交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应当将其 存入 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 术 档案 。 考点:特种设备经营 (  ) 56. (  ) B (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 应当 符合我国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 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应当采用中文 。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 ,应当向 进口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考点:特种设备使用 (  ) 57. (  ) A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直 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 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 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 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  ) 58. (  ) DE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 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 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 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 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考点:特种设备检验、监测 (  ) 59. (  ) BE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 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 工作 。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 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考点:建筑许可及要求 (  ) 60. (  ) D (  )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开工期限 领证后 3个月 内开工 批准后 6个月 内开工
不能按期开工 申请延期 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延期 延期 2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 无延期 因故中止施工 停工后,建设单位 1个月 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复工 少于 1年 的,报告后复工 超过 6个月 的,应当重新办理 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满 1年 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 61. (  ) ACE (  )建设单位只是报告了工程准备进展情况,并未申请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 (  ) 62. (  ) ACE (  )建设单位只是报告了工程准备进展情况,并未申请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 考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 63. (  ) D (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考点:建筑工程监理 (  ) 64. (  ) C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 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 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 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 (  ) 65. (  ) B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 应当向 建筑施工 企业 提供 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 资料 ,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保护。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 总承包 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 企业 应当 依法为职工参加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 鼓励 企业为从事 危险作业 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 建筑主体 和 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 ;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第五十七条 建筑 设计单位 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 。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考点:侵权责任 (  ) 66. (  ) D (  ) 侵权责任以侵 权行为为前提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 就不会出现侵权责任 。 所以,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侵权责任是民 事责任的一种 类型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分为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侵权责任以损 害赔偿为中 心, 但不限 于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有损害后果的出现 , 没有损害后果, 不产生侵权责任 。侵 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是一种财产损害,例如受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的侵权行 为,通常伴随受害人的财产损害, 所以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中心 。 但侵权责 任不等于损害赔偿,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 受害人的名誉、荣誉等也 会受到侵害, 故此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 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具有 强制性, 但 有一定的任意 性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依法对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是, 侵权 人可以与受害人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 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所以, 侵权责任还具 有一定的任意性。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考点:定罪标准及刑期 (  ) 71. (  ) D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违反安全管 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处 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 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 条 (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 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5年以上 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 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5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72.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 刑。 情节严重: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 1人以上 ;增加重伤 3人以上 ;增加直 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 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  ) 73. (  ) C (  )第十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 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 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 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 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 公布。 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 74. (  ) BD (  )第二十二条 行 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都有管辖权 的, 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 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三十一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 的,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 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 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  ) 75.
(  ) BCD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日内 提出;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日前 ,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 听证公开举行 ;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 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可以 亲自 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 (  ) 76. (  ) BE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当场收缴罚款 的,必须向当事人 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 或者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 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执法人员可以当 场收缴罚款 :(  )依法给予 100 元以下 罚款的;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 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K&>| 应当收受罚款, 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 77. (  ) ABC (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  ) B (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 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与执行程序 (  ) 79. (  ) A (  ) 中止执行(  ) 终结执行(  ) (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 能力的; (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 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受人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执行标的灭失的; (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 形。 执行标的 :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考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  ) 80. 未成年工( 16 -18 岁)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第四级体力劳动 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 一般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 第四级体力劳动 和禁忌劳动 经期(  )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1、禁止从事 第三级体力劳动 和孕期禁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