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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陈依伯随后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批发商行,赚了14元。隔天,县市场监管局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第一次贩卖蔬菜,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14元,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问: (1)假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需要对涉案芹菜先行登记保存,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应该如何做?陈依伯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3)如果陈依伯不履行罚款义务,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应该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向何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住所地:缅甸仰光)和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住所地:中国西双版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承建缅甸仰光财富广场一期工程。该合同第5条约定,因本案协议发生纠纷,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缅甸法律。因甲方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向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2072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有三:其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其二,管辖协议中约定的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而非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我方此前已经向缅甸法院提起诉讼。其三,本案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位于缅甸,所有涉案证据均在缅甸,由缅甸法院审理案件更加方便,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问题: 1.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是适用中国还是缅甸的法律来判断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所涉及的管辖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效力?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否排除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行使?请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能否以“不方便法院审理”的理由驳回起诉?请简要说明理由。
2024年1月5日,甲市A区风云小学二年级学生汤小团(住所地在甲市B区)与同学唐飞飞在课间休息时发生争执,汤小团将唐飞飞从座椅上推倒,唐飞飞无法爬起,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及时将唐飞飞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侧肱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唐飞飞父母向汤小团家长要求赔偿。汤小团的父亲已经去世,其由母亲蔡芳独自抚养。两家因为赔偿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最终唐飞飞父母以唐飞飞的名义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唐飞飞的各项损失100万元。蔡芳答辩时主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风云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应当追加风云小学为本案当事人。但唐飞飞父母考虑到唐飞飞未来的教育,不愿与学校“对簿公堂”,坚决不同意追加风云小学。 在A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蔡芳突然遭遇车祸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位于B区)。汤小团的邻居张爱知一直非常喜欢汤小团,见汤小团成为孤儿,便明确表达愿意作为监护人照顾其生活并将其抚养成人,最终得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认可。但位于乙市的蔡芳的远房表弟蔡非得知此事后,认为张爱知是贪图蔡芳遗留的房产,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中止诉讼,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但蔡非以自己不在甲市居住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汤小团的监护职责。 A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唐飞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唐飞飞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蔡芳去世时除房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但张爱知以该套住房为汤小团的唯一住宅为由,坚决不同意拍卖处置,并向A区检察机关申请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发出检察建议。 问题: 1.法院是否可以追加风云小学为当事人?为什么? 2.请辨析《民法典》第118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67条的关系,分析本案时适格被告是否包括汤小团? 3.A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蔡非的申请? 4.法院能否将张爱知和汤小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什么? 5.A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张爱知的申请?
2022年8月12日,甲驾驶某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某路段时,因躲避其他车辆,车辆冲过中间隔离带,与由北向南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路边行人小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24日,某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直属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判断失误,冲过中间隔离带,影响对面方向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驾车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车速过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小张前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右尺神经损伤,住院治疗7日,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2022年10月13日,小张将甲和乙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5万元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事故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责任认定不予认可。乙认为,其仅为稍微超速行驶,如果甲不冲过隔离带,本案的损害后果绝对不可能发生,故应由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乙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警大队提出了数次复核申请,均被无理由退回。 庭审过程中,乙向法院提出追加蔡某、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P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经查,甲系南方公司员工,2022年6月被南方公司派遣至西子公司,职责是驾驶员,西子公司就该事故车辆在T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2年8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正值运送公司货物至客户仓库的途中。乙驾驶的肇事车辆系他从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租赁经营,每月支付3000元租赁费。乙在租赁期间以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对乘客提供出租车营运服务,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这辆车主为蔡某,该车挂靠在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从事出租业务。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汽车挂靠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蔡某将购置的车辆挂靠在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进行租赁业务。该运输公司按照车辆租出一日为一个计算单位,每天收取50元的车辆管理费用。 问题: 1.在本案中,原告小张可否将肇事司机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简要说明理由。 2.法院能否根据乙的申请将蔡某、星河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承包其车辆交强险的P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理由。 3.法院应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请简要说明理由。
2022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公司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 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 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