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22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问题: 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 2.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 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以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三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
2018年2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经营的大力养生会所(大力公司的分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大力养生会所股份制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陈某某因与大力公司在会所的经营战略上产生分歧,遂依照仲裁协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陈某某预交了仲裁费用之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受理此争议,并依照仲裁规则确定了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案采取网上开庭方式,符合该仲裁委员会当时发布的《关于网上开庭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程序安排。在庭审过程中,大力公司并未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过程。 2020年6月29日,仲裁庭就仲裁费以外的事项,作出如下裁决:(1)解除陈某某与大力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大力养生会所股份制合作协议书》;(2)大力公司向陈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大力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于2020年7月2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提出下列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大力公司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其分公司同陈某某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大力公司,同时协议书中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指向不明,不能指向确定的仲裁机构。其次,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不允许其复印开庭笔录、不允许其调取庭审录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最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员故意错误地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大力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问题: 1.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在国内享有声誉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法院在认定仲裁机构时应当如何理解?请说明理由。 2.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认为,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从本案程序经过的角度考虑,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主张?请说明理由。 3.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也认为,仲裁庭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程序违法。法院会如何理解程序违法?请说明理由。 4.大力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认为,仲裁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有枉法栽决的行为。法院应如何认定枉法裁决?请说明理由。 5.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大力公司能否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说明理由。
老王育有两男两女,家境殷实。因老伴早已去世,自己在打拼事业中对子女照顾不够,老王时常担心自己教育无方,儿女之间日后不和。长子王大未曾婚育,于2015年前往东南亚打工,但除了落地后打过电话报平安之外再无音信。其名下有老王赠与的一套房产,老王长期将不同房间用于长短出租。2018年10月15日,老王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寻找联系不上的王大。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王大于2015年7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回家,下落不明。2016年9月8日我所将该人立为失踪人员。后一直多方查找,未找到该人。” 老王于2018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大失踪。法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大的公告,并且按照老王的要求,指定其长女王二为财产管理人。公告期3个月届满,王大仍未出现,法院也并未收到其他有关线索。最终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判决宣告王大失踪,指定王二为王大财产的代管人。 2020年7月,王二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仍然决定前往美国某知名大学法学院攻读学位。由于学业繁重和身处海外,她认为自己没有精力再继续处理王大名下房产的管理工作,因此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因思念杳无音信的王大和远赴疫情正在蔓延的美国的王二,老王生病后不久于2020年10月去世,其间王三虽然尽到照料义务,但是因工作单位的紧急任务,在老王生病期间曾有一周出差在外地。在老王过世后,其生前异性友人李某找到王三,告知老王于生病期间,曾在李某的陪同下到正直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公证过程符合法律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该公证遗嘱将李某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并将老王的主要财产分给王四,并给每位子女各留下一处房产。 此外,遗嘱也要求分给李某一笔费用,用于其未来使用老王的汽车定期送王四去医院复诊。据悉,幼女王四为老王在外地长期办厂期间的非婚生女儿,自幼身患疾病,需要定期前往专科医院复查。2021年1月5日早上普降大雪,李某遵遗嘱送王四去医院。因随后要与牌友见面,李某超过限速驾驶车辆,导致车辆冲出路外并撞毁路边设施。王三认为自己与父亲关系不差,父亲不会隐瞒订立遗嘱一事,因而认为遗嘱必有蹊跷。王三与配偶吴某感情长期不和,近期吴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王三离婚,导致王三心情烦闷。他听闻李某告知遗嘱事项更是懊恼,认为公证员与李某相互勾结,公证遗嘱有违老王的意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并提起诉讼。王二得知王三对遗嘱分配方案不满并起诉后,表示父亲已经给自己200万元生活费,放弃自己对其余财产的继承权。 问题: 1.请谈谈老王申请宣告王大失踪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2.法院应当批准王二就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申请吗?请说明理由。 3.如果王三认为老王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按照李某声称的遗嘱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向法院寻求救济,其可能结果如何?请说明理由。 4.李某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5.如果王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而王二表示放弃继承权,王四主张按遗嘱继承,则王大、王二、王三和王四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请说明理由。 6.若吴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王三可能获得的遗产,法院应否支持?试述理由。
均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黄某和诚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某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总计向黄某交付特种砖3000万块,单价为每块1元,由诚信公司负责运输。后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要求诚信公司向黄某承担违约金1000万元。判决书当场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 一个月后,赵某与黄某在洽谈其他业务时,赵某为表示修复关系的意愿,主动提出偿还上述债务的一部分,当场向黄某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元,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条。对于余下的600万元,赵某本来答应一个月后偿还,但是随后因其他业务未谈妥,转而对黄某拒而不见。 2019年11月12日,黄某到原审法院就判决确定的1000万元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次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说明给予其2个月的宽限期。2019年11月14日,执行法官及其执行团队来到诚信公司办公场所,向其前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由于诚信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同日,执行法院向诚信公司送达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并且相应采取了其他强制性执行措施。 2020年6月3日,黄某又来到执行法院,以诚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100万元且股东赵某与诚信公司财产混同为由,书面申请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2020年7月3日,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后,认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裁定支持了黄某的申请。 2020年7月8日,经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员查封了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三居室一套,并确定赵某名下再无其他住房,其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执行员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将赵某名下的房产变现,随后启动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员选择了委托评估方式,并且最终于2020年3月3日获得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次日向诚信公司和赵某送达了该报告。同时,执行人员也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显示,赵某还持有友善公司100万元股权,因此裁定冻结该股权并且冻结赵某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股息和红利。 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同时,赵某在异议书中也认为,其十分认可之前负责本案的执行承办法官张某,执行法院不能自行改由李某某法官负责本案。 问题: 1.赵某认为自己已经向黄某支付了400万元,只需再向其支付600万元,应当怎样向执行法院表达意见?请说明理由。 2.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就直接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法院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法院执行赵某名下的住房的做法,是否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法院执行赵某名下友善公司的股权的做法,是否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考虑本案案情,执行法院是否会支持赵某的两项异议申请?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