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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列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项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陈某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3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某挪用公款3万元,4个月后才归还,属于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其主动归还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因此,D项正确。
.(2013)下列关于犯罪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刘某明知小红是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王某的钱包掉落座位底下,但仍未脱离其控制范围。孙某捡起钱包离开的行为属于以秘密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并取消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4)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张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由于其身在国外没有收到责令支付的通知,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D项正确。
.(2013)甲向乙借3000元,乙要求提供抵押。甲将自己工资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内无余额)交给乙,约定在下次发工资前甲还钱并取回工资卡。后甲因外出未能及时还钱。乙通过多次尝试,试出工资卡密码,遂在甲单位发工资的第二天将卡内9000余元全部消费。乙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因此,甲将自己空的工资卡交给乙保管,并约定在下次发工资前取回工资卡,乙保管的只是工资卡而非工资卡内的财产,占有工资卡并不等同于占有工资卡内的资金。因此,不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想真正占有信用卡内的资金,还必须通过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行为才能实现,这种取现或者消费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关键,实际上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只要达到冒用5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根据《刑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乙不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得到甲的信用卡,不构成盗窃罪。因此,D项错误。
.(2014)下列关于食品、药品犯罪认定正确的有(  )。 (1)《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甲销售假药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处罚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轻,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因此,A项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销售属于病死的禽类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此,B项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1、2条规定,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属于“地沟油”犯罪。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2015)某日,甲(男,15周岁)遇到朋友乙(男,17周岁),乙说自己想买台“便宜点”的笔记本电脑,看能不能从隔壁学校偷出1台卖给自己。甲表示同意并翻墙进入该学校,在办公室内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0000元)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甲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乙给甲人民币2000元。后甲将手机以1000元价格卖给丙(25周岁),并告知丙手机的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和乙不能构成共犯,乙单独构成盗窃罪。因为乙事先与甲进行通谋盗窃,所以,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是将第2款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二是增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第3款;三是将原第3款、第4款修改为第4款、第5款;四是将原第4款中“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因此,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5)下列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有(  )。 (1)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也要与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性质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虽性质恶劣,但造成的后果较王某轻。根据犯罪的轻重,判处陈某的刑罚比王某轻,体现的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客观行为不包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行为,不能参照醉酒驾驶的行为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B项错误。 (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刘某、朱某、吴某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具有不同地位、起到了不同作用,对其给予不同的刑罚,体现的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C项错误。 (4)《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体现了刑法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刑罚适用精神,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D项错误。
.(2016,单项选择题)关于犯罪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甲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苏丹红,并提供给乙生产、销售咸鸭蛋,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A项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丁具有受贿的故意,收受丙的财物后因害怕而将赃款用于单位办案支出,构成受贿罪。因此,B项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戊采取将佛头割掉的破坏性手段盗窃某大佛石刻文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庚作为主管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指示辛藏匿3名受伤工人,致使受伤工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庚与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2016)李某拾到王某的身份证后,为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使用王某的身份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价值25万元)。后李某又伪造了所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质押,与陶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陶某现金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80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租赁车辆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李某在签订租赁车辆合同时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属于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并将租赁的车辆用于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224条第1、2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车辆,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又利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骗车辆质押等手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骗取陶某现金,扰乱民间借贷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该条第1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和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 (4)李某先后实施了骗取汽车和骗取借款两个行为,虽然两个行为有关联,但前行为与后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作为两个单独的犯罪,故犯罪数额为45万元。因此,D项错误。
.(2016)下列关于犯罪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1)《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孙某伪造借条提起诉讼,意图非法占有钱某10万元,严重侵害钱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刘某被强奸案涉及刘某的隐私,依法不应公开审理。李某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侦办期间,泄露刘某被强奸案的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刘某自杀,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冒充车主,吓唬买赃人肖某,使肖某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陷入恐惧,以暗示的方式进行心理要挟,使肖某不得已放弃对摩托车的占有,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C项正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朱某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行为,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项错误。
.(2017,单项选择题)张某因生活琐事对邻居朱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朱某当场报警,公安派出所民警王某、杨某出警处置,张某拒不配合,将王某手部咬成轻微伤。王某、杨某将张某制服后,王某又踹了一脚,张某倒地致轻微伤。张某向县公安局投诉王某。督察大队经调查,拟对王某予以处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张某对朱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键在于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以及是否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张某的暴力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②定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杨某将张某制服后,王某又踹了一脚,属于超过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但致张某轻微伤,不属于重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在工作中行为粗暴,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0条第1项规定予以处分。因此,C项错误,本项当选。 (4)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D项正确。
.(2017,单项选择题)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一行人撞成轻伤。执勤民警叶某到达现场处理,经呼气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叶某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发现驾驶证系借用李某的。叶某要求王某到交警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王某拒绝,将叶某打成重伤。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王某的行为构成(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没有达到醉驾的标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王某借用李某驾驶证,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② 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了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对暴力袭警行为单独设定了两档法定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罪名确定为“袭警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了界定,即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某的暴力行为造成民警重伤,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②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择一重处,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017,单项选择题)甲与乙因工作产生矛盾,欲报复乙。甲将某国影星的一张淫秽照片头像换成乙的头像,在互联网上发布,2万多人在网络上点击浏览、1000人转发。乙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甲的行为,应以(  )定性处理。 (1)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甲将某国影星的淫秽照片头像换成乙的头像,在互联网上发布,属于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的图片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甲将某国影星的淫秽照片头像换成乙的头像,在互联网上发布,引起2万多人在网络上点击浏览、1000人转发,属于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乙的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择一重处。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甲将某国影星的淫秽照片头像换成乙的头像,在互联网上发布,发布的信息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因此,D项错误。
.(2017)下列有关涉及财产犯罪的认定错误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甲使用暴力迫使李某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9倍的钱款,构成抢劫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乙将汽车轮胎盗走,汽车无法行驶,不会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B项错误,本项当选。 (3)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丙保管张某价值20万元的名人字画,以2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刘某,只还给张某15万元,拒不退还剩余的5万元,构成侵占罪。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丁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作为公司门卫夜晚只有其一人值班,负有对公私财物看管的义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D项正确。
.(2017)张某在网上以卖小音箱为幌子销售毒品,获利数十万元。张某取出30万元交给女友陶某,告知其钱款来源,叮嘱要保管好。某日,张某驾车到外省购买2千克冰毒回来销售,返回时从朋友处借一支军用枪支随身携带。彭某和未成年人胡某从张某处购买毒品后,2人在彭某车内吸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最高幅度的法定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张某实施了贩卖毒品、携带军用枪支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贩卖毒品罪,应当择一重处,因贩卖毒品罪处罚较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本项当选。 (3)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款规定,事前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陶某明知30万元是张某贩毒所得,仍替其保管,但两人事前没有通谋,陶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构成窝藏毒赃罪。因此,C项正确。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具有私密性,既包括房屋,也包括车辆内。彭某和未成年人胡某在彭某车内吸毒,彭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D项正确。
.(2018,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身份证件违法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宋某使用江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元,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曾某私自拿俞某居民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手段行为又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两个罪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赖某购买他人捡来的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荣某使用表弟的户口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项正确。
.(2018,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甲将购买的“迷魂药”倒入饮料杯给乙喝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被乙发现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项错误。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丙强行摁倒丁并欲发生性关系,由于受到丁的警告,出于害怕而停止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戊为敲诈勒索己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摄像头出现故障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2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辛女不满12周岁,虽然庚从辛女自述以及其身高、发育判断辛女应当满14周岁,但是仍然应当认定庚明知对方是幼女。二人发生性关系,庚构成犯罪既遂。因此,D项错误。
.(2018)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1)《刑法》第125条第1、3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陈某购买黑火药,制造和储存炸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A项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颜某并无携带弩的行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B项错误。 (3)《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某煤矿公司系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或者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虽然以爆炸的方法将温某炸死,但由于是在空无一人的大桥上实施爆炸,且没有影响大桥的安全,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爆炸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错误。